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信托主要运作方式
(一) 贷款型房地产信托模式
贷款型房地产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投资者作为委托人,房地产企业将房地产企业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不动产等资产作为担保,信托公司将从投资者手中募集的资金通过发放贷款的方式借给房地产公司,房地产企业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的利息和还款时间方式支付利息,并在信托计划到期时兑付信托本金的一种信托产品。[1]目前,贷款型房地产信托是我国房地产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运作模式。
(二)股权型房地产信托模式
股权型房地产信托模式,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协议的方式注入房地产公司,增加房地产公司的自有资金并阶段性获得其绝对控股权,在成为房地产企业的控股股东后并不直接参与房地产项目的运营,而是与房地产企业约定在未来信托计划到期时,以房地产公司溢价回购股权的方法结束信托计划的一种房地产信托运作模式。
(三)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模式
权益型房地产信托,有点类似于国外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模式,是财产信托的一种。在这种模式下,房地产企业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受益权,信托公司以此信托受益权向投资者发行受益权凭证进行融资,最后将募集的资金让渡给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企业质押此信托受益权进行债务融资。信托公司通常会选取能够正常经营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信托财产为标的,以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来化解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因此,这种信托运作模式能够很好地解决房地产企业由于资信评级低不能有效进行抵押担保的问题,也是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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