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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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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一场“蛇吞象”式的收购案,内幕交易人被罚没700多万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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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6-8 13:14:0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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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蛇吞象”式的收购案中,上市公司董事长泄密内幕消息,已被证监会处罚终身市场禁入,内幕交易人被罚没700多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树林)

〔2019〕41号

当事人:余树林,男,1973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余树林内幕交易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2018年10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余树林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余树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3月,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科技)时任董事贾某生、时任董事长王某举等人开始多方寻找有意向收购杰能科技股权的公司。

2016年4月1日,贾某生与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丰利)董事长毛某丽等人对北京丰利收购杰能科技股权进行了初步探讨。北京丰利时任总经理张某辉起草北京丰利重组杰能科技框架方案。

2016年4月15日,北京丰利向贾某生展示了收购方案,双方讨论了具体收购方案和收购价格。

2016年5月30日,贾某生同意按照“科融环境”每股4.50元转让杰能科技股权,其中股东拿4元,高管团队拿0.50元,贾某生让北京丰利副总经理姚某向毛某丽汇报上述方案。

2016年6月1日,毛某丽表示同意上述方案,姚某电话回复贾某生。

2016年6月2日,毛某丽、张某辉、姚某到徐州与贾某生见面商谈股权转让的具体细节。

2016年6月3日,全部股东同意每股4.50元的转让价格。

2016年6月6日,杰能科技与北京丰利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定稿,约定杰能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科融环境”2,100万股,杰能科技股东向北京丰利转让67%以上的股权。同日,科融环境发布控股股东减持计划公告。

2016年6月8日,杰能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100万股。

2016年6月13日,科融环境停牌。停牌后,张某辉向毛某丽提议收购主体由北京丰利变为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利)。

2016年6月22日,杰能科技37名股东分别与天津丰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6年6月28日,科融环境复牌并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科融环境2016年6月28日公告的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4月1日,公开于2016年6月28日。

二、余树林内幕交易“科融环境”

(一)毛某丽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016年4月1日,毛某丽与贾某生对北京丰利收购杰能科技股权进行初步讨论,形成了北京丰利重组杰能科技框架方案。毛某丽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是2016年4月1日。

(二)余树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且其交易“科融环境”时间与毛某丽通话时间高度吻合

2016年6月6日,杰能科技与北京丰利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形成定稿,毛某丽和余树林于当日12时04分、13时27分、13时35分有三次通话。余树林6月6日13时06分开始买入“科融环境”,买入行为与通话时间高度吻合。余树林于6月6日、6月7日、6月8日持续、集中、大量买入“科融环境”,共计买入121.46万股,金额862.56万元,并于2016年8月29日全部卖出,获利175.06万元。

(三)“余树林”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实际控制情况

余树林买入“科融环境”的直接资金来源为向证券公司融资借入389.27万元及卖出“中国银行”“川投能源”两只股票筹集的473.29万元。余树林为其本人证券账户实际控制人,下单方式为网上委托和电话委托,下单电脑和下单手机为余树林本人所有的电脑和手机,主要下单IP地址归属地为余树林经常居住地。

(四)“余树林”证券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余树林交易“科融环境”行为明显异常:一是其买入“科融环境”为首次买入;二是其存在融资买入及大量卖出“中国银行”“川投能源”股票筹集资金,再买入“科融环境”的情形,其中,“中国银行”为亏损卖出。三是交易时间和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

以上事实,有科融环境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本案内幕信息为科融环境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4月1日,公开于2016年6月28日。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余树林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毛某丽频繁联系之后,买入“科融环境”121.46万股,买入金额862.56万元,全部卖出后获利175.06万元。余树林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余树林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余树林买入“科融环境”系基于自己的分析,有正当理由。2016年初,余树林开始寻找中小盘股作为购买目标。“科融环境”在此期间不断推送利好消息,且盘子小,跌幅大,成为当事人重点关注的标的。2016年6月6日余树林发现“科融环境”买盘突然增大,就按照自己以往的操作习惯先买入一部分。当天又看到它的大股东的减持公告,且6月7日该股买入量继续放大,就又买入。

第二,余树林交易“科融环境”行为并不异常。一是首次买入并不能成为交易异常的理由。二是卖出“中国银行”“川投能源”与买入“科融环境”不存在因果关系。当时余树林账户上有四千余万元,买入“科融环境”的资金量仅占总资金量的五分之一,且“科融环境”是可融资购买的标的,不需要卖出别的股票来筹集资金。三是余树林与毛某丽之间的通话是长期的、频繁的,并不是突然联系增多。四是余树林购买“科融环境”并不存在集中大量的情况,而是连续分批次购买,且连续分批次购买是余树林一贯的交易习惯。

