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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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 地产预收款、拆迁补偿、商品组合、建筑服务个税、罚款等税热点问题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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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1.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月租金低于10万,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然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月租金低于10万,可以免征增值税。


2.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应按照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金额判断是否达到10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因此,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否达到10万元判断是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也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就不同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就其合计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4.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一般纳税人是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不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6.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不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每月定额不超过10万元,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且月实际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7.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每人每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福建省税务局货劳处《关于其他个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集中开票问题的答复》规定:“二、经纪代理人可以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委托人可按月(季)汇总编制经纪代理人清单,分成应税与免税两张清单,注明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不含税经纪代理收入、应征(免)税款、代理人确认签章等详细信息,连同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单提交办税服务厅。”


因此,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每人每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8.景区收取退票手续费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因此,退票手续费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9.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因此,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10.纳税人购买有机肥取得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有机肥不属于初级农产品。


因此,有机肥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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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7-1 11:13:4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1.一般纳税人销售血液白蛋白,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用人或动物的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血液白蛋白属于用人或动物的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血液白蛋白,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办理简易征收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办理备案,实行一次备案制。



13.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需要代征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5号)第八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为非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二手车发票时,按规定代征增值税及有关税费,其中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免征增值税;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二手车发票,不代征增值税,由销售方自行申报缴纳。”



因此,二手车交易市场为非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二手车发票时,需要代征征增值税及有关税费;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二手车发票,不代征增值税及有关税费。



14.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若以后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是否可以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若以后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继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由B公司为C公司进行装修。A公司以该笔费用作为投资给C公司的资金,C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发票给A公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C公司仅接收A公司的投资资金,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C公司不可以给A公司开具发票。



16.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已开具不征税发票,在收讫项目全部款项并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时,是否需要对不征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在收讫项目全部款项并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时,不需要对不征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17.纳税人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上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现在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上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只要发票上其他内容是对应的,仅增加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不影响正常使用。



18.销售包含不同品类海鲜的海鲜礼盒,开具发票时的货物名称是否可以直接写“海鲜礼盒”?



答: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纳税人应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海水养殖、捕捞产品”,纳税人输入商品名称“海鲜礼盒”,发票票面显示并打印“*海水产品*海鲜礼盒”。



19.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申报增值税,但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变更一次。



20.成品油经销企业进口成品油,应如何录入库存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因此,成品油经销企业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21、甲方本月收取我司5万元罚款,且我司已将该笔罚款开票给甲方(税乎网注:根据上下文,此句中开票给甲方应为支付给甲方),但甲方以不是行政事业单位为由,拒绝开票给我司。请问该笔罚款甲方是否需要开票给我司?如果不开票,我司应怎样入成本?



答:如销售方收取购买方罚款是与提供的服务相关的,则罚款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为购买方收取销售方罚款,则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得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2、开票系统是否可以跨省使用;2、抄报税业务可否在异地操作;3、财务原始单据、凭证可否存放在异地(跨省)



答:税控设备和发票均不允许跨省使用,抄报税应在本辖区范围操作。相关财务原始单据、凭证应存放于机构所在地以便税务机关校验、检查。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 第四十三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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