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分章 民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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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民有企业(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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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民有企业来自哪里?
民有企业一部分靠自建、新建,一部分靠改造国有企业。另外,可收购一些其他企业。
下面,重点分析国有企业的改造。
3.2 改造国有企业成为民有企业
逐步把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民有企业。未来,将把大部分国有企业改造成为民有企业。
3.3 国有企业逐步民有化
未来应将国有企业逐步民有化。可以把核心领域、重要领域的主要国有企业逐步民有化,纳入新体系。
新体系可以以适当的方式收购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的其他股份。
不进行民有化的国有企业,其中一部分可根据需要保留为单纯的国有企业。有一些国企,如果有特殊的实际需要,可改造成混合型的国有企业。
3.4 需要对国有股份制企业进行分拆
3.4.1 分拆国有股份制企业
建立新体系,需要对股份制国有企业反向股份化。可以把国有股份与其他股份分开,对国有股份制企业进行分拆。
3.4.2 把纯国企改造成民有企业
未来,要把纯粹的国有企业改造成民有企业。一些国有股份制企业分拆后,可以把股份完全属于国有的部分组成新的国有企业,并改造成民有企业。企业改造后纳入新体系,按体系内新的规则运行。
3.4.3 未进行民有化改造的国有股份企业
一些国有股份企业没有进行民有化改造,可暂时留在体系外。
一些国有股份企业拆分后,可能依然有部分国有股份没有与其他股份拆分,这些剩余的国有股份依然可以有其他股权参股,这些企业可以成为混合型的国有企业。
有其他股权的混合型国有企业,其中一部分可以保持国有股份的控制权。
3.4.4 依然保留一定数量国有企业
未来,在相当一个时期内,最好在新体系之外保留一些纯粹的国有企业,100%国有的企业。这些国有企业既可以作为新体系的后备候选企业,也可以对政府财政形成有力的支持。
这些国有企业在某些阶段或条件成熟时可以按一些新体系的规则进行管理。
3.4.5 国有股份的未来归属和分类
将来,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权的去向分为三种:一部分国有企业和100%国有股权改造为民有企业,进入新体系;一部分国有股权100%的国有企业,保留在体系外;一些有其他股份参股的混合型国有企业,依然在体系外现有经济中。混合型国有企业中,一部分可根据需要保持国有控股。
3.5 国有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
建立新体系,国有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可以部分划归新体系。
未来需要拆分上市的国有股份企业,拆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分割、剥离实际资产。
归属新体系的已上市的国有股份,需要采取适当方式处理。
如果只是对国有股份锁定,规定“永不对外出售”,相当于上市公司有一部分不体现,与实际退市无异。但是依然没有与其他股份进行分割。进入新体系的企业客观需要与其他股份进行彻底分割,然后执行新的规则,才能发挥新模式的威力。
如果上市的国有股份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来处理,对股市影响和压力是巨大的。这不是好的选择。
最佳的方式是对国有股份分拆、分割后按退市处理。上市公司很大一部分股份不再流通,流通股减少,类似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缩股,总体上看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好事。
3.6 用国企利润保障民生理所当然
用国企利润和国有股份的利润分成来保障民生,是应该的。也是有必要的。至少部分利润应用于保障民生。
关键在于怎么用,怎样用效果最好,能产生最大回报。就是说,最佳的方式是什么。
最佳的方式就是把国有企业改造成民有企业,纳入新体系中进行规范管理。国有企业改造后进入一个大的系统和大的经济循环中,成为新体系的的一分子。这个体系中的所有企业紧密合作,能够实现全民就业和全民保障。
这样做,建立新体系,把国有企业改造后纳入新体系,就像是养了一只硕大的母鸡,这只大母鸡永远不死、永远存在、永远下蛋,可以永久地供养、保障全体人民。
由于已经为新体系和民有企业建立了永续的、可持续的机制,因此新体系和民有企业可以永久保障全体人民。
国有企业纳入新体系后成为民有企业,民有企业可相互兼并重组,但是民有企业不会轻易消失,尤其是民有资产,不会出现损失。不会像过去和现在这样,一些国有企业动不动就亏损了,破产了,消失了,转卖了,一些国有资产不知所踪,许多企业职工下岗失去保障。
3.7 国有企业改造后才能发挥所有潜力
把国企改造成民有企业,新经济模式、新经济机制、新经营方式能够让企业创造更多的利益,而且对这些利益合理分配,可以确保利益真正属于全民,而不是只属于本企业。
国有企业客观上需要进行改造。改造之后,企业的潜力才能真正发挥。
3.8 大部分国企应纳入新体系,严格监管
近些年,直到现在,国外有不少人、有一些国家一直采取各种方式,想让中国削弱国企,让中国国企消失。
英国《金融时报》FT中文网在2013年4月16日刊文,评论中国的权威报纸为国企辩护。虽然似乎没有具体指向,实际上指向明显。同以往一样,主旨是应该削弱国企。
与此相反,作者认识到国有企业有着改造成民有企业的未来,所以对国企抱有期待。在中国权威媒体这次为国企辩护之前许久,作者就在为国企辩护了。
不过,作者认为对国有企业应该有区别地对待。大部分国有企业要纳入新体系,予以规范。对国有企业应严格监管,不可随意。国有企业的每一分利润不可浪费,国有企业的任何资产不应流失。
3.9 民有企业和国有企业两种企业形式的组合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采取民有企业加国有企业的方式,两种企业形式组合在一起。具体地说,可以把国有企业作为民有企业的子公司,也可以部分按国有企业方式处理,部分按民有企业方式处理。
这样做可以在有些领域保持控制力。在一些需要保持控制力的领域,或者在一些弱势领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