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fonb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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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的“暴力元规则”是害人的垃圾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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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的“暴力元规则”是害人的垃圾
吴思对记者说:“关于丛林规则我没系统了解,我只看过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写的《利维坦》,他很强调暴力,著名的霍布斯丛林,就是人人相互为敌,互相抢劫偷盗的社会。但是他并没有把这个理论贯彻到底。按照他的描绘,大家发现这样互相抢劫活不下去了,不合算了,就同意都让渡一部分权利给一个主权者,只有这个主权者才能合法使用暴力,维护公共秩序。霍布斯的这个理论还是建立在契约论上,大家协商办事,而我认为这个基础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真实的历史恰恰是打你没商量,我所谓的元规则恰恰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
吴思的“真实的历史”是指的所有人类各个民族历史都是如此,显然是胡说八道。事实上,罗马国家和希腊国家就是通过部落联合形成的国家,没有搞什么“打你没商量”。
有人说吴思没有谈人类社会,事实恰恰相反。因为霍布斯的《利维坦》所谈的是整个人类社会如何形成国家,吴思反对霍布斯的契约论;可见,吴思谈论的就是整个人类社会。
吴思“发明”了元规则。他说:“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那么,只要拔出刀来,问对手想死想活,任何争执都不难解决,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根据神话故事特别是现代科学所揭示的:人类都有一个共同的祖先,据说在非洲。也就是在遥远的古代,人类的人数很稀少,暴力可以说微乎其微,它绝对不会是什么元规则、母规则。人类社会的规则如道德法律规则绝不是吴思所说的是暴力元规则决定的。
我认为:是小契约形成道德规则等社会规则,然后扩张为大契约,再以大契约为形基础成国家。譬如:当代的欧盟就是由小的条约慢慢扩展开来的。因此,完全可以用契约论来理解社会道德法律规则的形成和社会是怎样一步一步进步的。
假设远古社会有2个不相识的男女,他们通过谈话相识达成交往互助契约,慢慢建立家庭,最后繁衍出许多小家庭。这种小型的社会只能通过契约论才能理解它们的形成过程。
如果用暴力论来解释:2个不相识的男女+暴力=强奸。必然2种情况:①反抗,同归于尽。②屈服,奴隶制产生,所以,中国有“女又为奴”之说。而这种奴隶制家庭是很难持久下去的。譬如:女方逃跑了,人烟稀少的古代是很难再追回来的(当代中国被拐卖的妇女很难逃跑);女方投水了自杀了;女方把男方谋杀了(明代宫廷里就有宫女即性奴们谋杀皇帝,何况一个普通家庭奴役女方,必然导致女方谋杀)。可见,用暴力来解释家庭的形成都很困难。当然,有人会用“抢亲”来解释古代家庭形成,譬如罗马人建立罗马城后就搞过“抢亲”。罗马人建城时代的活动已经属于文明时代,当时人口已很密集,才有抢可能。在人烟稀少的远古时代,方圆几十里都没有人,上哪里去抢?周围的邻居,都是熟人,怎么好意思抢?
