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近 2.6 亿元,实控人和副总裁被判刑--跨国造假被移送司法,不再是罚款60万了事
陆永:男,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研究生学历,曾任济南国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1年8月至今任江苏佳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9月至今任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4月至2014年9月,任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月至今任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据调查,为造假雅百特动用了7个国家和地区的50多个公司走账,超过了100多个银行帐户进行资金划转,而且经常通过银行票据和第三方支付划转,渠道复杂。为应对证监会的调查,雅百特曾提供虚假的供应商韩某的联系方式来试图蒙混过关。事实上,上海煊益等7家雅百特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为李马松,他在雅百特内部通讯录上为雅百特副总裁、大客户事业部总裁,对外以雅百特员工身份开展业务。恰是这个人物的存在,使得雅百特在虚增买卖的过程中“如虎添翼”。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当事人刑事案件判决的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陆永函告,现将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8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7年4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23)。
2017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54号)。公司已于2017年5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53)。
2017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02号)。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99)。
2018年7月4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中小板函【2018】第5 号),公司因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公司已于2018年7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8-091)。
经盐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为陆永、李马松,指控陆永、李马松二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苏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陆永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被告人李马松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刑事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均无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1 日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7108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陆永、李马松、顾彤莉、施妙芳、褚衍玲、陈建辉、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雅百特于 2015 至2016 年 9 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 5.8 亿元,虚增利润近 2.6 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
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 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以及 2016 年三季报公布。
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陆永、顾彤莉、施妙芳、李马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给予警告,并发你别处以5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进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陆永、李马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顾彤莉、施妙芳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决定进行申辩和听证,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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