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08、117条分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成员为5-19人,监事成员不少于3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进一步要求,应在公司章程中列明组成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故当公司出现个别董事、监事离职,而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时,公司实际董事、监事人数将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此种情形,是否将导致公司治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值得商榷。
公司董事、监事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是衡量一家公众公司能否按照公司治理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公司董事、监事离职尚未补选前,实际出席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将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由此认定未能出席的离职董事、监事未能按照公司章程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是荒谬的。
只有当实际董事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又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事实发生的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补选董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效执行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情形。
仅仅因为离职导致出席董事会、监事会的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而未触及其他规定的,若现任董事、监事均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有关会议,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等义务的,公司董事、监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人数不能认定公司董事、监事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