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构性存款的概念
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对结构性存款业务出台具体管理办法,结构性存款的概念主要出自《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根据该文件,结构性存款是指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结构性存款包括两部分:一般存款和金融衍生工具,前者用于保证本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收益,后者由于风险溢价使得投资者有获得更高收益的机会。
结构性存款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02年,光大银行就率先推出了结构性存款业务,后续外资银行、四大国有银行又开始陆续跟进,主要以美元为基准货币,主要挂钩标的也为汇率类标的。
2005年12月,银监会正式允许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中资及外资银行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主要银行立刻掀起了新一轮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浪潮,挂钩标的也从最早的挂钩外汇也快速扩充到其他标的,基准货币也由美元拓展到人民币,开展业务的银行也从早期的四大行和外资行拓展到中小银行。
2017年11月,“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保本理财有望被取消,结构性存款大幅增加,截至2018 年1月末,中资全国性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余额近8 万亿元。中资大型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规模约1.5 万亿元,同比增加55.1%;中资中小型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规模约1.6 万亿元,较去年同比增加62.86%。
二、结构性存款与相关业务的区别
(一)结构性存款与保本理财
保本理财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最大相似之处在于对投资本金的保障程度较高,而且对银行而言,都在表内核算。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
一是,法律关系不同,保本理财业务中,投资人与商业银行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而结构性存款业务中,投资人与商业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业务性质不同,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而保本理财是中间业务。
三是,会计处理不同,保本理财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被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科目,而结构性存款中的一般存款部分被计入“客户存款”科目,衍生工具部分计入“衍生品投资科目”科目。
四是,收益率类型不同,保本理财一般是固定收益,而结构性存款一般是浮动收益。
五是,审批流程不同,商业银行发行保本理财需要报备银行监管部门,而具有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不需要再单独报批。
六是,对应底层的资产不同,保本理财在理财合同上一般约定了具体的投向,即一般有具体对应的资产,而结构性存款衍生工具部分是投向了衍生品外,一般存款部分作为商业银行的负债,并没有具体的资产投向约束。
因此,结构性存款是商业银行用于“高息揽储”的负债工具,而保本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产品,虽然“资管新规”已停止了这项业务。
(二)结构性存款与收益凭证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收益凭证是证券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债务性融资工具,是融合了固定收益产品与衍生品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从产品形式和收益结构上,与结构性存款非常相似,而且两者均不属于资管产品,而是一项负债工具,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一是,发行主体不同,收益凭证的发行主体为证券公司,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
二是,发行场所不同,收益凭证的发行场所为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发,结构性存款的发行场所为商业银行柜台。
三是,发行额度不同,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60%,结构性存款一般没有发行额度限制。
四是,增信措施不同,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可以采取第三方保证、资产抵质押、商业保险等增信措施,而结构性存款一般不需要增信措施。
五是,投资门槛不同,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或转让收益凭证的,接受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收益凭证的,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由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目前在报价系统收益凭证的认购起点一般为五万元),结构性存款的认购起点一般为5-10万元。
据悉,近期监管层对收益凭证业务开始加强监管,要求券商发行收益凭证需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的要求开展,非交易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场外期权业务。意味着除了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两家一级券商,其它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的一个重要通道被彻底锁死。
三、结构性存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7)》,截至2017年末,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9.54 万亿元,其中保本理财规模为7.3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的24.95%。在“资管新规”发布后,保本理财将逐步退出市场,结构化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可替代保本理财,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具体体现在:
一是,结构化存款业务还缺乏具体的监管细则。目前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管理规定,主要零散的分布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缺乏系统性的管理规范,而且部分规定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结构性存款究竟是“存款”,还是“理财产品”,不同的文件也不一致。
二是,城商行和农商行大都缺乏衍生品业务资格。《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目前大多数国有、股份制银行都已经具备了银监颁发的衍生品交易资格,然而对于大部分的城商行和农商行而言,还缺乏该类业务资格。
三是,商业银行在内部制度、专门的衍生品交易团队、交易场所和设交易系统上还有待完善。衍生品的专业较强,波动较高,需要强大的投研团队支持业务发展,而银行的人员配备往往也不到位。因此,目前市场上也开始出现了“假结构性存款”,即银行为期权组合设置了不可能执行的行权条件,使其一定能够按照较高利率兑付。“假结构性存款”没有实质性的结构性操作,由于银行只需要支付交易对手方期权费,因此到期日只损失期权费,其余部分并未投向衍生品市场,而是刚性兑付的产品。变相突破了“资管新规”的限制,后续此类“假结构性存款”必将受到监管的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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