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年开了金融危机管理这门课,老师要求看阿查亚的《恢复金融稳定性》这本书,书中详细描述了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并且把CDS和GSE的崩溃归结为加剧次贷危机的一个环节。
无论是CDS,还是GSE,都是给证券化的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其实就是一种保险,特别是CDS尤为明显。
所谓风险,按照黄达金融学的解释是“损失与收益”并存,但其实这是限定在了金融领域,这种风险其实全名应该是叫做“机会风险”。
风险,应该分为两种:机会风险和纯粹风险。机会风险是损失和收益并存,也是“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中的风险。而存粹风险,就是损失,例如行车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针对这种存粹风险,我们可以通过购买保险进行风险转移,如前例中,我们可以通过购买强制险,三者险来转移风险。保险,保的就是这种风险。
保险的基本原则就是,只保存粹风险,而不保障机会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无论是何种证券化资产,他所面临的风险是机会风险,而CDS等对其提供保险,保的也是这种机会风险,这样的话,不就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了吗?也就是说,难道CDS本身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吗?
我的问题就是这样,请大家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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