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怎样形成的?
市埸上的商品(包括劳务,下同)价格形成如下图所示:
上图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
1.市埸上的商品价格是由卖者和买者的共同意志决定的;
2.卖者和买者的意志是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
3.卖者和买者的利益是由他们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决定的。
一、 市埸上的商品的价格是由卖者和买者的共同意志决定的
在现代市埸体系中,市埸主体包括交易主体、管理主体和服务主体三部分。市埸的交易主体是各种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当事人,包括商品或劳务的卖者和买者;市埸的管理主体,在一国的国内市埸体系中,主要由政府充当,商会和其他相关民间组织则往往具有协助管理的功能,在国际市埸中,由各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性贸易组织通常不完全地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市埸的服务主体,包括为市埸交易主体提供各种金融服务、中介服务、信息传媒服务、咨询服务等各种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在这些机构或个人向交易主体提供的每一次服务的具体埸合,他(它)们也是该具体服务的交易主体。
在市埸管理者不对商品价格作强制性干预的情况下,即在充分实行交易自由原则的市埸中,确定价格,即确定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完全成为交易当事人——卖者和买者自己的事情,所以,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埸合,商品的成交价格都是由交易当事人——商品的卖者和买者——的共同意志来决定的。
在市埸管理者对商品价格作强制性干预的情况下,卖者和买者的意志仍然会在价格确定中顽强地表现出来。例如,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对许多商品规定了强制性的“计划价格”,且绝大多数计划价格定价偏低,于是,就出现了“黑市”和“黑市价格”;当政府对许多执行“计划价格”的商品实行凭票证供应或凭供应“指标”供应的时候,黑市价格或计划外价格与计划价格之间的差额,又形成票证或“指标”的价格。
商品社会中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就是:建立在私有权基础上的人人平等。因此,市埸上的卖者和买者在形式上和法律意义上是完全平等的。在每一项正常的商品交易中,作为交易前提,卖者和买者必须彼此承认并尊重对方对于各自所持有的商品或货币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在交易价格和相关交易条件的确定上,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商品成交价格及相关交易条件的最终确定,必须得到买卖双方的一致同意。
市埸上商品价格的形成过程,有议价、定价、拍卖、招投标等多种形式,但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其最终形成的成交价格必须得到交易当事人双方的一致认可。
在每一项具体的交易过程中,在明确了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数量、规格、质量以及交货时间和方式、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交易条件以后,卖者对所出售的商品在心目中通常有一个最低可接受价格,买者对购买的商品在心目中也通常有一个最高可接受价格。假如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低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交易可能成功,最终的成交价格将介于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二者之间,至于最终成交价格定在二者之间的哪一个点上,则通常取决于卖者和买者的谈判能力或交易技巧。假如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高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则双方无法达成在成交价格上的一致意见,交易不能成功。
(1) 议价
在这种交易形式中,卖者和买者通过“讨价还价”的方式来协商确定商品的交易价格,这是市埸上最常见的价格形成方式。在确定了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之后,通常先由卖者向买者“报价”,而且,最初的报价往往较高,即所谓“漫天要价”;买者如果不同意卖者提出的报价,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价格建议,即“还价”,买者最初的还价往往较低,即所谓“就地还钱”。在其后的价格协议过程中,卖者可能一步一步地降低报价,实际上这是一种不断试探买者最高可接受价格的过程;买者也可能一步一步地提高自己的还价,实际上这也是一种不断试探卖者最低可接受价格的过程。在双方彼此让步的过程中,如果卖者的报价和买者的还价不断接近,最终达成一致,则交易成功,最终达成一致的价格即为成交价格。如果卖者的报价已经降低到卖者心目中的最低可接受价格,而这一价格仍未得到买者的认同,或者买者的还价已经达到买者心目中的最高可接受价格,而这一价格仍未得到卖者认同,则协商不成,交易不能成功。
(2)定价
在这种交易形式中,卖者通常为自己的商品定出一个明确的价格,并以一定的方式向买者声明该价格不可谈判。在这种情况下,买者要末接受此价格,要末拒绝此价格,别无选择。如果卖者的定价等于或低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交易成功;如果卖者的定价高于买者的最高可接受价格,交易不成功。
(3)拍卖
在这种交易形式下,卖者以某种方式就自己拟出售的商品向多个潜在买者发出要约邀请。卖者往往会对自己拟拍卖的商品确定一个“底价”,规定买者的“报价”只能等于或高于“底价”,这个“底价”就是卖者的最低可接受价格。在众多买者对所拍卖商品的竞价中,卖者将与报价最高的买者成交。
(4)招投标
