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
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应为A级或B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三)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以及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四)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五)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六)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减免契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支持小微企业方面★
(一)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三)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四)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五)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推进科技创新方面★
(一)提高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二)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三)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限制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四)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五)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六)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征个人所得税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推动环境保护方面★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二)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
自2018年7月10日起,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三)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