第三,买卖“科融环境”获利与内幕信息没有因果关系,不能以此计算违法所得。从“科融环境”的走势图可知,该股票2016年6月28日复牌后连续几天的股价均是下跌的,余树林并没有因此获利。而余树林持续持有该股至2016年8月卖出时的获利,与内幕信息无关,完全系依靠主观判断。

第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的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余树林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对其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余树林买入“科融环境”无合理解释。一是2016年初至6月初,市场上具有“盘子小、跌幅大”特征的股票数量众多,余树林仅买入“科融环境”。二是2016年5月至余树林首次买入日,“科融环境”有多个交易日股价低于7元,余树林并未买入。三是余树林买入前3个交易日及当日,“科融环境”成交量分别为1,587万股、1,442万股、1,586万股、1,275万股,保持在较稳定水平,且买入当日分时成交量也较为稳定,不存在其所述成交量突然放大的情形。

第二,余树林交易“科融环境”明显异常。一是2016年余树林极少交易股票,从年初至5月31日,仅有4个交易日有交易。从2016年6月6日开始,集中大量买入“科融环境”,不符合惯常交易习惯。二是余树林买入“科融环境”为首次买入,直接资金来源为融资389.27万元及卖出“中国银行”“川投能源”筹集的473.29万元,其中,卖出“中国银行”亏损104.2万元。三是余树林交易“科融环境”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毛某丽通话联系时间高度吻合。2016年5月至11月,余树林与毛某丽通话32次,其中2016年4月1日至6月28日,通话26次。2016年6月6日,收购协议形成定稿,余树林与毛某丽于当日12时04分、13时27分、13时35分通话3次,余树林13时06分开始买入“科融环境”,买入时间与通话时间高度吻合。

第三,关于获利金额。一是余树林交易“科融环境”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买卖“科融环境”获利与内幕信息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当事人将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的“科融环境”全部卖出,按实际卖出金额计算违法所得符合我会一贯做法。

第四,余树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科融环境”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应当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综上,我会对余树林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余树林违法所得175.06万元,并处以525.18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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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6-8 13:14:43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上市公司虚假披露,实际控制人被证监会处罚终身市场禁入,券商未能逃过一劫!财务顾问费只有10万

财务顾问中原证券因涉嫌未勤勉尽责被立案调查,具体公告信息提及:因该公司在担任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的财务顾问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根据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天津丰利曾8.5亿收购杰能科技91.96%股权

根据中原证券公告提及,这起于2016年6月28日第一次被公告的收购案。这是一场“蛇吞象”式的收购案,彼时,刚成立一个月的天津丰利以8.5亿(税后)资金收购了杰能科技91.96%的股权,当时杰能科技是上市公司科融环境的第一大股东。

中原证券作为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项目的财务顾问,未对收购方资金来源及相关借款协议重大条款进行全面核查,未勤勉尽责,导致相关《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依法对中原证券未勤勉尽责案作出处罚,没收中原证券业务收入10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卫晓磊、穆晓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罚款。

案件具体脉络如下

2016年6月13日,科融环境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停牌事由为:2016年6月12日,科融环境接控股股东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公司(简称杰能科技)及实际控制人通知,杰能科技及实际控制人正在讨论、筹划涉及该公司控制权变动的重大事项,预计第一大股东不会发生变化,但有可能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016年6月28日,科融环境公告,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告显示,天津丰利以8.5亿元总价受让了该公司控股股东杰能科技91.96%股权。交易完成后,杰能科技持有科融环境股份29.46%,仍为该公司控股股东,但该公司实控人变更为自然人毛凤丽。此项交易的财务顾问中原证券为其出具了关于该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科融环境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交易的总额8.5亿元(税后),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是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公开信息显示,天津丰利本次受让杰能发展股权(后更名为杰能科技),间接受让科融环境控制权,将通过杰能发展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丰利成立于2016年5月,距离此次并交易公告之时,仅成立一个月时间。不过针对天津丰利利用于收购杰能科技的资金来源问题,此后曾引发媒体的公开质疑。

2018年年报情况

2018年营业收入5.26亿元,净利润4.76亿元;2017年营业收入6.62亿元,净利润为0.1亿元;营业收入下降了20.45%,净利润下降了4709.08%。

此案件发生在2016年,从净利润上分析,2016年前净利润维持在2677万元到6968万元,2016年及以后净利润变为2016年亏损2.92亿元,2017年净利润0.1亿元,2018年亏损4.76亿元。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方收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关联方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3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6 号),主要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2 号)主要内容

