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deralism and Fiscal Equit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40(September 1950): 583-99.
这篇力作讨论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结构的长期目标。
问题的引出:财政能力(负载力、能量,fiscal capacity)的地区差异(经济发展导致的高收入人群的集中)导致各地区的财政不平等(fiscal inequality)——公共服务的数量和标准的差异和税负的差异。财政不平等是联邦政体财政问题的主要内容。
如果政府的角色是保护型的,遵循等价交易原则(我们在去年JPE那篇文章中已经提到过了),那么财政不平等就不是问题(这里布坎南隐含的前提似乎是,富人自然要求更多的保护,事实是这样吗?)。而经济发展带来的政府活动的增加主要是公共服务提供的增加,才成为问题。
讨论的基准:具有同等财政能力(同等的人均财富水平)的地区应该在同等的税负下提供同等的服务。可以设想一种地方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可以使得具有不同财政能力的地区以相同税负提供相同服务。但是,这有什么道德上的理由么?不过,当我们将这个问题追溯到个人层面,财政平等化的政策目标就显得合理了。
于是导出财政公正的中心原则:对同等条件的人给与同等对待(“equal treatmentfor equals”或“equal treatment for persons dissimilar in no relevant respect”)。为了具有可操作性,所谓“同等条件”必须摒除关于平等的任何主观属性,比如效用、快乐之类,所以和问题相关的同等条件和计算税收时用到的那些一般性经济指标(货币收入、财产价值、家庭规模、收入来源等等)没有什么区别,需要指出的只是:地理位置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其它条件相同,只是因为住在不同地方的人不能算作不同条件的人。
布坎南接着指出,“同等对待”应该综合考虑税收和支出两方面,即,“财政剩余”的相同,这是延续了JPE1949的观点。其次考虑政治结构。在联邦政体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财政体系对个人的资源征税,同时返以服务。这么看来,平等的原则似乎应该是:每个政治单位都要对同等条件的人给与同等对待。显然的,这一原则不能保证处于不同地区、但条件相同的个人被同等对待,原则怎样修正?
布坎南的答案是,财政体制应该超越联邦政体,将整个国家经济体看成一个财政整体。理由是,因为经济运行是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地区之间没有界限,如果承认财政体制要尽可能将价格扭曲降到最低限度,那么同一财政体制的范围就要和经济体的范围一致。若依上面讲的各政治单位分别实行平等原则的话,那么除非有地区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否则必然会扭曲资源配置。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通过整个国家范围内的竞争实现的,财政体制作为再分配的手段,当然也要在整个国家范围内统一实施,这样的再分配在道义上才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为了保证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分离和独立,不能实行由中央政府单独收税,然后平摊给各地区这样的做法,所以,只能是由中央政府实行地区间的转移支付,来实现平等原则。这实际上意味着,从中央政府角度单独考虑,它已经违背了同等对待原则。因为转移支付意味着中央政府对同等条件的人中处于低财政能力地区的人实行优惠政策。
布坎南接着给出了一个简单的数字例子来说明中央政府的税收制度、地方政府的税收制度、转移支付制度之间的关系(因为假定公共服务带给接受服务人群的收益是相同的,所以重点放在税收方)。
有这样两个直观结论:1、中央税制度的改变不影响转移支付的数量,因为中央税制度是依据同等对待原则;2、某一地区公共服务数量的改变不一定对转移支付数量产生影响。因为额外的服务数量可以通过抽取相等的人头税来融资。只有当地方政府的再分配程度改变了,才会对转移支付产生影响。某一地区的再分配程度越高,所需要的转移支付越多。
虽然已经确定要进行实质上的转移支付,但是转移支付制度是不是必需的呢?布坎南建议了另一种财政调整方式,此时中央政府的税收制度不再遵循同等对待原则,而是在同等条件的人中,对处于低财政能力地区的人少征税,这样就能达到财政平等的最终目标,而不需要转移支付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是,由中央政府经手的税款就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且最大限度保证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独立。
但是这种方式会让人感觉到更不公平,因为人们的决策可能更直接受税负差异的影响,而不是“财政剩余”的标准。这被称作“税收幻觉”(tax illusion)。所以这种方式要能够实行,就需要人们对真正的财政平等概念有认同。
通观全文,感觉布坎南绕了一个大圈。这个问题的逻辑本来是很直接的:如果财政平等只关心“财政剩余”概念,那么当不考虑中央政府时,显然不需要任何转移支付,就可以达到财政剩余的同等对待原则——在富裕地区多征税,多提供服务;在贫困地区,少征税,少提供服务。现在中央政府也要提供服务,也要征税,但中央政府的税收和服务是没有地区界限的,所以就打破了原先的平衡,要维持这种平衡,要么转移支付,要么中央政府区别征税,后者就是布坎南建议的方式。
且先不说布坎南论证的繁琐,从布坎南文章的开头来看,我以为布坎南要解决的不是这个问题,而是要解决: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是对一些基本的公共服务的需求却是相同的,这种需求是否应该以及如何通过某种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转移支付制度(不管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来满足,大家可以再回头看我的笔记的开头几段(“导出财政公正的中心原则”之前)。虽然布坎南从上一篇文章的“财政剩余”到这一篇文章的“财政公正(平等)”都很精彩,但是我觉得我理解的这个问题更吸引我。但是自从本文布坎南请出“财政剩余”概念之后,我才知道,原来论题的方向不是这样。
这篇文章就是这样。因为一开始的认知偏差,导致本文看得有点辛苦,请有兴趣的朋友帮我看一下原文,我现在的认识对不对。
最后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在这一年年末,布坎南评上了正教授。好家伙,那个年代,评教授真容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