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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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银行永续债:存在的现实和发展的前景?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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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2-13 08:24:42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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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公告称,金融委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有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

永续债属于混合资本工具,国外商业银行已有较多发行永续债的案例,但目前在我国尚无商业银行发行此类债券。


一、永续债的特点

永续债是指没有明确到期日,或期限非常长的债券,发行人有赎回的选择权,并有权决定是否递延付息。债券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

目前我国发行的永续债有两种,分别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长期含权中期票据”和发改委主导的“可续期债券”,发行人均为非金融企业,永续债区别于其他债券的主要特点体现在:

一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发行人没有还本义务,理论上可以永远存续;

二是,利息可以递延支付,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之前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付息日支付,并不构成违约,并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

三是,可以计入权益科目,由于发行人没有还本义务,并且可以递延支付利息,因此具有较强的股性,可计入权益,从而补充资本金,减少负债,降低资产负债率;

四是,一般会设置利率跳升条款,利率跳升条款是指在一定期限后,如果发行人不选择归还本金或赎回,则债券票面利率上升。利率跳升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促使行人在一定期限后兑付或者赎回,即便不进行赎回,债券的票面利率上升,也会相应增加投资者的收益;

五是,利息可以税前抵扣,根据《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对于同时兼具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永续债,符合一定条件的,被投资企业可在付息日将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


二、银行发行永续债的动因

银行发行永续债的主要动力在于补充资本金,资本金是银行扩大杠杆的基本条件和抵御风险的最后屏障,补充资本金有利于增强银行的长期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其中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要求达到11.5%、9.5%和8.5%,其他银行也要分别达到10.5%、8.5%和7.5%。

目前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总体尚属乐观,但结构问题比较明显:其他一级资本较薄而二级资本偏厚。

考虑到非标回表、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实体经济、不良资产计提等压力,而且目前监管政策更多的将相关指标与资本金挂钩,比如《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单一客户风险暴露上限直接与一级资本净额挂钩,银行对补充资本金尤其是一级资本有着迫切的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的主要方式除了留存利润、计提拨备等内部积累方式外,还有有发行二级资本债、优先股、可转债、普通股等外部筹资方式。

二级资本债虽然发行门槛较低,但只能补足二级资本,普通股、优先股和可转债虽然可以补充一级资本,但只有上市银行才能发行,而且监管审批较严,发行审批时间也比较长。

2018年2月27日人民银行发布的第3号公告所提到以及3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均提到了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就是银行永续债,仅仅提到“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但并未对银行永续债的具体特点和条款作出约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银行永续债如果纳入一级资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Ø  若该工具被列为负债,必须具有本金吸收损失的能力;

Ø  受偿顺序排在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之后;

Ø  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或安排投资人优先受偿权;

Ø  没有到期日,并且不得含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

Ø  自发行之日起,至少5年后方可由发行银行赎回,但发行银行不得形成赎回权将被行使的预期,且行使赎回权应得到银监会的事先批准。

从上述条件来看,银行永续债将不能设置利率跳升机制,赎回条件也受到较大限制,势必对投资人吸引力下降。

但考虑到增强银行资本补充工具的多样性和发行效率,有利于推进金融政策支持实体经济有效性的发挥及货币政策的传导,人民银行与银保监会有必要共同协商调整相关条件,为上述资本补足工具的便利发行创造条件。


三、从投资者角度看银行永续债的前景

从永续债的相关条款来看,无疑对高评级的发行人有着很强的吸引力;对投资者而言,由于具有长久期和权益属性,永续债一般较普通债券票面利率更高,但风险小于普通股,具备一定的投资价值。

从目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来看,永续债发行人多是高评级国企,而且设置了票面利率跳升机制,因此市场普遍预期永续债不会续期。而且从收益率上看,永续债收益率普遍较同期限同评级信用债高出100-150BP,对投资人存在较高的吸引力。但随着永续债市场的扩大,条款设置更多样化,发行人信用资质以及整个信用债市场的变化也会影响发行人的赎回意愿:

一方面,债券条款的实际约束力可能会受限,有些展期后的重置利率不高甚至还要低于最初的发行利率,比如“15中电投可续期债”、“14首创集团可续期债01”、“14首创集团可续期债02”、“15北大荒MTN002”已经实现了第一次低利率展期,其票面利率分别下调了110BP、101BP、110BP和38BP。

另一方面,部分永续债发行人也可能因自身资质变化而选择续期,比如“15中城建MTN002”、“15森工集MTN001”和“15宜化化工MTN002”续期或利息递延时,其发行人信用资质已经出现明显恶化,再融资已经十分困难,因此选择了续期。

从上述情况来看,发行人极大程度上享受了条款的便利,但无疑伤害了投资人的利益。

银行类永续债与企业永续债相比,由于要计入一级资本而不能设利息跳升条款,即不赎回的惩罚机制比较弱,是否赎回完全取决于债券定价机制以及存续期内的市场利率走势。

虽然银行整体的违约风险要比一般企业低,但在未来宏观经济走弱和金融监管加强的大背景下,资本金欠缺、流动性紧张、风控能力偏弱的中小银行也存在延期的可能性。

银行永续债虽然对银行有较大吸引力,但在当前市场情况下,部分企业永续债的投资者也因永续债条款受到一定损失,在后续的永续债产品投资上势必会更加谨慎。因此,银行永续债的发展还需要监管部门的进一步协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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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finecon 发表于 2019-2-13 13: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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