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研究一个企业,必然要重点关注到他的经营模式,这是再普通不过的事情。关于经营模式,无非就是采购生产和销售三个主要的环节,特殊的企业可能还会有研发,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产供销”。
2、企业有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目标、不同的经营思路、不同的市场地位……换句话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企业,企业总是会因为不同的外部和内部环境而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有的差异体现在采购端,比如采购是集中采购或者通过渠道商采购;有的差异是体现在生产环节,比如有的企业主要就是委托加工甚至有的企业是根本就没有生产环节;有的差异体现在销售环节,有的直销模式有的经销模式,有的只在国内销售有的则只在境外,有的很多中低端产品只做高端产品等。
3、在IPO审核实践中,我们见到过采购环节特殊的案例,也见过生产环节或者销售环节跟同行业公司不一致的案例,也偶尔见到过两个环节都不一样的情况。不过,像本案例发行人这种三个环节都存在很大的特殊性的案例,小兵真是第一次见到。
4、在销售环节,发行人的销售主要是通过香港子公司销售,并且香港子公司是免税的,存在15%的税差问题。这种情况下那么发行人就可以尽量将利润留在境外从而避税,这也是所谓的财税筹划专家一直最喜欢的套路。实际情况是,尽管香港销售子公司不用交税,但是子公司在分红的时候还是要缴纳15%企业所得税的,这种情况下其实并没有避税,只是缴纳时间延后了。并且,如果净利润都留在子公司,为了保证上市主体的分红能力,公司章程是必须强制规定子公司分红的。显然,这样的看起来很美好的避税措施并没有效果。
5、在生产环节,发行人织布环节80%是委托加工的,这还不是全部,发行人更严重的特殊性在于:①发行人委托加工方从原来的20家最后只确定了3家;②发行人还向三家委托加工方提供了项目借款以及其他借款。本来委托加工是个很常见也不敏感的问题,但是在发行人这特殊因素的引导下成为了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主要关注发行人是否对委托加工存在重大依赖,以及与委托加工方关系如此亲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垫付费用的情形。发行人也是对这个问题做了重点的解释,在三个问题中篇幅最大。
6、在采购环节,别人采购境内的棉花很贵,发行人采购境外的棉花价格要便宜20%左右,但是需要有采购配额。尽管发行人解释配额是稳定的,并且境内和境外的棉花价格差异逐渐收窄,但是发行人还是有必要解释一下这样的原材料采购模式对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7、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本案例发行人只能说是靠着2亿元左右的净利润“一俊遮百丑”,发行人如此奇葩的经营模式是否具有复制性和可参考性,小兵持保留意见。
【销售模式】
发行人主要通过香港子公司香港奥美、奥美实业实现海外销售,两公司净利润水平较高且无需缴纳香港地区的企业利得税。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采取离岸贸易方式经营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贸易环节不缴纳香港地区所得税是否符合香港、内地的税法规定;(2)发行人向香港子公司销售商品定价的确定基础和定价依据,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内部交易不公允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3)相关交易的会计、税务处理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类似业务的处理是否存在差异,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香港地区税收政策
发行人子公司香港奥美、奥美实业注册地在香港,其在发行人业务体系中主要负责医用敷料的海外销售。由于香港奥美、奥美实业的利润来源地均非香港,根据香港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号——利润来源地》的规定,只有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课缴利得税,香港奥美、奥美实业适用的利得税税率为零。出于谨慎,公司已按照发行人母公司15%的税率对源自香港奥美、奥美实业的利润进行了全额计提,公司目前合并报表层面的经营业绩已体现了该等所得税计提的影响。
2、离岸贸易方式经营的背景、原因及历史的税收缴纳情况
香港奥美与奥美实业分别设立于1997 年与2007 年,主要系为了方便发行人开展境外贸易所设立。发行人于2013 年12 月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收购香港奥美100%股权,香港奥美至此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奥美及奥美实业为发行人在香港的销售平台。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设立香港子公司进行离岸贸易的具体原因如下:
①二十一世纪初,相比于内陆,中国香港、澳门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高,与发达国家贸易、资金往来频繁,贸易自由、结算便利,具有良好的转口贸易优势。
②公司的客户主要在境外,香港奥美可满足境外客户的营销需求,货款结算便利,且欧美发达国家客户对香港、澳门注册企业信用认可度高。
③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外资金融机构众多,市场利率较低。香港奥美可以灵活办理各种银行业务,降低成本,还可避免频繁的收汇,降低收汇的手续费等。
④1997 年,崔金海等自然人在香港设立了香港奥美,负责医用敷料产品的海外销售与贸易业务。在医用敷料产品贸易业务积累一定资金后再在内地设立公司进行医用敷料的生产,逐步完善医用敷料产品的产业链。因此,发行人的业务本质上是境外贸易公司运营在前,国内生产公司设立在后,该模式的形成是发行人历史延续的结果。
香港奥美及奥美实业为离岸贸易经营,每年均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免缴离岸贸易的利得税。报告期内,发行人已按香港税收法规,根据离岸贸易利润申报免缴利得税。当香港奥美及奥美实业向境内股东分红时,由境内股东按照其适用的税率(15%)缴纳企业所得税。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对香港子公司每年最大可能分红金额(即年末未分配利润总额),按照母公司适用税率15%预提了香港子公司所得税。
