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1月5日宣布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起,科创板一直是引发大家讨论的热点,作为长期关注资本市场动态的闲人,对发行定价机制有一个大胆的思路,作为一家之言,供大家品评。
现有报价方式和科创板征求意见稿中,未能明确股票发行定价机制中报价主体的责任,若报价各方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则无法保证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建议在注册制试验田背景下,进行“保价发行”试验。
1
证监会放权
证监会将审核、发行、定价的权利和责任完全放给承销商。
IPO发行市场化,证监会从繁重的IPO审核中解脱出来,真正的进行市场监管。
2
确定发行价
保荐机构遴选优质企业上市,在向投资机构询价之后,最终由承销商和发行人以询价区间为基础,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3
“保价发行”
承销商对发行价进行保价,暂叫“保价发行”,若公司股价在上市后12个月内(时间可再论证)股价20日均线跌破发行价20%,承销商购买所承销股份的10%,跌破发行价40%,则承销商购买所承销股份的20%,并进行价格锁定。
在此类规定下:
一方面,承销商的风险与定价责任直接相关,实现权责共担,承销商从风险控制角度,有强大动力将发行定价回归理性;发行人对高股价的期望值和承销商对募集资金体量的期望值,则存在将发行定价尽可能提高的心理驱动;
而与此同时,二级市场上投资机构也有独立对公司价值的判断,过高的估值则不予认购的理性行为,将客观牵制发行价格偏离企业价值。因此,形成承销商、发行人、投资机构之间的相互牵制、平衡,在市场均衡的博弈下,股票发行定价机制可得到真正市场化的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类规定下承销商在新股发行的定价和发行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对应提供保荐承销服务的增值收益将得到极大提升。
改革启动可以给部分券商一定的IPO“保价发行”配额,然后按所保荐上市公司质量进行市场化增减。
可能有人会疑问,在此方式下,证券公司要为股价波动背锅担责?
笔者认为:
一方面,在上市过程中券商对企业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尽调,本身相较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或散户而言,掌握的信息更为全面,而且券商在路演时,也需要对网下投资者介绍公司投资价值、投资亮点等信息。即已承担了为发行人投资价值背书的职责,则保价期间为券商为背书职责所承担的责任;
另一方面,券商在保价期限内,在市场下行,股价明显低于每股价值时,券商虽然需要强制回购部分股票,但中长期来看,这部分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价值必然会回升,券商还能赚取对应的投资收益。当然,这也对券商的资本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还有一点,在此规则下,券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的发行价大概率可能会比券商内部实际判断的价值略低,以达到控制风险,保留安全边际的效果。
这在无形中把部分股价增值的收益留给了二级市场,所谓有钱大家一起赚。
4
“价格锁定”
上市前的原始股由现在的时间锁定改为“价格锁定”,例如:达到发行价的2倍才能减持,并提前公告。
公司上市应以获取资金,发展企业为目的,要给原始股减持设定较难的条件,时间锁定无法刺激公司发展的原动力,且形成解禁期到期时的集中减持风险,造成砸盘。
而价格锁定,则只有发展良好的公司,原始股才有机会减持,如果发行价过高,投资人的原始股较难套现,也会促进发行价理性化,而且锁定价格还可以考虑和GDP同步增长,则经营不善的公司原始股东将无法在二级市场减持套利。
锁定价格远高于发行价是合理的:
①上市公司需要的是发展资金,可通过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正常的再融资行为实现,不需要大股东去减持补贴家用;
②上市公司需要有预期,有规划的给所有股东、包括广大中小股东投资回报的预期;
③结合前文表示第3点,发行价应是企业每股未上市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的一个合理值(已略低于实际价值),不能将二级市场的流通溢价完全占有。
【此价格锁定的目的,是将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发展进行绑定,避免部分企业上市后,大股东减持套现后就不想好好经营公司,导致好好一个公司半死不活,天怒人怨。】
5
价格管理
股票价格管理的主体责任应该是上市公司,但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不能积极参与股价管理。
要求上市公司每季公布股价“指导价格”,二级市场低于指导价格30%,认为公司股价被低估,公司要积极进行回购等托市行动,停止或减少分红;
二级市场价格高于指导价30%,认为公司股价虚高,公司要将回购的股票抛出,控制股价。指导价格正常随GDP增长,波动较大时要详细说明。
6
价格退市
每个月选几只二年内跌幅最大的股票退市,也只有这样上市公司才能积极参与股价管理。
股票市场应该是公民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途径,只有让价格退市发挥威力,才能让股市更健康的发展。
价格退市,不仅能将劣质股票清出市场,还能抑制股价虚高炒作(担心下跌)。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