在这种交易形式下,买者以某种方式对自己拟购买的商品或劳务向多个潜在的卖者发出要约邀请,买者还应同时向潜在的卖者说明拟购买的商品或劳务的各种基本要求,以及对交易条件的各种基本要求,买者对众多卖者发出要约邀请的行为称为“招标”。卖者接受买者的要约邀请,向买者发出要约的行为称为“投标”。卖者的投标内容通常不仅包括对拟向买者出售的商品或劳务的报价,还包括提供商品或劳务的期限、商品或劳务的质量保证等内容。买者并不一定选择投标报价最低的卖者与之成交,往往会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完成期限、投标者的信誉等多种因素,选择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投标者与之成交。
(5)集合竞价
在这种交易形式下,将众多卖者和买者集合在同一个交易系统里,卖者不断地报出自己拟出售商品的卖出价格,买者也不断地报出自己拟购入商品的买入价格,当卖者报出的卖出价格和买者报出的买入价格相等或相交时,系统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如果卖者报出卖出价格的高于系统中所有未成交买者报出的买入价格,或者买者报出的买入价格低于系统内所有未成交卖者报出的卖出价格,则交易不能成功。
总之,无论采用哪一种交易形式,在市埸的每一次具体的交易中,价格,作为商品与货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都是由卖者和买者的共同意志来决定的。而市埸上的价格高低涨落运动,正是由这千千万万次具体的交易成交价格汇集而成的。
2.卖者和买者的意志是建立在他们各自利益的基础上的
卖者和买者在商品交易价格确定中表现出来的意志,并不是无缘无故地产生的,它是基于卖者和买者对各自利益的估计、评价、判断基础上的,因为卖者和买者之所以到市埸上来进行商品交易,就是为了在交易中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且,他们往往会尽力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对于买者来说,他的基本利益在于:
(1) 他要在市埸上买到具有某种效用的商品或劳务,以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
(2) 他要用自己所持有的数量有限的货币,换得尽可能多的效用,以尽可能多地满足自己的需要。
因此,对买者来说,对商品供求关系的判断,对拟购入商品或劳务的效用的评价,以及对支付某种数量的货币以取得某种效用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的判断,往往成为影响买者购买决策的主要因素。
对于卖者来说,他的基本利益在于:
(1) 他要将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卖出去;
(2) 他换回的货币数量,首先要能弥补他为生产或经营商品所支付的全部成本费用和税金,其次要能为他带来利润,而且要带回尽可能多的利润,因为在商品社会中,追求利润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基本目的。
因此,对卖者来说,对商品供求关系的判断,对商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和税金的计算,以及对出售商品所可能取得的货币与他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和税金之间的数量对比关系,成为影响他销售决策的主要因素。
卖者和买者的利益通常具有客观性,而卖者和买者对各自利益的估计、评价、判断以及由此产生的在商品交易中的意志,则都是主观的。从客观的利益到主观的意志之间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可能受到许多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因此,卖者和买者的主观意志一般不可能完全符合他们各自的客观利益。
有句俗话叫“没有卖错,只有买错”,由于卖者和买者在商品交易中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因此,买者在对自己利益的估计、评价、判断上出错的可能性和出错的程度通常都要比卖者大得多。当然,卖者也不是绝对不出错,只不过是出错的程度往往比较小罢了。正因为在买者的客观利益到主观意志的过程中要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所以,研究消费者心理成为现代营销学、广告学等学科的一个重要领域。
卖者和买者在商品交易中的利益,主要指的是他们各自的经济利益,但也不排除其他方面的利益。例如,在一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中,往往会考虑某些国际关系的利益;在某些个人之间的交易中,有可能掺入个人情感方面的因素,等等。
3.卖者和买者的利益是由他们背后的全部社会经济联系决定的
限于篇幅关系,我不可能在这篇文章中展开对商品社会全部社会经济联系的论述,我在这里只是简单地指出“全部社会经济联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商品经济中人们之间的社会经济联系分两个层次:
(1)呈现在社会表面的经济联系(也就是反映在商品生产和流通当事人头脑中的联系)
在这一层次的联系中,直接对价格形成和价格运动起作用的主要是如下三种关系:
① 费用与效用的关系(这一联系在商品经济中分化为价格与费用的关系和价格与效用的关系);
② 供给与需求的关系;
③ 竞争关系。
(2)商品社会中人们之间的本质关系
主要包括:
① 社会耗费(劳动、自然资源、环境)与效用的关系;
② 社会资源在社会各生产领域、各部门不断地配置和重新配置的关系;
③ 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包括:个别企业中,个人劳动者与总体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个人劳动者成为总体劳动者的片面的器官或肢体)、社会范围内,个别企业的生产过程与社会生产总过程的关系 二者之间的关系:
社会表面的联系是商品社会本质关系在社会表面的反映,但却是扭曲的反映,它反过来歪曲和掩盖了商品社会的本质关系。在研究商品和价格的本质的时候,我们必须透过社会表面联系,深入探讨商品社会中的本质关系。但在研究商品社会中的价格运动规律时,我们则主要是研究社会表面的各种经济联系,因为直接影响和推动价格运动的,正是这些社会表面的经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