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61号(政
治法律类4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完善互联网证券相关监管法律体系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将互联网证券纳入监管”有关情况
互联网与证券行业快速融合,衍生出智能投顾和智能客服等多项智能化应用,助力证券行业快速发展。上述业务活动并没有改变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的本质。我会认为互联网形式的证券业务本身仍具有证券属性,其业务性质、经营条件、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可以沿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运用互联网技术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仍需在原有框架下开展相关业务和服务。同时为防范互联网技术在证券行业具体运用时可能存在的风险,我会后续将统筹考虑对互联网形式的证券发行(如股权众筹)等具体情形进行特别规范,适时制定或修改相关规定。
二、关于“完善互联网证券业务相关基础性法律”有关情况
我会赞同提案中关于完善互联网证券业务相关基础性法律建议。为应对证券基金行业应用互联网过程中存在的业务合规、信息技术安全和数据安全等问题,我会先后起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开户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定,分别从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数据安全管理、参与主体管理等角度做出规范,上述监管规定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后续将履行立法程序后尽快发布。关于建议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我会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在《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研究制定证券期货行业数据分级分类管理规范,支持行业机构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借助新型技术手段开展业务及服务模式的创新,引导行业机构有序利用数据资产、有效发挥数据信息应用价值。二是我会于2017年11月2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建立了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和市场准入环节诚信承诺制度。另外,为了鼓励参与主体诚实守信,相关管理办法建立了诚信积分制度,对于符合诚信要求的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审查。
三、关于“加快互联网证券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有关情况
我会高度重视证券行业信息安全工作,制定发布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证券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等信息技术相关监管规定,持续加强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网上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指导,切实保障网上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会同步开展了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作为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有益补充,为各项监管要求具体落地提供专业、科学的“度量衡”。目前我会已制定《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标准规划》,有序推进《证券期货业身份鉴别等级》《证券期货业云技术应用安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457号(经
济发展类294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会职责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常态化,我会先后于2012年和2014年启动了两轮退市制度改革,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形成了涵盖财务类、交易类、规范类、存续类4种情形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和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健全了主动退市机制,落实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安排。同时,我会加大退市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退市有关规定,有效震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例如2017年底,我会发布《关于强化对上市公司年末突击进行利润调节行为监管的通知》,遏制“该退不退”公司五花八门的扭亏保壳手段,避免“咸鱼翻身”、“乌鸡变凤凰”。
从实施情况看,强制退市公司家数持续增加,退市类型进一步丰富。
一是财务退市指标得到严格执行,退市公司以连续亏损为主。2017年,*ST新都因财务指标不合格未能通过交易所恢复上市审核,从而被终止上市,进一步向市场表明,试图通过腾挪数据、粉饰报表等手段规避退市是行不通的。
二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推出,有效震慑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ST博元为A股市场首家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强制退市的公司,欣泰电气为首家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公司。
三是*ST二重在充分保护异议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申请终止上市,成为退市制度改革后首家主动退市公司。截止目前,沪深两市共100家公司退市,其中53家为强制退市。
总体上,上市公司退市逐步常态化,“有进有出”的市场生态逐渐形成。2017年以来,壳资源价格较此前已有较大幅度下跌,市场“炒小”、“炒烂”等壳资源炒作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市场反应积极正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控金融风险,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2018年3月,我会修订并发布了《退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强化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策主体责任。交易所也发布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细化重大违法退市标准,最终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实内在可持续发展基础,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本着“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原则,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退市制度,指导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形成“有进有出”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市工作机制,持续提高市场有效性,不断防范化解风险,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433号(财
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加大支持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 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情况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力量。截至2017年末,河南省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41家,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761家,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0家。目前,河南省企业境内上市企业78家,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家。从融资结构看,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偏低。2017年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仅30亿元,新三板定向增发融资28.6亿元,新增私募股权、产业基金等方式直接融资12.6亿元。2016年、2017年,河南省企业分别发行公司债券580亿元和272亿元,其中农业产业企业分别发行37亿元和5亿元。
上市融资是龙头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竞争力和带农惠农的有效途径。2012年,《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2017年,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发债融资。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推出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并配套制定出台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企业债券开展直接融资。
我会将继续支持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融资,发挥其以点带面的作用,助推河南乡村振兴,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挂牌上市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鼓励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从而加快带动河南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于符合条件的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我会在符合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积极支持。在首次公开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要求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点关注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于相关企业,我会要求其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深入、透彻地披露行业相关数据,揭示企业核心价值与风险指标,在充分了解行业特征的基础上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是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鼓励支持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等多种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努力推动形成一批核心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是加快推动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特点的直接融资服务创新。我会支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积极开发宜农惠农产品,并为农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期货经营机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合作套保、定价服务、仓单服务和基差交易等综合性业务,支持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期现业务为涉农企业提供仓单购销服务,通过场外期权业务为涉农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参与期货交易所农产品期权做市。指导郑州商品交易所创新期货产品,进一步发挥发现价格、套期保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会正在积极推进郑商所红枣期货的上市研发工作,为河南相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有效的套期保值工具,有助于其降低风险管理成本、稳定生产经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支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解决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来源,帮助其转型升级,促进“三农”发展。
三是继续稳步发展公司债券市场,拓宽实体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债(含资产支持证券)融资,优化融资结构,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符合条件的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财务特点和融资需求情况,自主灵活选择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等基础产品,并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积极探索双创票据、供应链票据等创新融资模式,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四是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有序推进首发审核工作。目前,我会审核节奏加快,整体审核周期已大幅缩短,新股发行逐步实现常态化。符合条件的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按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的申请,我会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积极支持。同时,我会将通过进一步完善挂牌审查制度和发行融资机制,简化审核流程,改进影响发行效率的薄弱环节,提高企业融资效率,帮助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缓解融资问题,加大资本市场对河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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