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论文给出的背景是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M&A), acquirers have incentives to overstate earnings when they finance acquisitions using stock rather than cash. 我的理解是在并购活动中,收购者如果适用股票融资收购的话倾向于高估利润,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然后作者提出了本文的假设如下:
假设:审计员要求(被审计对象:收购公司?)在以股票融资方式收购以前向下调整利润??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假设A公司是收购方,B公司是被收购方,C是审计公司。A准备在2018年7月对B进行收购,那么在2017年C就会在审计过程中向下调整A公司的利润?(为了防止A公司在收购前一年夸大利润误导市场?)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吗?
如果是对的话,那审计凭什么可以随便向下调整A公司的利润?向下调整到底怎么操作啊?审计员要求公司向下调整,公司就会调吗?我其实不太理解ABC之间的关系。。。C和B是合作关系还是监督的关系啊?
另外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假设?如果是为了解决股票融资方式前一年收购方夸大利润的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假设审计员会向下调整利润。。这样的假设能说明或者解决什么问题吗?理解不能
希望大神可以帮忙指点下!!!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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