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
执业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第一节 发行人的设立及有效存续
第二节 发行人的发起人与股东
第三节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发行人的独立性
第四章 发行人的业务
第五章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第六章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第七章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第一节 发行人的合规运行
第二节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第三节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
第八章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第一节 关联交易
第二节 同业竞争
第九章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和业务发展目标
第十章 诉讼和仲裁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1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首发法律业务定义】 本细则所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执业依据和要求】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首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规定,遵守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合理、充分地运用《执业规则》要求的查验方法,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对发行人首发的相关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在确保获得充分、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保证其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境外事项查验】 发行人可以委托境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对发行人境外主体、业务等事项进行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人的中国律师应当如实援引相关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境外律师事务所无法出具意见的,发行人的中国律师应当说明不能出具法律意见的理由。
本细则所称境外,是指我国领域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第五条【风险揭示及兜底性规定】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查验事项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直接证据,且无其他有效替代查验方法的,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并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风险。
律师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发行人的不同情况,以及不同市场板块的要求,勤勉尽责有针对性地审慎履行查验义务,出具法律意见。
本细则的规定是对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首发法律业务的最低要求。对于本细则没有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问询涉及的问题或者对发行人首发、投资者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法律事项,律师应审慎履行查验义务,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第二章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及有效存续
第六条【发行人设立】 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如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查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根据发行人设立时间、设立方式及企业性质,查验发行人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以及是否履行相关程序并获得批准;
(二)发起人的资格、人数、住所、出资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发起人是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相应的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评估、验资等程序,用于出资的财产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是否依法履行设立登记程序,并取得营业执照;
(五)发行人是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改制来的,或者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应当查验改制的法律依据,改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是否依法履行改制程序,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到管理层收购、持股或员工持股的,改制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要求;
(六)发行人设立的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以及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第七条【整体变更有限公司设立】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查验整体变更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整体变更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决议文件;
(二)折股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审计、评估程序,作为折股依据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是否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出具并签署;
(三)发行人整体变更前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年限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四)股东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五)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是否存在未弥补亏损事项。如存在,发行人改制中是否存在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与债权人存在纠纷;
(六)发行人整体变更是否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程序;
(七)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整体变更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如存在瑕疵,发行人是否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以及瑕疵事项的影响,发行人或者相关股东是否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重大法律风险,是否会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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