楼主: 杨明凡
2175 0

[金融学] 刚刚宣判!律师必须对财务核查独自承担责任!IPO企业造假上市律师也跑不了! [推广有奖]

已卖:8974份资源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5
论坛币
186858 个
通用积分
7776.1159
学术水平
2591 点
热心指数
3812 点
信用等级
3521 点
经验
175000 点
帖子
32071
精华
1
在线时间
833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3-11-21
最后登录
2024-1-31

初级热心勋章 中级热心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中级信用勋章 高级信用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特级热心勋章 初级学术勋章 特级信用勋章

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6-29 19:15:44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6月27日下午,北京一中院就欣泰电气IPO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案一审公开宣判。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郭立军、陈燕殊相关违法行为成立,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易所认为: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欣泰电气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审计报告而作出,审计报告具备法定的证明效力,律师事务所依法只有直接采用的义务,没有对审计报告进行查验的权力,也不具备查验的能力。东易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没有过错,被诉处罚决定对原告施加了超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

裁判理由总结:

1、各中介机构对自己出具的报告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既非相互监督的关系,也不能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免除自己尽调责任的依据。

2、审计报告也不能成为免除律师事务所勤勉义务的依据

3公司的财务状况无疑是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尽调过程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而且应当作为查验的重点事项。

4在东易所的工作底稿中,其只是将应收应付账款凭证简单汇总,并无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审慎查验,东易所未尽勤勉义务的事实毋庸置疑。

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情回放

为实现发行上市目的,解决欣泰电气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建议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减少应收账款,并于下期初再还款冲回。二人商议后,温德乙同意并与刘明胜确定主要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形式进行冲减。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被处罚

2017年6月27日,因在为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易所)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在法律意见书上签名的经办律师郭立军、陈燕殊,作为对东易所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被予处罚。

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对处罚不服,起诉证监会。

三原告主张: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欣泰电气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审计报告而作出,欣泰电气相关申请文件中含有虚假记载的原因是审计报告、保荐机构报告等材料中含有虚假记载,而非东易所的行为。审计报告具备法定的证明效力,律师事务所依法只有直接采用的义务,没有对审计报告进行查验的权力,也不具备查验的能力。东易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没有过错,被诉处罚决定对原告施加了超越法律的义务和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公司的财务状况无疑是律师事务所在进行尽调过程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而且应当作为查验的重点事项。在法律尽调的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种方法对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在内的公司整体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在综合分析所有材料的基础上,从法律风险评估的角度出具意见。

法律尽调与商业尽调、财务尽调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自评估的角度不同,各中介机构对自己出具的报告均应独立承担责任,既非相互监督的关系,也不能以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作为免除自己尽调责任的依据。

在尽调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包括审计报告在内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并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针对公司整体情况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结论负责。法律尽调与财务报表审计属于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工作,尽调不是针对审计报告本身的复核,审计报告也不能成为免除律师事务所勤勉义务的依据。

虚构收回应收账款是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常用手段,律师事务所不仅应当关注应收账款事项,而且应当将应收账款的收回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包括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到期收回的法律风险等问题,作为专项问题予以审慎查验。原告认为应收账款的收回是财务会计问题,因此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进行查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尽调的基本要求。

在东易所的工作底稿中,其只是将应收应付账款凭证简单汇总,并无证据证明其进行了审慎查验,东易所未尽勤勉义务的事实毋庸置疑。直至诉讼阶段,三原告仍坚持主张对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核查属于财务会计内容,不属于律师事务所应予查验的事项,足见三原告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勤勉义务缺乏正确的认知。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jr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18 2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