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三十二、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三十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将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为其增添信用资产。同时,明确了上述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M级纳税信用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三十四、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05个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三十五、税务总局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
为规范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税务总局下发文件,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三十六、明确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从4月份申报期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三十七、自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为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管理,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1、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2、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3、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三十八、明确可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范围
自2018年3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三十九、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具体细节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6月30日前应完成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补正自评信息的按补正提交日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公告,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第二条又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左数,以下相同)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
四十、明确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四十一、明确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事项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以下两种: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征税电子发票)。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征税电子发票)。
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抵扣方式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四十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十三、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具体事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四十四、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在办理进口自用小汽车免税手续时,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是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四十五、增值税纳税申报删除两张表
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1《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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