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过IPO的都知道,尽职调查是基础和保障,也是保证尽责以及后续免责的依据。
做一个项目,我们会根据尽职调查指引以及制定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收集各种各样的底稿。
随着IPO尽调的要求越来越高,那么收集的工作底稿数量也是越来越多,从几十本到一百本再到几百本,真的是没有最多只有更多。
工作底稿很多,但是也是有主次顺序的,有的底稿很重要那就要丰富且仔细,有些不是那么重要就可以简略一些。
工作底稿重要性水平不一样之外,底稿对招股书相关观点论证的效力也不同,效力有的高有的低,如果对这个问题认知不到位,那么在尽调过程中也可能会犯一些错误或者做了一些无用功。
1、 原始证据比后补证据效力更高。这一条非常重要,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发行人取得了某些部门的对于一些问题的追认和说明,出具了一些说明文件。
这些文件就属于后补的文件,这是在原始证据确实找不到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方式。
如果有机会能找到问题发生当年时间点的一些原始证据,那么证明力是远远高于后补的资料的,实践中可以通过查阅档案馆、图书馆、报社等方式查找一些文件。
2、客观证据比主观承诺效力更高。IPO审核实践中我们会看到很多发行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某些事项的说明和承诺,说实话这样的一些文件只能说有比没有强,
真正对解决问题帮助有限,比如发行人自我说明独立性没有问题,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等,比如实际控制人承诺某个事项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如果受到处罚自己承担等等。
因而,实践中我们要努力去找发行人以外的客观证据,要让独立第三方来证明发行人的清白,而不是自我在那里一遍遍跟祥林嫂似的辩解。
3、证据的取得讲究适格性。怎么来理解这个问题,就是哪个部门负责这个问题的监管,那么如果发行人在这个问题上出了瑕疵那么就应该由这个部门来出具说明文件。
这个逻辑应该非常好理解,就是所谓的解铃还须系铃人。
最典型比如环保问题,就应该由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有的发行人说环保部门不给出文件那我找政府可以吧,政府很配合的,企业要求怎么出就怎么出。
是啊,因为政府不对环保问题直接负责,再加上有IPO业绩的推动,确实会更加有动力出具说明文件,但是小兵的观点是政府写了一本书,不如环保部门的一句话。
4、证明文件内容要有针对性,而不是泛泛而谈。在实践中,我们可能会有一种误解,就是政府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说的越多字数越多越好,这样越说明政府对这个问题认识深刻兜底完善。
其实不一定是,政府部门其实也是很狡猾的,很多情况下是无关痛痒的话随便你说,但是到了关键的地方一点儿都不会让步,一个字也不会多说。
因而,我们在要求开证明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这个事项的问题出在哪里,该怎么解决,证明文件该怎么论述更有利于问题的说明和解决,这个是考验我们的能力和职业素养的。
5、主管部门级别越高,出具的证据效力越高,但是也要考虑效率原则。理所当然的,如果需要一个主管部门来出具证明文件,那么主管部门的行政级别越高自然效力越高也就越保险。
但是,这必然会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成本和效率问题,找到更高级别的部门的难度可能比其他部门的难度是几何式增加的,因而也需要做一个权衡。
对于这个问题,小兵的观点是,能够通过自我核查和论证说明问题的就自己来做,实在需要外部说明文件的,那么就确定好直接管辖部门,一般直接管理部门出具的文件是符合IPO审核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