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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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史上最全IPO审计的财务问题及其规范方法(五)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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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中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相互衔接。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在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时应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判断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经营情况。

(三)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增长的异常情况

如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中报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井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异常交易

如发行人申报朋内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交易进行核查,关注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上述交易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四)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一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问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重要予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并披露。

对于发行人中报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上述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五)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发行人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当发行人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时,发行人应检查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定期统计经销商或加盟商存续情况。发行人应配合保荐机构对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销售收入真实性、退换货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应将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聚记录在工作底稿中。上述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等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如果发行人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发行人原有的投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对该部分小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恰当,发牛退货或换货时损失是否由发行人承担,并督促发行人结合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不同模式营业投入的有关情况并充分关注申报期内经销商模式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发行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关注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是否合规等;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方法及其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正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对于会计政策和特殊会计处理事项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及未来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发行人应紧密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恰当地通过毛利率分析描述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相关中介机构应从发行人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要素等方面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六)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会汁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例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核查,上述核查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七)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将存货盘点结果做书面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实地监盘,往存货监盘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如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在发行人中报期术存货余额较大的情况卜,保荐机构应要求发行人出具关于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原因以及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书面说明,与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进行沟通,并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分析发行人上述书面说明的合理性。

(八)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发行人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等交易金额较大的,发行人成采取各项措施尽量提高通过银行系统收付款的比例,减少现金交易比例;对现金交易部分,应建立现代化的收银系统·防止出现某些环节的舞弊现象.在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交易过程中·在缺乏外部凭证的情况下,发行人应尽量在自制凭证上留下交易对方认可的记录·提高自制凭证的可靠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发行人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九)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会计帅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从而达到粉饰业绩的情况。如发行人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3现阶段需提示的几方面问题

1、会后重大事项监管

主要依据: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己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2002年5月10月)

目前会后事项监管发现的主要问题

2、保荐机构严格把关,防止带病申报

保荐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行业规范和证监会部门规章的规定,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不能带病申报。

控制风险,完善基础工作

机构治理,健全内控制度,充分发挥内核、风控部门的作用,督促项目人员做好工作底稿和工作日志,建立相应的复核、内审制度,有效防范欺诈发行风险。

各保荐机构严格对照首发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准则,对在审IPO项目进行自查自纠,一旦发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应当及时主动撤回推荐。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审慎推荐并持续跟踪IPO企业。

3、发行监管中,处理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方法

按照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类处理在审企业的问题和风险,加强监管联动.包括:

(1)持续关注: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

(2)多种方式:对重要质疑事项采取专项问核、调取工作底稿、巾介机构检查、专项复核等手段。

(3)线索移送:涉嫌重大违规移送稽查处理;中介机构执业瑕疵移送机构部、法律部和会计部处理。

发行部将核查验收工作嵌入日常审核工作中。

对于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仍带病申报,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综合运用专项问核、现场检查、采取监管措施、移送稽查处理等手段,严厉打击欺诈发行、包装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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