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致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律师函》及致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函》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三)
一、 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前期信息披露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告了《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康得投资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下称: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提出了质疑,在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出的两份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39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244号)中也对该《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表示了关注。公司已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及 2019 年 5 月 11 日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回复中披露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公司与西单支行就该协议的沟通内容等信息。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14 日向西单支行发出《商务函》并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收到西单支行《关于<商务函>之回函》,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19-092)及《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之进展情况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110)。
二、 关于《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经聘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下称:金诚同达律所)处理《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相关法律事宜。金诚同达律所已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分别向康得投资集团及西单支行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康得投资集团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银行账户明细及财务资料、与公司沟通银行账户资金返还及损害赔偿事宜;要求西单支行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 3 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银行账户对账单并同时说明联动账户内部划转资金的流程、办理公司及下属三家子公司在现金管理服务网络的退出手续、与公司沟通银行账户资金返还及损害赔偿事宜。若康得投资集团、西单支行未能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 3 日内履行上述义务,金诚同达律所将采取必要方式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或诉诸司法途径。《律师函》内容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 公司将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事项的进展,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向金诚同达律所下达行动指令,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5 日
附件一 致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律师函》
附件二 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律师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