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引发了新一轮国际层面的并购高潮,境外资产评估项目随之逐年增多,资产评估实践也正在逐步适应国际化的企业并购需求。总结归纳境外资产评估实践特点,不但有助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参与境外资产评估项目,而且有助于推动资产评估专业体系的更加完善。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业技术委员会组织业内专家对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中的一些实践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归纳,对有关问题做了相应初步解答,供大家在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中参考。
本解答仅根据部分评估实践归纳形成,提出的有关看法仅代表起草专家个人的观点,不是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解读,也不能替代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个人的职业判断,在执业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身职业判断合理使用,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1.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一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以境内企业收购境外企业为例。一般工作程序大体分为国内先行准备、境外现场核查和尽调、国内分析信息资料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国内先行准备阶段,一般需要完成的工作有:
(1)系统收集标的公司(被评估单位)基本信息资料,明确交易行为实质以及评估工作内容,制定评估方案。标的公司基本信息一般有企业数据(主要是标的公司上传的在线数据库(DATE ROOM),包括财务、法律、客户、供应、产品等信息;或者标的公司公开的数据库资料)、外部数据(主要是相关咨讯终端(如Bloomberg)中的相关行业的分析数据和分析报告)。
(2)对国内收购方(通常也是委托方)进行访谈,了解初步的收购框架、明确评估标的股权、资产及业务;了解收购方针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及规划。
(3)编制境外尽调计划、尽调提纲和资料清单。与其他各专业机构(如有)协作共同形成尽调提纲和资料清单(一般在已有的在线数据库基础上增补,尽量利用标的企业可以最快提供的形式、格式和报表体系,最大限度节省基础资料提交时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安排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资产所在地有关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中资员工占大多数的公司,评估工作时间可以安排适当加班,中资员工可以配合,但当地国人较多的企业则需要制定非常准确和详细的计划。也要十分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的工作理念,一般对工作计划非常的严格。
开展境外现场的尽调工作。一般需要完成的工作有:
(1)取得标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各科目明细(如有);核实业务、经营、财务数据;对实物资产等进行清查核实等;
(2)完成标的公司管理层访谈,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了解企业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客户的市场需求状况,是否有稳定的客户基础等。搜集目标企业主要产品市场的地域分布和市场占有率等资料,结合竞争对手等情况,对目标企业主要产品的行业地位进行分析;了解企业的行业属性和企业规模等情况,了解目标企业的产品销售模式,了解企业产品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了解企业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了解企业主要产品的定价策略及结算模式;了解产品成本构成和主要原材料价格水平变化;了解企业的税种、税率等。
在现场工作中,应特别注重与相关现场尽调团队的沟通、协同,包括境内投行、境内外律师、境内外审计师、境外对方评估师、其他机构(税务师等)。
最后,评估师在国内进行汇总、对接,完善评估资料并出具评估报告。
2.国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境外资产评估,是否可以出具估值报告?
答:根据目前相关文件规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的估值业务,可以出具估值报告。根据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7号)第十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根据2017年《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第五章专门提出了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
近年来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国内资产评估机构就国有企业设立在境外的上市子公司在境外开展重组事项,已经出具了多份估值报告,并进行了公告。例如《兖煤澳洲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联合煤炭工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估值报告》。
3.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如何考虑不同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差异的影响?
