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对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苏公W[2019]A1156号) 。
董事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具否定意见的事项
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所述,大华新材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编制。2019年4月9日大华新材公司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赣 09破申1号),大华新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大华新材公司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大华新材公司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的 2018年度财务报表不恰当。
二、董事会对否定意见的说明
(一)董事会认为江苏公证天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否定意见审计报告部分内容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但最终应当以破产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二)鉴于上述原因,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积极稳妥推进司法程序下的破产相关工作,争取实现公司转型发展。
2、破产期间,保持公司生产线持续主营业务,继续开拓原有的业务市场,提升公司业绩。同时积极寻求新的融资、开拓新市场、新的合作伙伴,稳定员工队伍。以扭转公司前期业绩不佳的状态。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江苏公证天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的否定意见我们表示理解,报告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该报告部分内容未能客观地反映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
董事会将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破产管理人消除审计报告中否定意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恢复公司持继经营能力。
特此说明。
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9年6月28日
1、公司及控股股东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华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1、案号:(2018)赣 0102 民初 3241 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华华
执行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赣 0102 民初 4601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兰溪市佳鹿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5013926 元及资金占用费, 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大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孙华华、倪金珠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8/12/18
2、案号:(2018)赣 0983 执 2463 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华华
执行法院: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赣 0983 民初 155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高安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况文武、孙华华应共同向原告朱新民偿还欠款 3446476 元及利息,江西大 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8/10/31
3、案号:(2018)沪 0107 执 3123 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华华
执行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沪 0107 民初 04578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金钱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29
4、案号:(2019)赣 1024 执 52 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华华
执行法院: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赣 1024 民初 77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崇仁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西振华玻纤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行本金及利息。江西大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孙华华、倪金珠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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