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底,上市公司商誉余额为1.31万亿元,分布在2,048家上市公司,共有885家上市公司计提了商誉减值损失,合计金额为1,667.64亿元。69家上市公司披露了133项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报告,其中,127项由上市公司委托,6项为非上市公司委托;121项为资产评估报告,12项为估值报告。
(一)评估范围确定差异较大
133项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业务中,评估范围包含商誉的72项,占比54.14%,评估范围不包含商誉的61项,占比45.86%。各评估范围涵盖的资产范围及占比情况详见表3.1。
表3.1 商誉减值测试评估范围包含内容情况
评估范围 | 数量 | 占比 |
商誉及相关的经营性长期资产、流动资产和负债 | 33 | 24.81% |
商誉及相关的经营性长期资产 | 26 | 19.55% |
商誉及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负债 | 12 | 9.03% |
商誉及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1 | 0.75% |
含商誉小计 | 72 | 54.14% |
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 | 28 | 21.05% |
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长期资产、流动资产和负债 | 22 | 16.54% |
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长期资产 | 9 | 6.77% |
与商誉相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 2 | 1.50% |
未含商誉小计 | 61 | 45.86% |
总计 | 133 | 100.00% |
(二)评估对象账面价值披露口径不一
133项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的账面价值有61项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披露,占比45.87%;71项以标的企业报表为基础披露,占比53.38%,1项未披露任何账面价值信息,占比0.75%。具体情况详见表3.2。
表3.2商誉减值测试评估对象账面价值情况
账面价值 | 项数 | 占比 |
以合并报表为基础 | 61 | 45.87% |
以标的企业为基础 | 71 | 53.38% |
未披露账面价值 | 1 | 0.75% |
合计 | 133 | 100.00% |
(三)评估价值类型多样
133项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业务中,其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可回收价值、可收回金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市场价值、在用价值等七种,其中排名前三位的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定义的可回收价值、可收回金额、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合计占比77.44%。评估价值类型有关情况详见表3.3。
表3.3 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价值类型情况
价值类型 | 数量 | 占比 |
可回收价值 | 41 | 30.83% |
可收回金额 | 32 | 24.06% |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 30 | 22.56% |
可收回价值 | 23 | 17.29% |
可回收金额 | 5 | 3.76% |
市场价值 | 1 | 0.75% |
在用价值 | 1 | 0.75% |
合计 | 133 | 100.00% |
(四)评估方法以收益法为主
133项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业务中,评估方法主要为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等,其中,采用收益法单一方法评估的为106项,占比79.70%;采用两种方法评估的为14项,占比10.53%,具体情况详见表3.4。
表3.4 商誉减值测试采用评估方法情况
评估方法 | 数量 | 占比 |
收益法 | 106 | 79.70% |
资产基础法 | 8 | 6.02% |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 5 | 3.76% |
现金流量折现法、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 6 | 4.51% |
收益法、资产基础法 | 6 | 4.51% |
收益法、市场法 | 2 | 1.50% |
合计 | 133 | 100.00% |
(五)折现率分布区间较大
结合上市公司年度报告,133项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业务中,93项披露了折现率具体数据,税前折现率处于[13%,16%)区间的占比为56.99%,处于[10%,13%)区间的占比为24.73%,16%以上的占比为17.20%,折现率低于10%的仅1项,具体情况详见表3.5。
表3.5 商誉减值测试折现率情况
折现率区间 | 数量 | 占比% |
10%以下 | 1 | 1.08% |
[10%,13%) | 23 | 24.73% |
[13%,16%) | 53 | 56.99% |
16%以上 | 16 | 17.20% |
合计 | 93 | 100% |
(六)评估结论与商誉减值的关系
133项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业务中,86项可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对评估结论的使用情况作出判断,其中31项利用评估结论未计提商誉减值,55项利用评估结论计提商誉减值。在计提商誉减值的项目中,52项按评估结论计算的商誉减值与上市公司计提商誉减值的差异率在5%以内,占比94.55%,商誉减值评估结论为上市公司商誉减值提供价值参考。
四、证券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重大资产重组中收益法评估
1、盈利预测不谨慎
一是对于既有业务,未充分分析历史经营数据、业务构成、盈利模式、重大合同、客户分布集中度、市场占有率、产能、技术等企业内部特点,未考虑行业、市场容量、竞争对手等外部约束性条件,未充分考虑意向协议可实现性、合同转化率、市场竞争、替代产品等风险,无充分理由以偏离、尤其是明显高于行业的增长率、毛利率、净利润率等指标进行未来年度盈利预测。二是对于新增业务收入,未考虑技术或业务向现实转化的可行性,也未对公司员工、潜在客户、上游供应商进行走访,未充分考虑市场拓展风险及超额费用支出的影响。三是对于成本费用及资本性支出,未充分考虑与业务增长、市场规模相匹配的成本费用、人力投入及资本性支出。仅考虑技术量产后带来的成本节约,未考虑技术自身的经营成本、研发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因素。
2、评估假设不合理
一是使用与企业所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技术发展,市场前景不匹配的假设条件。二是使用与现实情况不符的经营假设,未考虑企业自身条件及经营情况,即假设企业可获得某种资质。三是对企业未来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参数或事件直接通过假设确定,未考虑并购重组对标的企业管理方式、经营模式、团队人员调整及其相应运营的影响,简单假设原销售模式、销售渠道可持续。
3、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履行有关核查程序。未对客户及合同的真实性执行核查、验证等资产评估程序。未对未来趋势与历史业绩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形进行查证。二是部分程序执行不充分。对业绩可实现性的核查不到位,仅以企业管理层的访谈和提供的说明作为未来预测的依据,在第三方访谈中仅涉及历史合作及完成的合同情况。对上游的供应商、下游客户的抽样检查比例较低,不具代表性。
4、评定估算有错漏
一是错算。如在计算永续期净现金流折现值时,错误使用预测期的折现系数,导致评估结果错误。在计算营运资金时,期初营运资金计算错误。二是漏算。如收益法评估时评估结果漏算其他非流动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流动资产等。
5、工作底稿不支持
一是底稿缺失。主要表现为对收益预测时依据的企业内部可持续盈利能力类文件,外部增长动因、约束条件及风险因素证据,未收集整理归档。二是底稿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底稿不能支撑未来明显高于行业的增长率或盈利预测前后变化较大的情况;对于经营或生产方式发生转变的,未见分析转变方式后历史数据的可参考性及对成本率的影响。三是底稿错误。主要表现为评估说明、评估报告与工作底稿相关材料不匹配,评估报告说明及底稿中存在多处文字错误、前后数据矛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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