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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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跨国造假被移送司法,不再是罚款60万了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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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9-11 14:47:57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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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增利润近 2.6 亿元,实控人和副总裁被判刑--跨国造假被移送司法,不再是罚款60万了事

陆永:男,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研究生学历,曾任济南国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1年8月至今任江苏佳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4年9月至今任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年4月至2014年9月,任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4年10月至今,任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8月至今任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据调查,为造假雅百特动用了7个国家和地区的50多个公司走账,超过了100多个银行帐户进行资金划转,而且经常通过银行票据和第三方支付划转,渠道复杂。为应对证监会的调查,雅百特曾提供虚假的供应商韩某的联系方式来试图蒙混过关。事实上,上海煊益等7家雅百特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为李马松,他在雅百特内部通讯录上为雅百特副总裁、大客户事业部总裁,对外以雅百特员工身份开展业务。恰是这个人物的存在,使得雅百特在虚增买卖的过程中“如虎添翼”。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当事人刑事案件判决的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陆永函告,现将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7108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7年4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23)。

2017年5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54号)。公司已于2017年5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53)。

2017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7]102号)。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7-099)。

2018年7月4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通报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案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函》(中小板函【2018】第5 号),公司因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中国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公司已于2018年7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8-091)。

经盐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为陆永、李马松,指控陆永、李马松二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苏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最终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陆永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2)被告人李马松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刑事诉讼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均无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1 日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7108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陆永、李马松、顾彤莉、施妙芳、褚衍玲、陈建辉、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雅百特于 2015 至2016 年 9 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 5.8 亿元,虚增利润近 2.6 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

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 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以及 2016 年三季报公布。

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陆永、顾彤莉、施妙芳、李马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给予警告,并发你别处以5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进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陆永、李马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顾彤莉、施妙芳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决定进行申辩和听证,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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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9-11 14:48:26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陆永、顾彤莉等21名责任人员)


〔2017〕102号


当事人: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住所:江苏省盐城市。

陆永,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长,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顾彤莉,女,1975年11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施妙芳,女,1962年9月出生,时任雅百特监事会主席,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褚衍玲,女,1973年8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陈建辉,男,1982年10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李冬明,男,1965年11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刘元玲,女,1973年8月出生,时任雅百特董事,住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张峥,男,1982年2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潘飞,男,1956年8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童敏明,男,1956年2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涂振连,男,1972年6月出生,2016年4月至本案调查日,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赵阿平,男,1968年3月出生,2016年4月至本案调查日,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单少芳,女,1965年12月出生,2016年4月至本案调查日,任雅百特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彭玲玲,女,1983年4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任雅百特监事,住址:广东省化州市。

温世燕,女,1970年9月出生,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任雅百特监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张庭,男,1980年6月出生,2016年4月至本案调查日,任雅百特监事,住址:河南省正阳县。

王国红,男,1969年9月出生,2016年5月至本案调查日,任雅百特监事,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陈冬尔,女,1985年9月出生,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任雅百特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张明,女,1983年8月出生,2016年7月至本案调查日,任雅百特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秦静,女,1986年2月出生,时任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雅百特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雅百特)财务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除单少芳外,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17年6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雅百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年雅百特以虚构海外工程项目的方式虚增收入20,182.50万元(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是指人民币)

木尔坦项目系巴基斯坦木尔坦市的城市快速公交专线项目,业主方为木尔坦发展署(Multan Development Authority)。木尔坦项目路线全长约18.5公里,共21个公交车站,总投资约3.50亿美元,其中工程建设款约1.79亿美元。该工程第3标段由中铁一局与巴基斯坦Habib Rafiq Limited公司(英文缩写HRL公司)、Matracon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承建,该标段标的为1.71公里长的高架桥、桥面及该路段所包含的3个公交车站和附属工程等,合同金额约2,424万美元。

根据雅百特提供的材料及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及证言,2014年下半年山东雅百特经其主要供应商李某松介绍,与巴基斯坦首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CapitalEngineering & Construction CO.,Ltd,以下简称首都工程公司)取得业务联系。2014年12月8日,山东雅百特与首都工程公司签订《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3,250万美元,合同标的为13个公交车站金属屋面维护系统。雅百特称,HRL公司于2014年从木尔坦发展署承包了该项目,并将该项目中13个地铁公交站站房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给首都工程公司,首都工程公司在承接该工程后,将工程发包给山东雅百特。

