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在《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标准化及非标准化产品的定义、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管理具体指标和监管要求。
截至2018年6月末,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合计25.91万亿元,其中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4.92万亿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0.83万亿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约1600亿元。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将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体现在:
一、全面禁止通道业务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明确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2)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3)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4)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见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首先在正文中明确资管机构要履行“主动管理职责”,其后在所列举的禁止行为中,第一条明确禁止了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第二、三、四条所禁止的行为都是通道业务的最主要条款,因此,基本可以认为,证监会全面禁止了通道业务。资管机构将无法通过任何结构设计、条款约定免除自身的管理责任,一旦项目发生风险,管理人将因未合格履行法定义务而负有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进一步限制非标业务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将非标的界定范围由债权扩展到其他资产类别,明确了标准化资产以外的资产类别均属于非标资产,并将除公募基金以外的所有资管产品均归入非标资产。
在投资金额上,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要求,提出了“双25%”的集中度限制,即“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和“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全部投资者均为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资管计划可以豁免集中度要求。
与征求意见稿的“双20%”相比,集中度约束有所放松。豁免门槛与征求意见稿3000 万元的豁免门槛相比也有显著放松。
但与理财新规相比,资管计划的非标投资规模较银行理财限制更为严格:
理财新规要求理财产品在任一时点投资非标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本行总资产的4%。,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要求“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的35%”,同时“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 亿元”。显然,资管计划投资非标的规模受限更多。
在投资行业上,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明确资管计划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而政府信用项目以往就是非标的重点投资标的,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使得资管计划的非标投资标的进一步缩窄。
在投资方式上,委贷新规出台后,以往资管计划以银行委贷投放非标的方式已被禁止,投资收(受)益权成为资管计划投资非标的主要形式,而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对此方式又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要求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法律依据不充分的收(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不动产、特许收费权、经营权等基础资产的收(受)益权的,应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独立、持续、可预测的现金流实现收(受)益权。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资产给出了原则性要求,即所投资产应当能够确权登记。为此法律依据不充分的各类收受益权包括任意创设的各类收受益权将在投资上存在合规瑕疵或者障碍,非标的投资方式受到进一步限制。
此外,在销售起点上,含有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起售金额为100 万元,而银行理财销售起点已降至1 万元,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在资金来源方面也存在较大劣势。
三、进一步明确了分级产品的要求
在优先劣后的比例方面,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延续了资管新规的要求,并明确将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
在风险承担方面,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还规定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在此规定下,以往劣后级投资人对优先级投资人持有的份额采取的回购、担保、远期受让的模式将属于违规行为。
四、适度放宽向上穿透限制
资管新规要求“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如果严格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公募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管计划将会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因此,银行理财投资资管计划在投资者人数计算时只需要穿透到产品层面,不再存在投资者人数限制的障碍。投资者人数不必向上穿透,将有利于资管计划承接委外投资。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资管新规要求,如果底层资产为单一融资主体,仍然需要向上穿透至顶层识别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200 人。
五、给予私募股权投资一定的灵活性
考虑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特殊性,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在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一是,在募集期方面,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60 天,而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二是,在建仓期方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即考虑到股权类产品投资模式的特殊性,不对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这类集合资管计划建仓期设置上限。
通观证监会资管新规细则不难发现,尽管细则有限制也有放松,除了在落实资管新规有关打破刚兑、杜绝期限错配、去通道、净值化、打击监管套利等核心目标外,证监会还是希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回归本源,限制传统的非标业务和通道业务,鼓励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等私募资管业务。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