3、香港子公司贸易环节不缴纳所得税的合法合规说明
①香港地区所得税合法合规性说明
境外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条例》有关规定:香港公司所得税为“利得税”,并根据地域来源性原则征收。香港奥美与奥美实业在香港注册,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当公司业务在香港本地产生,企业需按利润的16.5%缴税。若企业以离岸方式进行运营,所有业务均不在香港本地产生,则所产生利润无需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 号(修订本)》的规定,在评定香港公司从事商品或货物买卖交易所得利润的来源地时,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达成,所得利润需在港课税;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达成,所得利润不需在港课税。对判断买卖合约是否在香港达成有如下标准:①如购买环节与售卖环节其中一项在香港达成,则所得利润需完全在港课税;②如将商品或货物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包括海外买家在香港的采购办事处),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③如商品或货物是向香港供应商或制造商购买,有关的购货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达成;④如有关人士不需离开香港,而是在香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达成买卖合约,则有关合约会视作在香港达成。
香港奥美、奥美实业均为离岸经营,不符合利润来源于香港的标准,因此其离岸业务无需在香港纳税。判断香港奥美与奥美实业为离岸经营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①合同或订单签约主体为香港奥美、奥美实业和客户,但香港奥美及奥美实业的客户均非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且签约地点(以邮件形式)不是在香港本土,买卖合约不是在香港达成;②相关业务谈判等均不是在香港进行,且产品物流均未实际经过香港。香港奥美、奥美实业每年均按照规定时间向香港税务局递交利得税申报表,均按照离岸贸易进行申报,香港税务局未有异议。当香港公司向境内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由境内公司按照适用税率再交纳企业所得税。
香港子公司每年都向香港税务局申报离岸交易情况,香港税务局已出具利得确认函,确认香港子公司报告期各年应税收入为0。
②大陆地区所得税合法合规性说明
境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境内企业获得的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境内企业适用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香港子公司每次分红至境内母公司奥美医疗时,母公司按其适用的所得税率(15%)均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每年末发行人均按照香港子公司未分配利润总额,以母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15%)全额预提了企业所得税。
此外,内地国税及地税局出具了相关无违规证明,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行为符合境内税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设立香港奥美及奥美实业主要是为了便于与境外客户开展贸易业务,其每年均按规定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贸易免缴利得税并获得税局认可。报告期内,发行人出于谨慎性考虑,对香港子公司每年末形成的未分配利润按照母公司适用税率全额预提所得税。根据当前香港及大陆两地税法的要求,发行人香港子公司贸易环节不缴纳香港地区所得税符合香港、大陆地区的税法规定。
【生产环节】
发行人报告期内织布环节80%产能通过外协加工,与三家外协厂商签订专供协议,并向其提供生产经营及购置新型织机设备借款。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三家外协厂商支付的加工费是否和发行人的坯布产能和产量相匹配、加工的坯布产量是否和三家外协厂商自身产能相匹配;(2)发行人给主要外协厂的定价是否和市场平均水平保持一致,是否公允;(3)三家外协厂商是否和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等情形;(4)发行人2018年截至目前和三家外协厂商的交易情况,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厂商停止或减少合作后是否存在相关补偿等后续事宜。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最初与20 多家小型织布厂合作进行织布生产,但随着公司对坯布需求量的逐步提升,小型外协工厂逐渐出现供货不足、工期不能保障、生产质量不够稳定等情况,不能满足公司订单需求,为了保障生产和控制质量要求,公司在全面考察、综合比较后,最终从20 多家外协厂商中选择了3 家建立稳定的外协合作关系,公司通过协议约定的设备运转效率、棉纱损耗率、成品交期等关键指标对外协厂进行质量控制及考核。公司委外加工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委托加工的原因及必要性
发行人业务涉及的主要生产环节包括纺纱、织布、分切与折叠、包装、灭菌等,截至目前已形成贯穿医用敷料产品所有生产环节的完整产业链,当前发行人仅在不涉及核心工序或技术的织布环节存在部分委托加工的情形,系在当时公司发展的历史背景下所形成,具体原因如下:
①降低经营风险,稳步发展战略的最优选择
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
③控制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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