经查,在上述木尔坦项目中,除中铁一局外,没有其他中国公司参与该工程的建设,山东雅百特也没有参与该项目。雅百特所称的首都工程公司并非在巴基斯坦登记注册的公司,核查人员也未在雅百特提供的地址找到该公司。HRL公司仅参与了木尔坦项目中的第3标段建设,并非雅百特所称的整个木尔坦项目,且在木尔坦项目中仅与中铁一局一家中国公司合作。雅百特提供的木尔坦相关资料与我会调取的该项目资料在招投标时间、合同标的包含的公交车站、合同金额、施工期间、毛利润率、回款方式、建筑风格等诸多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2015年,经李某松安排,山东雅百特通过上海联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物流)等安排木尔坦项目货物虚假出口的海关报关、货物运输等。山东雅百特通过联赢物流等货运代理公司向海关报关出口了价值2,255.57万元的建筑材料,用于木尔坦项目的建设,报关出口目的地为巴基斯坦卡拉奇。根据海关报关单、航运公司货物提单等有关证据,山东雅百特出口至巴基斯坦的建筑材料只有6个标准集装箱(共118个标准集装箱)运抵巴基斯坦,收货人为中国建筑,其他货物在获取海关放行信息后,山东雅百特通过联赢物流等货运代理公司,要求上海市新海丰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丰)等货运公司将报关出口至巴基斯坦的建筑材料运送到香港、新加坡等地,然后再由李某松安排的上海罗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雄国贸)将货物进口回中国,虚构建筑材料出口。

2016年,雅百特先后向监管机构提供了部分其承建的木尔坦公交车站现场照片。根据有关证据,雅百特提供的木尔坦公交车站照片实际为伊斯兰堡公交车站照片。

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雅百特通过中国香港、迪拜、美国、马来西亚等地的16家第三方公司以大批小额方式取得木尔坦项目工程回款,制造海外回款假象。

综上,山东雅百特通过签订《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虚构木尔坦地铁公交工程项目,利用李某松安排的公司构建资金循环,制造海外回款的假象,同时伪造木尔坦项目的工程进度单、人工成本计算单、材料成本等相关资料,安排公司相关人员负责工程相关建设,并将报关出口至巴基斯坦的建筑材料运送到香港、新加坡等地,然后再安排有关公司将货物进口回中国,制造项目施工假象。2015年,雅百特以虚构木尔坦项目方式虚增营业收入20,182.50万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967.5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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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9-11 14:48:52

二、2015年雅百特以虚构建材出口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1,852.94万元

2015年初,经李某松安排,山东雅百特与安哥拉安美国际公司(AngobelasInternacional,Lda,以下简称安美国际)取得联系。根据雅百特提供的材料,2015年4月8日,山东雅百特与安美国际签订了《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286.68万美元。2015年雅百特安哥拉项目实现收入1,852.94万元。

2015年,经李某松安排,山东雅百特通过联赢物流等货运代理公司向海关报关出口了价值342.01万元(价税合计)的铝单板、镀锌卷、玻璃棉等建筑材料,报关出口运抵国为安哥拉。在获取海关放行信息后,山东雅百特通过相关代理公司,要求新海丰等货运公司将上述货物运送到香港,然后安排罗雄国贸将货物进口回中国。雅百特共向香港运送了17个标准集装箱的货物,均由罗雄国贸进口回中国。安美国际与山东雅百特并未发生真实的业务往来。

综上,2015年,山东雅百特通过安美国际伪造虚假的建筑材料出口合同,将报关出口至安哥拉的货物运送至香港,然后再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将货物进口回中国。2015年,雅百特以虚构建材出口贸易方式虚增营业收入1,852.9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营业利润1,402.9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41%。

三、2015年至2016年9月雅百特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36,277.48万元

(一)2015年雅百特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26,147.24万元

2015年,山东雅百特从上海远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远盼)、上海森涌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森涌)、上海首奔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首奔兆)、熠循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循新能源)、上海望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望川)、上海洲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洲捷)、上海李雅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李雅氏)、上海煊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煊益)采购钢材、铝材等材料,随后转手出售给上海桂良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桂良)、上海久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久仁)、上海怀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怀聚)、无锡市挚航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挚航)、天津盈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盈丰)。该5家销售客户向山东雅百特转入的资金来源于陆永控制的江苏佳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瑞鸿)和山东雅百特等公司,其中,拉萨瑞鸿和山东雅百特的资金通过李某松控制或安排的上海远盼、熠循新能源、无锡挚航、上海李雅氏、上海煊益、海门西本、杭州宝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转入上述5家销售客户。在上述整个贸易过程中,交易各方仅进行了资金流转,未涉及实物流转。

综上,山东雅百特利用其控制或安排的公司,签订无真实需求的购销合同,伪造出入库凭证,通过部分销售客户银行账户并向其支付一定资金通道费的方式,伪造“真实”的资金流,虚构国内建材贸易。2015年,雅百特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销售收入26,147.24万元,相应虚增当年利润6,855.8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1.57%。