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毛凤丽女士、张永辉先生、贾红生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津丰利等违法违规案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天津丰利、杰能科技、毛凤丽、张永辉提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我会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毛凤丽和张永辉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天津丰利和杰能科技未参加听证会,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贾红生未申请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津丰利通过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融环境)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一)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股权数量及总价款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6 月 22 日,天津丰利与科融环境控股股东杰能科技的 37 名自然人股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杰能科技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 92.40 元。其中贾红生、刘某、谢某三人分别签署了两份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转让所持股权的 25%,另一份约定转让所持股权的 75%。其余 34 名股东签署了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所持股权的 100%。2016 年 6 月 24 日,天津丰利与贾红生、刘某、谢某三人分别签署补充协议,内容为三人将所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天津丰利,并确认已收到股权转让款。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杰能科技 37 名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数量 100%,总价款 92,400 万元。

2016 年 6 月 28 日,科融环境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丰利拟以每股 92.40 元的价格受让杰能科技 91.96%股权,总价款85,000万元。

   (二)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资金来源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 6 月 8 日,杰能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科融环境”2,100 万股,金额 13,713 万元,减持后杰能科技持有“科融环境”21,000 万股,占总股本29.46%。

2016 年 6 月 20 日,天津丰利与杭州浩中金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浩中金宏)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浩中金宏借款 70,000 万元给天津丰利用于收购杰能科技 100%股权。借款协议约定提款条件之一为天津丰利已向指定账户中汇入人民币 20,000 万元或以上。

2016 年 6 月 21 日,为满足上述提款条件,毛凤丽与贾红生商定,将杰能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所得资金中的 13,695 万元汇入天津丰利银行账户;同日,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丰利系其全资子公司)也汇入天津丰利银行账户 6,306 万元;此时天津丰利银行账户余额达到 20,001 万元。

同日,浩中金宏确认天津丰利银行账户余额达到提款条件后汇入 70,000 万元,至此天津丰利银行账户共有资金 90,001 万元,其中:天津丰利自有资金 6,306万元,杰能科技汇入 13,695 万元,浩中金宏汇入 70,000 万元。杰能科技为科融环境控股股东,其向天津丰利汇入的 13,695 万元系减持“科融环境”所得资金,属于来源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资金。2016 年 6 月 23 日、24 日,天津丰利将其中85,003 万元作为股权收购款支付给杰能科技 37 名股东。

2016 年 6 月 28 日,科融环境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丰利受让杰能科技股权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二、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披露的信息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杰能科技 37 名自然人股东将所持 100%股权转让给天津丰利。由于信息披露需要,贾红生就此次股权转让安排人员起草《告知函》并递交给科融环境。

2016 年 6 月 28 日,科融环境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称,科融环境于2016 年 6 月 24 日接到杰能科技递交的《告知函》,内容为 2016 年 6 月 22 日杰能科技 37 名股东分别与天津丰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述股东分别将所持杰能科技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天津丰利,转让股权数量为 91.96%。

以上事实,有科融环境公告、《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津丰利、杰能科技作为本次科融环境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天津丰利及杰能科技通过科融环境公告“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 91.96%股权”,与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 100%股权的事实不一致;天津丰利通过科融环境公告“天津丰利受让杰能科技股权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与天津丰利使用杰能科技 13,695 万元用于满足对外借款的提款条件,并用于向杰能科技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不一致。天津丰利、杰能科技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天津丰利实际控制人毛凤丽、法定代表人张永辉全程策划并组织实施控股股权转让、融资过程等事项,是天津丰利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杰能科技董事贾红生全程策划并参与控股股权转让、《告知函》的起草等,是杰能科技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毛风丽、张永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贾红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3 号)主要内容

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毛凤丽女士、张永辉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北京丰利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基本信息

长安丰利24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丰利24号)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管理人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投资顾问为北京丰利。该产品为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为光大银行,劣后级为北京丰利招募的投资人。

丰利经证定向增发基金(以下简称丰利经证)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管理人为北京丰利。

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丰利久赢)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国泰君安,管理人为北京丰利。

二、北京丰利涉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2015 年 9 月 18 日,长安丰利 24 号因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需补资才能恢复交易。

根据北京丰利的安排,2016 年 1 月至 4 月,长安丰利 24 号投资人陆续将投资份额转让给熙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泉投资),长安丰利 24 号投资人据此成为了熙泉投资的合伙人。

为了将丰利经证、丰利久赢的资金转入熙泉投资,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伪造丰利久赢投资人签字的《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将熙泉投资纳入丰利久赢投资范围。丰利久赢投资人对此不知情。

根据北京丰利指令,2016 年 5 月 13 日,国泰君安将丰利经证3,550 万元转入丰利久赢;2016 年 5 月 9 日、5 月 17 日,国泰君安分两次将丰利久赢共 4,240万元转入熙泉投资。

2016 年 5 月 18 日,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发送用熙泉投资资金向长安丰利 24号进行补资的指令。为保证熙泉投资资金安全,国泰君安要求,熙泉投资投向长安丰利 24 号的资金在清盘时,原路返回至熙泉投资在国泰君安的托管户。

