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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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人民法院报解读:《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8大亮点(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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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9-28 08:12:4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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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五

在送达的基础上,创设了公示发送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报告的新方式


《执行中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这里虽然规定了要发送评估报告,收到评估报告后可以提出异议,但是,以什么方式发送,以什么标准判断为收到,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执行实践中,有相当多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跟法院“玩失踪”,打电话不接、住址又没人,造成法院无法送达,只能公告,时间长,严重影响财产处置效率。


《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应当在三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报告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按照前述规定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确定参考价规定》不但确定了两种发送方式,并且限定了条件、明确了标准。


一种发送方式是送达。只要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已提供有效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


另一种发送方式是公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获取其有效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的,应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满十五日即视为收到。两种方式从两个方面解决目前各类报告送达难的问题,既规范了人民法院的发送行为,又解决了被执行人难寻导致公告送达期过长的问题。


亮点六

新增了网络询价费、委托评估费用的负担和计付标准


《确定参考价规定》明确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每种方式是否收费,以及费用的计付标准均不相同。《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的费用的计付标准和费用的负担。


1.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两种方式均无需费用。当事人议价,不借助第三方,无需任何费用,除法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外,任何财产都可以通过议价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只要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可。因此,具有便捷高效、争议少、零费用的特点。由于只有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才可以采取定向询价的方式。所以,尽管定向询价的权威性和可信度高,鉴于其局限性,不适用于所有的财产。


2.网络询价按次计付费用。无论有多少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询价,这一份费用只给出具的网络询价结果与财产处置成交价最接近的一家或者几家网络询价平台。未按期出具网络询价报告或进行补充说明,人民法院因此委托评估的,网络询价不计付费用。


3.委托评估的费用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财产处置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以评估价为基准计算评估费用;财产处置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以成交价为基准计算评估费用;财产处置未成交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计算评估费用;重新评估的,按照原评估费用的30%计算评估费用;因评估机构未按期出具评估报告,又不申请延期,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等,人民法院另行委托评估的,原评估机构不计付费用。


《确定参考价规定》明确规定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并且确定了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解决费用的垫付问题。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解决因无人支付评估费用影响委托评估效率,甚至造成无法委托评估的问题。



亮点七

以提高效率为原则,明确规定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办理期限


之前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人民法院给当事人发送评估报告和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为了提高财产处置的效率,规范执行工作,《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共计10条对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中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到询价、评估,从异议的提出到拍卖、变卖程序的启动,涵盖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各个环节,将财产查控与财产变价紧紧衔接在一起。

与之前的司法解释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重大变化:

1.对原来没有规定时限的问题,《确定参考价规定》进行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期限、网络询价的期限、委托评估的期限、启动财产变价程序的期限等。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个期限,一是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期限;另一个是启动财产变价程序的期限。《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查封财产长期不处置的问题,这也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2.对原来规定了时限的问题,《确定参考价规定》明确缩短了期限:一是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送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的期限从5日内缩短到3日内;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从10日内缩短到5日内。以上关于期限的规定,都充分体现了《确定参考价规定》效率优先的原则。

亮点八

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询价评估系统

《确定参考价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机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询价评估系统应当具有记载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摇号过程等功能,并形成固化数据,长期保存、随案备查。

由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系统,一是可以统一全国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标准,规范执行行为;二是统一委托评估的摇号规则,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加强对评估机构和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监管,违反规定的,按照规定除名;四是避免各地法院重复建设,节省司法资源。

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从线下改为线上,用系统统一规则,用系统规范行为,用系统监督管理,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对解决传统评估中存在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在《确定参考价规定》施行后,建立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和询价评估系统上线前,需要采取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在选定、委托网络询价平台或者评估机构时,可以暂时沿用本地现有做法或者模式,但其他相关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确定参考价规定》执行。

询价评估系统将与执行案件、网络查控、失信惩戒、网络拍卖、限制消费、指挥管理等系统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信息化系统。该系统的上线,将实现执行案件从登记立案到财产查控、从确定参考价到网络拍卖、从款物发放到案件报结的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管。《确定参考价规定》的施行、询价评估系统的上线,必将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更加公开、更加高效、更加公正。

近年来,人民法院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特别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执行查控系统,基本化解了查人找物难题;建立网络拍卖制度和系统,基本化解了财产处置变现难题。

《确定参考价规定》的施行,解决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这一影响网拍效率和透明度的瓶颈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确定参考价规定》的施行,对于提高财产处置效率,降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以及提高评估各环节公开性、公正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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