(二)2016年1月至9月雅百特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

2016年,山东雅百特从上海森涌等公司采购钢材、铝材等材料,随后出售给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创电子)。在李某松等人的安排下,四创电子又将从雅百特采购的货物出售给上海远盼、无锡挚航、熠循新能源、上海森涌、上海望川、合肥流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四创电子等公司在材料购销过程中没有进行实物流转,山东雅百特在伪造四创电子收货单据时伪造了四创电子的合同专用章。四创电子向山东雅百特支付的货款来源于李某松控制或安排的上海森涌、上海远盼和熠循新能源,该三家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山东雅百特等公司。上述交易只有资金往来,没有真实的货物流转,四创电子收取过账金额一定比例的资金通道费作为利润。

综上,山东雅百特利用其控制或安排的公司,签订无真实需求的购销合同,伪造出入库凭证,通过部分销售客户银行账户并向其支付一定资金通道费的方式,伪造“真实”的资金流,虚构国内建材贸易。截至2016年9月,雅百特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423.7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74%。

综上所述,2015年至2016年9月,雅百特共虚增营业收入58,312.41万元,虚增利润25,650.11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48,182.17万元,虚增利润23,226.34万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3.08%;2016年1至9月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2,423.7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74%。雅百特于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6年10月分别公告了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陆永为时任雅百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是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的首要策划、决策、组织者。顾彤莉为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整体财务工作,是雅百特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施妙芳作为雅百特的财务经理,协助陆永和顾彤莉调配大额资金进行“走账”,是雅百特上述违法事项的直接参与者,施妙芳作为监事会主席,应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陆永、顾彤莉、施妙芳均在雅百特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褚衍玲为雅百特时任董事,陆永的配偶,参与雅百特的重大决策,曾陪同陆永前往巴基斯坦考察。陈建辉为雅百特时任董事、总工程师、副总经理,负责木尔坦项目的技术设计、现场施工技术的指导,直接参与了雅百特虚构木尔坦项目的违法行为。褚衍玲、陈建辉均在雅百特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温世燕、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时任雅百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好确认、审核职责,导致雅百特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彭玲玲、温世燕、陈冬尔在雅百特2015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李冬明、刘元玲、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王国红、张庭、张明在2016年中期报告和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秦静为时任雅百特财务经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上述财务造假事项的直接经办人,并在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上签字。综上,褚衍玲、陈建辉、李冬明、刘元玲、秦静是雅百特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峥、潘飞、童敏明、彭玲玲、温世燕、陈冬尔是雅百特2015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王国红、张庭、张明为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证人证言、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公司提出:第一,雅百特积极配合调查,并已就财务工作进行自查和纠正;第二,对2016年1月至9月与四创电子之间的国内建材贸易不提异议,公司已在16年年报中将该部分收入和利润剔除,属于主动承认和改正错误;第三,证明雅百特虚构木尔坦项目的证据不足。一是公司和中介机构获悉的情况均显示公司承包了该项目。二是我会调取的关于HRL公司的信函属于证人证言和传来证据,证明力不高于公司提供的证据。三是公司提交的HRL信函等证据证明公司参与了木尔坦项目。四是中铁一局所承包的项目和雅百特所承包项目不一样,不能简单对比,且相关陈述不足以完全采信。五是证明部分建筑材料出口后又进口的证据不足。六是证明公司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制造回款假象的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构建了资金循环。七是照片提供错误是因为公司未认真核对,不足以否认项目的真实性;第四,公司通过李某松控制上海远盼等公司与事实不符,李某松不是雅百特员工,且李某松并不是告知书认定的全部七家公司实际控制人或高管;第五,证明2015年虚构出口贸易的证据不足。一是进口方罗雄国贸与雅百特没有关联关系。二是进出口报关单、提单等证据显示,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三是国际贸易中退运较为常见,即使运回也不足以否定交易的真实性;第六,证明2015年虚构国内贸易的证据不能达到优势证明标准。一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贸易存在循环。二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伪造了“真实”的资金流。三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的贸易没有实物流转;第七,公司的经济贡献和社会价值巨大,请求不予处罚。

相关责任人提出:第一,未参与涉案违法事实,且已经勤勉尽责,但基于工作分工、不具备专业知识、公司刻意隐瞒等原因无法知悉涉案违法事实;第二,部分董事就任职期间提出申辩,提出仅在告知认定的部分年报或季报签字,不应当为整个违法行为负责;第三,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2的规定,认为2016年1月至9月虚增的利润占2016年年报披露利润及虚增利润的比例不到10%,不属于重大事项,不应当被追究2016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第四,涂振连和张明提出,本人在获悉违法事实后,积极履职,促使雅百特年报更正,具有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第五,褚衍玲提出,其在公司不担任任何经营管理职务,除了参加董事会并签字外,不了解公司其他任何经营管理信息,且没有参与策划木尔坦项目。

