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无论规模大小均需要上会审批,因此,很多小型并购为了避免上会,则直接通过“现金收购+二级市场买入”两步走的方式实现同样的效果,也有人称之为“分离式重组”或“现金收购嵌套购股”。由于类似操作标的资产体量通常很小,甚至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而直接上董事会发一个简单的公告,具体方案披露并不细致,监管也不会重点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2018年12月实施完毕的广东甘化收购升华电源项目,由于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需要通过交易所的问询,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样本。
一、概况上市公司:广东甘化
标的资产:升华电源 100%股权
交易对方:冯骏、彭玫、升华共创、升华同享
交易对价:66,000.00 万元
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借壳:是、否、否
二、支付方式与进度
100%现金,各交易对方按照其在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享有交易对价,不存在估值差异。
估值:本次交易对价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22.51 倍、动态市盈率 16.50 倍。
业绩承诺人:与交易对方相同
业绩承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5,000万元、 6,000万元,补偿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5,000万元
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指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升华电源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来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下升华电源实施股权激励而于升华电源计提的管理费用(如有)+研发公司一定金额的亏损
各方约定,在保证升华电源控股的基础上,升华电源将与冯骏及冯骏指定的核心人员共同出资设立北京、上海的研发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公司”)(上海研发公司即上海多普思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对电源前沿技术进行探索。鉴于研发公司系长期投入,短期内无法盈利,因此,在冯骏尽职经营管理、控制相关亏损规模的基础上,若研发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归属于升华电源的亏损规模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对超出部分冯骏应向升华电源以现金方式补足;即:各方约定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归属于升华电源的300 万元人民币以内(包括 300 万)部分亏损不计入业绩承诺考核之中。
业绩承诺覆盖率:22.73%(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100%股权交易对价)
解读:为避免出现标的资产为了实现业绩承诺而忽略研发的情况,双方约定了300万额度内的研发费用不计入考核净利润。
四、业绩补偿与业绩奖励
(一)业绩补偿
补偿方式为现金,补偿计算公式如下:
解读:
1、本项目约定的业绩补偿低于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份补偿的指导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2015-09-18)》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就本项目而言,业绩补偿系数=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66000/15000=4.4,在补偿的第一段,业绩补偿系数变为:66000/15000*95%=4.63,但在补偿的第二段,业绩补偿系数变为1,假设三年累计实现14000,15000*95%=14250,应补偿金额=(15000*95%-14000)*4.63+15000*5%=1907.5按照监管问答应补偿=(15000-14000)*4.4=4400
经过测算,只有当标的方实现的净利润比例低于22%时,才会使得其补偿金额不低于监管指导。
鉴于问答仅针对股份补偿,而本案是补偿现金,且本案不属于强制要求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形,因此不违反规定。
(二)业绩奖励
补偿期届满后,升华电源在完成承诺净利润的前提下,对补偿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超过补偿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部分的50%部分,升华电源可以对核心业务人员进行超额业绩奖励。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补偿期内累积实现净利润-补偿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50%,具体奖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业务人员范围、现金奖励金额、支付时间等)届时由升华电源董事会确定。
解读:1、业绩奖励针对核心业务人员,非核心业务人员的交易对方不会享受。支付给交易对方的属于或有对价。
2、奖励金额设置比较高,只要超额,就能奖励超额部分的一半。而很多案例需要超额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进行奖励,而且根据超额程度的不同,设置不同的奖励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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