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冰律师系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税务师。曾在税务系统供职多年,历任税务专管员、区税务稽查局副局长等职,熟悉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等系统工作,具有丰富的企业商事、财税、法务、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经验。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企业,经济实体乃至个人不可避免的义务,因此了解税收知识、预测税收负担、规划经济交易,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防范风险使盈利最大化才是企业甚至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人必备的知识。
本讲从企业重组业务的角度介绍企业所得税的前期管理。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应税收入的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质为原则,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同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所指的收入总额,包括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本讲仅仅对企业发生重组的情形应当预先了解的税收管理和有关规定作一阐述,不过多涉及重组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的账务处理。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是指;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形。那么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人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下列企业;
1;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2;股权收购当事人各方,是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的企业。
3;资产收购当事人各方,是转让方、受让方。
4;合并中当事人各方,是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以及各方股东
5分立中当事人各方,是分立的企业、被分立的企业以及各方股东
由于企业合并和分立涉及企业股东利益,因此,在企业合并与分立的情形下,所有的股东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也须纳入规范范围,并且要求统一重组业务的当事人各方应当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所谓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就是要求进行同类重组业务的当事人,统一按照一般性或者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依照税收法规、政策按照下列办法确定重组日。
1;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者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牢记:不是合同签订日。
2;股权收购,已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简单的说就是:生效+变更
3;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生效+交割
4;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日为生效日。简而言之就是:取得资产+工商登记。
5;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在备案或者提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以及于运作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和实质。即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后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者潜在义务。
随着为适应市场变化,进行资产、股权优化,聚焦企业优势,剥离不良资产,企业发生重组的事实越来愈多,但是,重组是个繁杂、巨大的体系工程,利用专业团队、企业外脑的智慧做好重组工作无疑是企业所有者的最佳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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