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同时,明确提示科创板投资风险,依照本准则第七条作出恰当的声明。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标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的显要位置载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扉页作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扉页应列表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如有);
(三)每股面值;
(四)每股发行价格;
(五)预计发行日期;
(六)拟上市的交易所和板块;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保荐人、主承销商;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还应载明发行人拟发行新股和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提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根据本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对实际情况在招股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以简要语言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招股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示。
第二节概览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对招股说明书作精确、扼要的概览,确保概览内容具体清晰、易于理解,不得披露除招股说明书其他章节披露内容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概览的显要位置声明: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概览的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部分:
(一)列表披露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参考格式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
发行人名称 | 成立日期 |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
注册地址 |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 ||
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 | ||
行业分类 |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 | ||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 |||
保荐人 | 主承销商 | ||
发行人律师 | 其他承销机构 | ||
审计机构 | 评估机构(如有) | ||
(二)列表披露本次发行概况,参考格式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
股票种类 | |||
每股面值 | |||
发行股数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
发行后总股本 | |||
每股发行价格 | |||
发行市盈率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发行前每股收益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
发行市净率 | |||
发行方式 | |||
发行对象 | |||
承销方式 | |||
拟公开发售股份股东名称 | |||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 |||
募集资金总额 | |||
募集资金净额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
发行费用概算 |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 |||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 |||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 |||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 |||
股票上市日期 | |||
(三)列表披露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参考格式如下:
项目 | ||||
资产总额(万元)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
营业收入(万元) | ||||
净利润(万元)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
现金分红(万元)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四)结合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概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业务或产品、主要经营模式、竞争地位以及其他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业务特点的重要信息;
(五)简要披露发行人技术先进性、模式创新性、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
(六)披露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七)简要披露发行人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八)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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