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的估值逻辑:20个投资案例深入复盘
--读书笔记 (八十)
第四部分 经验总结(9)
第22章 我们能从巴菲特身上学到什么(之六)
附录A 巴菲特有限合伙企业的业绩表现(1957~1968年)
注:1.基于道琼斯指数的年度变化,加上该年度持有道琼斯指数所得的股息。该表包含了所有年份的合伙制企业的行为。
2.1957~1961年业绩包含了所有创始合伙人整年度经营的综合业绩(扣除了所有支出但尚未给合伙人分红或给普通合伙人的收益佣金)。
3.1957~1961年业绩计算的基础是前一栏的业绩扣除了应付普通合伙人的收益佣金(依据当期的合伙制协议),但在有限合伙人每月提款前。
资料来源:Buffett Partnership letter datedJanuary 22,1969.
附录B 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业绩表现(1965~2014年)
年度百分比变化
注:数据均按照日历年计,有两个例外:1965和1966年——它们的年度截止日都是9月30日;1967年是15个月,截止日是12月31日。从1979年开始,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按市场价值计算它们持有的权益类证券,而不是按照成本和市场价值孰低计算(原会计准则要求)。在这份表格里,伯克希尔1978年前的业绩根据变化的准则,已经做了追溯调整。除此之外,所有的业绩计算都是采用最初报表的数字。标普500的数字都是税前的,而伯克希尔的数字都是税后的。如果像伯克希尔这样的公司完全拥有标普500指数的业绩,并应计相应的税款的话,那么,在标普500收益为正的年份,其业绩会落后于标普500;在标普500指数为负的年份,其收益会超过标普500指数。这么多年下来,税收负担将导致它的总体收益显著落后。
资料来源:Berkshire Hathaway,2014AnnualReport,2,reprin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