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阻挠保荐代表人履行现场检查的持续督导义务的丑闻市场皆知,国信证券、中新赛克均公告声明。现马华锋先生声明如下:
2018年6月1日,国信证券的中新赛克(00291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小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中新赛克相关负责人发送了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要求中新赛克按照所要检查的内容提前准备文件及材料。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5日,国信证券两名保代、该IPO项目协办以及一名实习生共四人在中新赛克主要办公场所南京市对中新赛克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工作刚刚开始,感觉公司没有重视此项工作,于是我就要求尽快召开会议,并在会议中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请中新赛克重视并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在检查中,两名保代均亲自翻阅相关的合同、三会文件及内控、会计凭证等相关底稿,认真地履行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职责。在检查中,中新赛克内审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延并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并称部分资料在深圳,提供的内审报告内容空洞、仅包含内审个别环节,目的只是为了应付董事会会议,没有任何的内审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我们提前10多天都通知了,该准备都应该准备好了,资料不在南京不会马上派人送来吗?我想,缺资料事后伪造很多人都会干。
经本次现场检查,发现中新赛克存在内控缺陷、三会运作不规范、部分会计核算不符合一贯性的会计基本原则。我通过在2018年6月19日通过向中新赛克汇报了本次检查情况,要求中新赛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中新赛克董秘于2018年6月29日要我进一步检查,但鉴于已检查事项底稿基本齐全、事实确凿、结论明确,且担心前去中新赛克受到干扰,坚持已经检查的结果和结论,觉得没有必要再去核查。对于这些检查,均是对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指引、企业会计准则、中新赛克公司章程、三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的,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要求企业规范整改,是证监会规定的持续督导责任,这也是保荐代表人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履行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法律义务,而不是国信证券声明中所说的“不合理指责”。这很不像专业机构的专业术语!难道我们现场检查就要唱赞歌,就把证监会要求检查的内容和督导义务抛掷脑后?罔顾事实,对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
根据检查结果,我起草的现场检查报告有关项目为否定意见,由于国信内部流程等原因本次现场检查结果并未公告,投资者并不知情。对于检查中我觉得较为严重的问题,向国信证券进行了专门的初步汇报,并提醒需要想监管部门汇报。国信并购业务2部负责人未经必要的复核等程序,就起草汇报说反映内容不属实,从此国信证券内部结论就一直为反映内容不属实。但我投行12年的经验,我认为黑的不会变白的。
中新赛克2018年半年报公布时,已有人叫嚣要换掉保代,意味着让我们离职失业,当时还是挺忐忑的。只是因为有法律规定,他们不能那么随意!对于中新赛克2018年半年报,我以邮件方式提出相关核查事项,中新赛克也以邮件方式进行了回复。当时计划参加股东大会,回复中新赛克“贵司的回复已阅,基本接受所述理由,有关疑问当面再沟通”,毕竟还要进行走访等核查程序才能最后下结论。由于临时有事未能前去参加股东大会,计划再认真分析后前去现场核查。本来想去核查,但国信证券某高管在2018年9月4日来上海召开业务12部门会议,会议宣布成立新的持续督导小组,把两名保代踢出持续督导小组以外。当时很诧异,保代除非离职才可以更换,他们竟然这样操作,直接阻挠保代持续督导工作。自9月4日被内部开除出持续督导小组,我已无法现场再去核查。此外,中新赛克2018年三季报根本就没有履行核查程序,中新赛克也没有像半年报一样向我报送三季报相关的资料,已经实际上脱离的督导。所以,国信证券及中新赛克说本人2018年下半年还能正常履行持续督导的声明是实实在在的谎言,本人制定的现场检查计划,也准备亲自去检查,为何在检查前突击解除合同,不会晚两天吗?这种情况下,我竟然还能正常履行持续督导的法律义务?
我们发现问题,汇报问题,要求企业整改,变成了严重违反相关规定,可笑吗?哪怕做的更逼真一点,国信证券总承认有一点小问题吧,起码没有十全十美的上市公司,但是,结论就一个:上市公司没有异常情况。
2018年12月28日,国信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全部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与我现场检查的事实不符,涉嫌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2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将持续以强有力的监管执法,督促各类中介机构恪守资本市场“看门人”初心,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坚持诚信经营,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肆意克扣员工奖金,恶事做尽,必有恶果!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