板凳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9-9-11 14:49:07

经复核,针对公司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第一,配合调查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是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而且是否属于配合调查应由我会最终认定。此外,当事人所提的公司经济贡献和社会价值巨大也不是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二,当事人披露的2016年年报剔除了2016年国内贸易部分收入和利润,这是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定要求,是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行为。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已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虚假记载已对公众投资者造成误导,已经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公司2016年年报的正确披露行为不影响我会对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认定。公司2016年年报披露时间距上述三季报披露时间已达半年之久,不能达到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之目的,而且2016年年报剔除2016年虚假收入和利润的行为是在我会已向公司下达立案调查通知书之后而为,也不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综上,2016年年报调整等事项不构成《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我会对当事人虚构参与木尔坦项目的认定是依据相关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各项证据综合作出。对雅百特所提交的证明其参与木尔坦项目的HRL确认函等证据,经核实,上述证据与我会查明的事实不符。雅百特所称其合作方首都工程公司并未在巴基斯坦登记注册,根据雅百特提供的地址,也未查找到首都工程公司。同时我会查明雅百特存在提供虚假工程项目照片、虚构项目工程材料出口、虚构工程回款等事实,当事人对此没有合理解释且未提供进一步证明其参与该项目的其他证据。综上,我会认定雅百特参与木尔坦项目建设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对于当事人提出其并不能通过李某松控制有关公司的问题,我会认为,本案事先告知书中所称“控制”并不等同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等概念,而是指在涉案的虚假业务往来过程中,雅百特能够通过相关人员指使、安排有关公司进行配合的事实。

第五,对于虚构2015年国际贸易业务和2015年国内贸易业务部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雅百特在进行上述贸易过程中与上下游公司仅有资金往来,并无实物流转,当事人所提出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相反,当事人仅提出质疑意见,作为当事方并未提出证明上述业务真实的相关证据,我会相关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针对责任人员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

第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保证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对信息披露事项履行好确认、审核等职责。本案中,当事人提出的未直接参与违法行为、不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相信中介机构专业判断等申辩意见不足以构成免责事由,且本案在确定各责任人的处罚幅度时已考虑上述因素。

第二,针对当事人提出2016年1月至9月虚增利润占比不到10%,不属于重大事项,不应当被追究2016年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问题,我会认为,其一,10%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发生交易时的临时披露标准,即相应指标达到10%以上就要及时披露,该标准并非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行政责任追究标准,即没有达到前者的临时披露标准,并不能就此认为虚假披露行为轻微,二者评价的对象不同,不存在必然联系。其二,本案并没有认定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而是认定2016年中期报告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即认定2016年1月至9月,雅百特以虚构国内建材贸易的方式虚增收入10,130.24万元,相应虚增利润2,423.77万元,占当期即当年1至9月披露利润总额的19.74%,虚增利润的绝对金额和占当期的相对值均较大,应当予以处罚,相关当事人应当对雅百特2016年中期报告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三,当期是指认定信息披露违法的期间,而不能扩大至一年,虚假占比反映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只有当期的虚假数与当期的披露数相比,才能有效反映违法区间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否则与其他扩大的区间相比则失去了比较的有效性。当事人所提该申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理性,不予采纳。公司在补充申辩意见时也提出此问题,在此一并回应。

第三,针对褚衍玲提出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其一,褚衍玲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积极履职、勤勉尽责,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状况,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参与、不了解公司业务的日常经营状况,仍然担任董事,这本身就是对公司和投资者的严重不负责任;其二,褚衍玲作为董事长陆永的配偶,曾陪同陆永赴巴基斯坦考察,相比一般管理人员更应当知悉木尔坦项目的有关情况。褚衍玲在应当知悉公司重大项目存在造假的情况下,仍然在年报上签字,显然没有做到勤勉尽责,相对其他直接责任人情节更为严重,其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能免除或减轻其行政责任。

第四,对部分责任人在本案部分违法事实发生时,未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职务,未在涉案年报上签字从而不应当承担该部分违法行为后果的申辩意见,以及部分董事、高管提出在更正2016年年报事项中起到了积极作用的申辩意见,我会予以采纳,决定酌情对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玲、温世燕、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从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陆永、顾彤莉、施妙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冬明、刘元玲、秦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张峥、潘飞、童敏明、彭玲玲、温世燕、陈冬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六,对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张庭、王国红、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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