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1)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出发点是保持报告期内股权相对稳定。
(2)股份代持原则上不作为认定依据,要提供其他客观充分的证据,但是代持行为应该还原。
(3)共同控制:一致行动的股东范围的确定要有依据,一致行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业中的主要家庭成员都应作为实际控制人。
(4)股权分散的,其他股东委托第一大股东行使表决权,如果人数过多(50 个人)很难判断为一致行动,关键点是股权稳定,无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如确实股权分散,要做一些保障股权的稳定的安排,不一定要有控制人。
(5)多人共同控制的,高管团队报告期要稳定;如果认定为其中的某几个人为控制人,则认定要有相关依据,不能任意认定。
(6)另外,要实事求是,不鼓励一致行动协议、委托协议等特殊安排。
2、对于拟上市企业的股权要求及财产转移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1)股权结构需要清晰、稳定、规范,入股及转让程序合法,要核查股东是否是「合格的股东」,关注入股的真实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入股的新股东,都要详细核查;股权转让过程中有主管部门确认的,要关注其是否有权限;股权中没有代持,无特殊的利益安排;保险公司的股东不能为自然人;特殊身份的不适合持股(公务员,国企的高管不持有下属企业股份等)。
(2)同时,财产权转移手续需完善、合法、合规;出资方面的产权转移手续未完成的影响发行条件;资产、业务涉及上市公司的,要重点关注发行人取得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上市公司处置资产、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满足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否触及募集资金,是否损害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以上问题均可构成潜在的实质性障碍。
3、拟上市企业历史出资不规范应如何进行处理?
历史上的出资不规范,若不涉及重大违法行为且现业已规范,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出资不实的,事后经规范整改的,必须如实进行信息披露且执行以下规定:
(1)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 50% 以上的,规范后运行 36 个月;
(2)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比 20%-50% 的,规范后运行 12 个月;
(3)问题出资占当时注册资本比 20% 以下的如实披露,不构成障碍。
控股子公司的出资也必须缴足,出资未缴足视同出资不实。需要在合法缴纳期间补足。抽逃出资数额较小,且在报告期前解决的不构成发行障碍。数额较大且在报告期内才解决的,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同时提供出资归还的充分证据材料,需要规范后运行 36 个月才不构成发行障碍。
4、拟上市企业的技术出资审核关注点是什么?
(1)技术出资问题,要关注是否属于职务成果。若用于增资的技术
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要详细核查是否是职务成果。
(2)技术出资比例不宜过高,需提供技术出资的评估报告。
(3)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手里是否有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技术尚未进入发行人;关注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相关的法律风险、潜在纠纷,前期尽职调查时要充分核查。
(4)发行人的技术优势、创新性不体现在专利的数量,而会体现在专利的质量。
审核中会重发明专利、轻外观及实用新型,关键在于源于核心技术的经济效益的金额及比例。
5、红筹架构的审核要点是什么?
(1)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发行人审慎考虑将境外特殊的公司架构去除,将控制权转移回境内。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要把握股权结构是否清晰。
(2)控制权必须回境内,境内控制人必须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不得以香港公司持有发行人股权;如确能证明控制人资金合法来源于境外的,则控制权在境外有可能被认可,否则,不认可。
(3)要关注尽调是否受限,能否做到充分尽调。
(4)对于红筹架构回归首要标准就是股权清晰、股权架构透明,因为境外架构是有很大风险的且境内中介机构核查很难到位。
6、国有股转让和集体股转持的不规范行为是否需要确认和核查?
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企业转让的不规范行为要取得省级国资委、省政府的确认,核查范围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权变动。
7、发行人控股股东曾经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关注点是什么?
关注其是否曾经受到处罚、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8、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如何处理?
目前股东超过 200 人的公司,若清理,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间接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超 200 人,比照拟上市公司进行核查;在发行人股东及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以持股为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合并计算。
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股东,正常情况下被认为是 1 个股东,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应注意的问题有:
(1)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
(2)要关注合伙企业背后的利益安排。
(3)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 3 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9、发行审核中对资金占用问题的关注点是什么?
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经营能力较差,除发行人外,实际控制人其余资产的业绩较差,则很可能产生资金占用问题,证监会将予以重点关注。
证监会要求发行申请人对资金占用进行清理,并对在报告期内占用情况进行说明,包括发生额、余额、占用时间、资金用途等。
10、拟上市企业关联交易是否仅需参考 30% 的标准?
不可以,关联交易参考 30% 标准,但不仅看比例,更看重交易实质,审核中作实质判断,比如:
(1)业务链的核心环节或重要环节的相关交易金额及比例虽不大,但是依赖关联方;
(2)业务链是否完整?如果发行人业务只是集团业务的一个环节,关联交易虽然少于 30% 也构成发行障碍。
11、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监管要求有哪些?
(1)招股书要做详细披露;
(2)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详细核查: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或代理持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对独立性、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价格是否公允等;
(3)关注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清算的要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
此外,审核中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或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涉嫌业绩操纵?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披露,若被动披露则是诚信问题,审核会更加严格。
12、对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审核关注点有哪些?
(1)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要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
(2)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
(3)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5)虽然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进行同业竞争,但仍然构成发行障碍。解决不了实质问题,仅仅承诺是不足够的,承诺只是在实质问题得到解决以后的「锦上添花」。与第二大股东从事相同业务也构成同业竞争。
(6)创业板,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若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企业财务独立性存在缺陷。发行人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视同「准关联交易」。此类交易重点核查、关注,如实披露,未来修改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时予以考虑。报告期内注销、转出的关联方,实质审核,转让前后均视同关联方审核,注销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