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制度演变与婚姻制度演变的相互关系
(一)
最早的人类祖先,与其他动物一样,是靠攫取自然界现成地存在着的植物和动物资源为生的。人类祖先攫取自然界现成的植物和动物资源的活动,用我们今天的词来说,就是“采集”、“打猎”、“捕鱼”等,所以,我们把这一时期称为“采集和渔猎时代”。
最早的人类祖先,属于群居的动物。他们成群结队地在一起栖息和生活,晚上群居在山上的洞穴里,处于这种状态的人类祖先,我们把他们叫作“原始人群”。考古学家在我国北京附近周口店发现的大约在五十万年以前的“北京猿人”和大约在十万年以前的“山顶洞人”,就处于这种状态。
人类最早产生的社会制度是:群婚制的婚姻制度和氏族制度。群婚制度和氏族制度的产生,标志着人类从“原始人群”状态正式进入“人类社会”状态,或者说,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正式诞生。
群婚制度和氏族制度同时产生,相互依存,互为前提。也就是说,群婚制度是以氏族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而氏族制度也是以群婚制度的存在为前提的。
群婚制度产生的直接目的,就是试图用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社会制度的安排,来规范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尤其是排除具有血亲、近亲关系的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这对人类整体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人类祖先积累了若干万年的智慧的结晶。
氏族制度产生以后,氏族便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单位。最初的氏族制度,属于母系氏族制度,女性在氏族中处于主导地位,氏族的世系是按母系来计算的。其原因就是:在群婚制度下,每个人都可以确认自己的母亲是谁,但无法确认自己的父亲是谁。
在氏族制度下,同一个氏族内的成员,是通过血缘关系的纽带联系在一起的,即同一个氏族内部的所有成员,都被认为是由同一个女性祖先所繁衍下来的后代,彼此具有血缘关系,因此,属于同一个氏族的男女之间,禁止发生性行为。
在不同的两个氏族之间,可能具有两种关系:一种是血缘关系,即被认为这两个氏族是由原来同一个氏族分化出来的,具有同一个母系祖先,因此,在具有血缘关系的两个氏族的男女之性,也禁止发生性行为。另一种是姻缘关系,即在这两个氏族之间,世代结为群婚制的婚姻关系,一个氏族的确某个男性群体和以与另一个氏族的另一个女性群体发生性行为,反之亦然。
在群婚制度下,所生子女属于母亲所在的氏族。
氏族制度下的少量财产(如工具、武器之类),都归不同氏族各自所有,使用者死后留给本氏族的其他人。
通过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不同氏族,组成了胞族和部落,又由于部落之间为争夺生存空间而发生的战争,形成了部落联盟。
在采集和渔猎时代,人类只能生存在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地区,人口的繁殖和增长,要受到自然界动植物资源再生能力的制约,一旦某一地区发生灾变,动植物资源枯竭,或者,人口的增长超过了该地区动植物资源的再生能力,人们就不得不离开那个地方,去寻找另一处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地方,如果不能及时找到,则该支氏族、胞族或部落就可能陷于灭亡之境。
(二)
农业和畜牧业的发明,是人类生产力的第一次大飞跃,它标志着,人类第一次可以用自己的劳动,创造出自然界不曾现成地存在着的植物和动物,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要。从此以后,人类不再局限于生活在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地方,只要哪里有适于放牧的草埸或适于耕种的土地,人类就能够在哪里生存。人口的繁殖和增长,也不再受到自然界动植物资源再生能力的制约。
房屋的发明,进一步突破了人类居住地域的局限性。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不再需要成群结队地群居在山洞里,而是可以分成一小组一小组的人,分别居住在一座座的房屋里,而居住在同一座房屋里的人,通常是血缘关系最近的人。于是,在氏族内部,开始形成了一个个的“家庭”。
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使得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成为可能的和合理的。人们不需要再象以前那样,成群结队地在一起去采集和渔猎。
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相对于采集和渔猎来说,其劳动收获比较稳定可靠,并且,劳动产品除了满足家庭成员自身需要以外,还有了经常性的剩余。这种经常性剩余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工具等,都开始被留在了各个家庭内,不再拿出去供氏族全体成员共享。开始形成属于家庭的财产,而且,不同家庭之间所拥有的财产数量和内容,开始发生差别。
农业和畜牧业的发明和发展,家庭的形成,引起了婚姻制度的重大变革,即导致了群婚制和婚姻制度向偶婚制的婚姻制度的演变。
我国云南省的纳西族中,有一支叫“摩棱人”的,直至现在还保留着一种古老的“走婚”制度。经笔者研究,这种“走婚”制度,属于偶婚制晚期的婚姻制度,即属于一种比较成熟的偶婚制,是我们研究人类古代婚姻制度的“活化石”。
十九世纪的美国人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在长期实地考察和研究了当时美洲印弟安人,以及澳大利亚、太平洋诸岛、远东、非洲等地土著人的社会制度后所写的《古代社会》一书中,提供了大量偶婚制婚姻制度的实例。
偶婚制的婚姻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从群婚制的“群对群”的婚姻制度,开始转向“一对一”的婚姻制度。但是,偶婚制的“一对一”婚姻制度尚不稳定,男女婚姻当事人,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可以非常容易地解除这种关系;
2、与偶婚制相对应的家庭,是母系家庭。女性在家庭中占据主导地位,家庭的世系按母系计算;
3、婚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属于各自不同的家庭。例如,在摩棱人的“走婚”制度中,男方当事人每天晚上到女方当事人的木屋去“走婚”,第二天早上又匆匆回到自己家的木屋去;
4、婚姻的男女双方相互之间,不承担任何的经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所属的家庭之间,没有任何财产纠葛;
5、所生的子女归属女方家庭。婚姻的男方当事人,对子女不承担任何经济的权利和义务。摩棱的人孩子,通常是都由女方的家庭的兄弟(摩棱人称之为“伟大的阿舅”)帮助照看长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