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2.监督程序,还是护短程序、寻租程序?
2007.3.27
为了保证现行法律体制的公正,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和法律监督程序。然而,官官相护的法则和法律监督程序没有审理时限、检察院和法院责任不清的制度设计,使我们的法律监督程序实际成为护短程序、寻租程序。以本人的切身体验为例:上诉者基本上是自认为有理而不愿意向一审法官行贿的人,同样不愿意向二审法官和执行法律监督程序的法官行贿。其后果,同样是败诉,不管您是否有理。并且,只要您不改**度就会一路败诉下去,还会被拖上很长的时间,实在拖不下去时就换一个法官继续拖,或者以各种借口高高挂起,直到事情闹大,或者本人屈服。
例外也许会有,不过很难遇到。
采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法官仅仅成为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将法官以权谋私的可能降到最低,大幅度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再审率。成为今日中国一道风景的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也许会就此消失。司法独立的可能,也才因此不会成为司法腐败的可能。
因为:寻租的欲望会将任何权力变为百姓的门槛,包括司法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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