答:资产基础法,一般可能需要关注会计准则差异对资产及负债科目名称及其账面记录数字的影响。例如,收入、成本确认原则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公允价值计量、减值损失计提、折旧摊销政策对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暂时性差异估计对递延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影响等。特别是科目及其核算的内容与方式,有时候也是资产评估重要参考。
收益法,一般可能需要关注会计准则差异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及预测年度利润表有关数据的影响,并采用适当的方式调整获得不受会计准则差异影响的现金流,进而估算评估结果。
市场法,一般可能需要关注会计准则差异对估值使用的价值比率(或乘数)及财务指标的影响,尽可能在遵循同一会计准则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公司之间进行对比分析。如果不得不对遵循不同会计准则的被评估单位和可比公司之间进行对比分析,需判断会计准则差异对价值比率(或乘数)及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若存在较重大影响时,采用适当方式消除或减小会计准则差异对价值比率(或乘数)及财务指标的影响。对于使用的非财务乘数(或行业特定乘数),一般不涉及财务指标,会计准则差异对估值结果没有影响。
4.境外资产评估项目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应的审计报告是否必须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报表是否必须以人民币为本位币?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第六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备案管理单位报送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标准审计报告。据我们了解,有中央企业内部备案指引指出,对于境外企业,应同时提交中、外会计准则之间的转换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权益变动表)及差异说明。近年来的多个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其披露的境外标的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为中国准则下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报告中采用的本位币为人民币。
资产评估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做法是,由境外审计团队开展境外准则的审计工作,境内审计团队负责会计准则的转换工作,境外审计团队一般不会与境内评估师进行审计有关专业的对接工作。例如,航天科工集团所属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16年7月通过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审核,该项目并购的标的均为境外公司,行业属于制造业。项目审计师出具了二年一期中国审计准则下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例如,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不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事宜,其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本所接受天海投资委托,对Ingram Micro Inc.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截至2016年1月2日止财务年度及截至2015年1月3日止财务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和净利润金额,调整至符合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编制的股东权益和净利润金额之间的准则差异调节出具了鉴证报告。”
综上,我们初步认为,如果出具需要履行评估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报告,建议审计师出具中国审计准则下的审计报告,报告中采用的本位币为人民币。
5.涉及多种货币的境外被评估单位,如何考虑汇率波动的影响?评估结论如何表示?
答:境外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关注被评估单位的本位币与其他外币之间的汇率波动幅度,货币结转方式及频率,以及相应的汇率风险管理方式,合理分析判断汇率波动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
(1)对于评估基准日及以前年度汇率波动幅度较小,换汇行为并不频繁,且采用了相对充分的汇率风险对冲管理措施的被评估单位,可以假设汇率保持不变,并于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未考虑未来汇率波动的影响。
(2)对于评估基准日或以前年度汇率波动幅度较大,换汇行为频繁发生,且汇率风险对冲管理措施不充分的被评估单位,可以考虑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如外汇分析师)协助工作,作为资产评估专业支持;或者利用具有专门资质或相关经验的机构(如外汇分析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作为资产评估依据,继续开展评估工作。若无法取得关于汇率未来波动情形的专家工作或专业报告作为评估依据,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综合判断未来汇率波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评估或估值结果是否以人民币为计量币种,使用其他币种计量的,是否注明了该币种与人民币在评估基准日的汇率。
6.境外资产评估项目中,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时如何处理?
答:与境内传统资产评估项目实践不同,境外资产评估项目,特别是境外并购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常遇到必需资产评估资料的严重不足以及必要资产评估程序的履行限制。根据我们的了解,这些限制,在境外估值机构看来并不影响执行估值,其提供的估值服务也能够很好帮助并购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但是,他们会根据有关评估标准,严格估值业务类型及出具估值报告的类型。例如,澳大利亚会计职业与道德标准委员会(APESB)发布的《APES 225 Valuation Services》,针对评估业务提出三种协议类型及其估值报告类型,包括评估协议、有限评估协议和计算协议。其中的有限评估协议,是指工作范围受限的情况下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的协议。有限评估协议也可以称为“限制范围估值协议”或“指示性估值协议”。相应的出具“指示性估值报告”。境内评估机构进行境外资产评估项目时,特别是企业并购评估项目,出售方公开的数据库是逐步开放的,从而信息资料经常不完整,也会遇到并购方已经进行了包括估值在内的大量前期工作之后而要求所聘估值机构不做重复工作,遇到此类“限制”情形,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交易对方所聘请估值机构相同或相似的做法,如《APES 225 Valuation Services》中的“指示性估值报告”进行估值,不但有利于在“同一基础”进行估值,更有利于并购双方依照估值结果顺利达成交易。将评估工作理想化乃至将评估工作孤立于交易之外并不符合交易的客观需求。当然,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以及证券评估业务,对此有明确规定的,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