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证监局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指南
(2019年5月28日修订)
为提高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辅导质量,规范辅导工作程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118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第42号),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辽宁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聘用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
一、辅导备案
1、保荐机构与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一份书面及电子辅导备案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报备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1509#;办公电话:024-22899912;电子邮箱:xie_xy@csrc.gov.cn。
2、辅导备案材料应按照格式要求(见附件2)制作装订,应将《联络表》(见附件3)作为辅导备案材料的扉页。
3、我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组织首次沟通见面会,了解公司情况及申报筹备进展,提出辅导监管要求,提醒中介机构勤勉尽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及签字律师应参加首次见面会,我局还将视情况约见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4、召开首次见面会后,我局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回执,备案日期以备案材料齐备日为准。保荐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回执后,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基本情况表(见附件8),该表在我局互联网平台上披露。
二、辅导期日常监管
1、保荐机构每三个月向我局报送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若连续两期未报送进展报告,视为辅导终止。
(1)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开展的辅导工作、已经解决的问题、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和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2)该报告由辅导项目组成员签名,并经保荐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
(3)该报告在我局互联网网站上披露。
2、我局视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抽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了解中介机构对可能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问题调查和处理的情况。
3、保荐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对辅导对象培训和书面考试的时间安排,我局视情况列席培训或参加监考,了解公司接受培训的效果。
4、我局将抽查情况作为评价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就抽查情况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我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中介机构应在我局要求的期限内予以书面回复。
5、辅导期间,如保荐代表人或项目组成员变更或增减,前后任辅导人员应妥善办理交接手续,并于变更或增减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保荐机构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包括:
(1)保荐机构关于人员变更或增减的原因说明;
(2)辅导项目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
(3)新任辅导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6、辅导期间,如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变更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变更,应办妥交接手续,并于变更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经中介机构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包括:
(1)关于人员变更或增减(事务所变更)的原因说明;
(2)新任签字人员的简历、证券从业经验、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
(3)新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签字会计师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名单、简历、证券从业经验、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
(4)新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签字律师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名单、简历、证券从业经验、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
7、辅导期间,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或增减,保荐机构应于变更或增减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书面材料,包括:
(1)公司关于人员变更或增减的原因说明;
(2)经公司盖章确认的新任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的简历、专业背景、在其他单位的任职情况、提名人。
8、辅导期间,如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保荐机构应于变化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面发生变化的情况;
(2)公司是否改变上市意向;
(3)保荐机构的应对措施。
9、保荐机构申请撤销辅导备案的,应向我局提交以下文件:
(1)说明撤销辅导备案理由的书面报告;
(2)保荐机构与公司签订的终止辅导关系的协议。
10、公司更换保荐机构进行辅导的,应当重新报备。
11、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尽快通过董秘资格考试(申报科创板企业的董秘资格证需要单独考试取得)。
12、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应取得有效的任职资格。
三、辅导检查工作
1、保荐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现场内核的时间安排,并在现场内核完成后及时报送反馈意见及项目组答复。我局将视情况约见现场内核人员,了解内核情况。
2、保荐机构内核未通过的,应在内核意见形成当日向我局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我局视情况约见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投行业务负责人及公司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3、保荐机构认为已达到辅导计划目标,且内核审议通过后,可向我局提交申请检查材料(见附件9、10)申请辅导检查。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在我局互联网平台上披露。
4、我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保荐机构的辅导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查看公司办公及生产经营场地,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查看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办公及生产经营场地;
(2)查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工作底稿;
(3)视情况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书面测试(考试大纲见附件11)。以下人员可书面申请免试: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现任上市公司的高管及其他我局豁免考试的人员;
(4)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中,选择部分人员谈话;
(5)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形式。
5、现场调查后,我局视情况决定现场反馈检查意见或书面反馈。我局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保荐机构应组织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在我局要求的期限内对有关事项进行整改和说明,并书面回复我局。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将酌情要求保荐机构延长辅导时间:
(1)因保荐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公司不积极配合而使辅导未达到计划目标的;
(2)我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7、我局在现场调查完成,且收到保荐机构书面回复反馈意见后(如有),向发行部报送辅导检查报告;对于申请科创板的企业,我局在完成辅导验收且收到保荐机构书面回复反馈意见后(如有),向保荐机构出具辅导工作无异议函。
8、保荐机构应在保荐协议、承销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原件各一份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