为满足国泰君安上述要求,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加盖伪造长安基金合同专用章的《长安基金说明函》,内容为长安丰利 24 号清盘时,资金回流到熙泉投资在国泰君安的托管户。长安基金对此不知情。

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伪造的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 8 名投资人签字的说明函(以下简称《投资人说明函》),内容为投资人知悉丰利经证、丰利久赢资金投向,同意对长安丰利 24 号进行补资。丰利经证、丰利久赢投资人对此不知情。

在获得上述材料后,国泰君安根据北京丰利的指令通过熙泉投资对长安丰利24 号补资 4,240 万元。补资后,长安丰利 24 号恢复交易权限。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收付业务回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北京丰利为恢复长安丰利 24 号交易权限,通过伪造《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长安基金说明函》《投资人说明函》的方式,挪用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 4,240 万元为长安丰利 24 号补资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北京丰利时任董事长毛凤丽及时任总经理张永辉。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处以 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毛凤丽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张永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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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6-8 13:14:56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6 号)主要内容

毛凤丽女士、张永辉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北京丰利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我会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再次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基本信息

长安丰利24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安丰利24号)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管理人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投资顾问为北京丰利。 该产品为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为光大银行,劣后级为北京丰利招募的投资人。

丰利经证定向增发基金(以下简称丰利经证)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管理人为北京丰利。

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丰利久赢)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为国泰君安,管理人为北京丰利。

二、北京丰利涉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2015 年 9 月 18 日,长安丰利 24 号因跌破止损线被停止交易,需补资才能恢复交易。

根据北京丰利的安排,2016 年 1 月至 4 月,长安丰利 24 号投资人陆续将投资份额转让给熙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泉投资),长安丰利 24 号投资人据此成为了熙泉投资的合伙人。

为了将丰利经证、丰利久赢的资金转入熙泉投资,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伪造丰利久赢投资人签字的《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将熙泉投资纳入丰利久赢投资范围。丰利久赢投资人对此不知情。

根据北京丰利指令,2016 年 5 月 13 日,国泰君安将丰利经证3,550 万元转入丰利久赢;2016 年 5 月 9 日、5 月 17 日,国泰君安分两次将丰利久赢共 4,240万元转入熙泉投资。

2016 年 5 月 18 日,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发送用熙泉投资资金向长安丰利 24号进行补资的指令。为保证熙泉投资资金安全,国泰君安要求,熙泉投资投向长安丰利 24 号的资金在清盘时,原路返回至熙泉投资在国泰君安的托管户。

为满足国泰君安上述要求,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加盖伪造长安基金合同专用章的《长安基金说明函》,内容为长安丰利 24 号清盘时,资金回流到熙泉投资在国泰君安的托管户。长安基金对此不知情。

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提供了伪造的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 8 名投资人签字的说明函(以下简称《投资人说明函》),内容为投资人知悉丰利经证、丰利久赢资金投向,同意对长安丰利 24 号进行补资。丰利经证、丰利久赢投资人对此不知情。

在获得上述材料后,国泰君安根据北京丰利的指令通过熙泉投资对长安丰利24 号补资 4,240 万元。补资后,长安丰利 24 号恢复交易权限。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收付业务回单、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北京丰利为恢复长安丰利 24 号交易权限,通过伪造《丰利久赢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长安基金说明函》《投资人说明函》的方式,挪用丰利经证及丰利久赢 4,240 万元为长安丰利 24 号补资的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 105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挪用基金财产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北京丰利时任董事长毛凤丽及时任总经理张永辉。

当事人毛凤丽、张永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六项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毛风丽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张永辉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毛凤丽女士,1980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现任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深圳市赢家丰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常务)董事,河南丰利财富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丰利福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丰利(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中国并购公 会理事。现任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蓝天环保设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永辉先生,1981年10月出生,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南车集团公司 法务,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现任丰利财富(北京)国际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内核委员会委员。现任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武汉燃控科技热能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8 年 7 月 20 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0 号),因公司在担任天津丰利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利”)收购徐州杰能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能科技”)股权事项的财务顾问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拟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7)。

2018 年 8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決定书》(〔2018〕7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原证券担任天津丰利收购杰能科技项目财务顾问,未能发现天津丰利使用上市公司关联方杰能科技的资金用于收购其股权。中国证监会认为,中原证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中原证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项目主办人卫晓磊、穆晓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没收中原证券业务收入 10 万元,并处 3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卫晓磊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三、对穆晓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公司将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上述罚款。公司举一反三,深化投资银行业务改革,全面修订完善了投行业务制度流程、优化了组织管理架构、提升了投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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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mcheng 发表于 2019-6-8 14:15:00 |显示全部楼层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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