2007年5月24日吴思在中国人民大学演说道:“中国的暴力集团是怎么安身立命的?我刚才说的他们吃的法酬。法酬怎么确定,法酬不是老百姓确定的。暴力集团在利害计算之中有最要紧的一项就是,具有能让你承受不了的最大的损失,就是把人宰了。因此暴力集团具有否决权,这也是物质利益,所有的物质利益最后不是由人来计算的吗?所以我称之为元规则,元规则就是决定规则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中国历史找不出这样的契约,契约就是打出来的”。http://www.qmhistory.cn/read.php?tid=27631
一派胡言。中国的历史一直是在打,但没有打出“契约”,打出来是“投降书”,是隋炀帝的尸体。准确地说:契约是谈出来的:谈恋爱就谈出结婚契约,谈买卖就谈出买卖契约,谈社会正义就谈出公民社会契约,谈国家公平治理就谈出宪法契约!1946年中国就谈出了军队国家化的政协协议,可惜,随后的内战把它打掉了。“暴力元规则”流行必然导致黑社会泛滥,社会日益暴力化,人们缺乏起码的道德和理性,必将导致中国社会的巨大倒退。
有人说:“契约论是西方历史的产物”。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契约理论是西方历史的产物,但契约是无处不在的。譬如:古代人强调诚信,讲究“一诺千金”。这里“诺”就是口头承诺即口头契约。平时人们强调“说话要算数,要守信用”;就是要求人们口头契约。又譬如:讲究楼道公共卫生可以视为邻里契约。这种小型的社会契约在哪里都有,却被中国的想当帝王顾问的无耻文人说成了是圣王的创造!西方文人却从中发现了社会契约论。
荀子认为:人活着都有欲望,而社会中可供利用的资源相当有限,因此,人们如果没有固定等级规范约束,就必然导致争夺和社会生活的混乱。要避免发生这种局面,最好的办法是由“先王”制定礼仪和法律,以此安排个人在社会等级中的位置,明确各人应得的分配份额,从而使社会安定有序(原文: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荀子这种说法相当于亚里士多德所谈的分配正义(平均分配和按比例分配),两人都是同时期的人,但荀子的学术水平相对于亚里士多德(辞去帝师专门研究学问)来说,是望尘莫及的。
与荀子不同,西方思想家普遍认为自然状态社会是理性、文明、有序的,文明社会需要以法律为绝对权威、通过限制君权来达成。西方哲学家罗素用一个博弈实例来说明这一问题。他假定,甲种苹果,乙种土豆,在没有产权界定前,甲需要土豆时会到乙的地里偷偷地挖取,而乙为了报复,也会趁夜黑到甲的地里去偷苹果,如此,大家可能都得守夜或者修筑篱墙,其结果都劳命伤财。为了消除这种恶劣的环境,甲乙最终会通过(口头)契约彼此承认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这起初可能表现为习惯,而后会被公认为法律。
哈耶克认为法律来自于社会对自发秩序的承认和肯定。所谓自发秩序就是社会自然形成的秩序,不是哪个长官或圣人制定和指导出来的。譬如:在森林中十几户人家,要找水喝,由于水潭在草丛之中,无路可达,谁来开路呢?不是某个家族号召大家来开路,而是有一家人先去那个潭打水,其它家庭随后跟进,走的人多了,自然就成了路。随后再产生保护饮水卫生和道路畅通的习惯法。显然,西方的法律主要来自于习惯法与契约法,与“圣王”无关!
哈耶克用“自发秩序”来解释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所形成的市场秩序或市场规则,并“自发秩序”或“社会扩展秩序”来解释社会规则的形成,其目的就是反对社会规则或经济计划由暴力机器如国家来决定,因为这是一条通往奴役的道路。事实上,“自发秩序”所解释的市场秩序就是由于无数的小契约形成的,每一个买卖的达成就是一个小契约的履行;这个小契约可能是一个瞬间的口头协议,也可能是一个正式的书面合同。市场秩序所体现出来的精神就是尊重私有财产的自由精神,而不是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的霸王精神。此种精神来源于人们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尊重私有财产”的意识起源罗素所说的口头契约。
当代中国的包产到户就是由安徽小岗村最初的18位村民签定的契约,然后扩展开来,形成法律制度,与王没有直接的关系。而吴思却说:所有规则,都是暴力决定的。也就是暴力英雄或霸王决定一切,既然霸王决定一切,奴民干脆称呼霸王为“大救星”“圣王”得了。所以,吴思主义不过是古代圣王崇拜的复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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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暴力元规则 History 中国人民大学 亚里士多德 中国的历史 垃圾 吴思 害人 暴力元规则

沙发
简单的树根 发表于 2010-1-13 04:26: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战乱时代存在暴力元,和平时代也存在暴力元,比如苏联解体后,为什么进入联合国的是俄罗斯,而不是立陶宛?为什么拥有最多武器的国家 才进入和平理事会?规则的规则,就是这个意思,用暴力维护和平。契约论讲的是人类进化最终结果:法大于人,元暴力讲的是永远实现不了法大于人,人大于法永远有机会。元暴力观念给革命者或者法西斯党徒留下了一点希望,随着法制建设的越来越系统和庞大,暴力元起作用只是越来越难。最好全世界统一,建立一个庞大无比的法制系统,任何个人都渺小到不值一提。那时暴力元彻底没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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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onba12 发表于 2010-1-25 13:40:2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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