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angjian2009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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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教育] 米塞斯:私营企业的官僚管理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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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私营企业的官僚管理

本文选自路德维希·米塞斯《官僚主义》第四章。冯克利译,新星出版社2007年中文版。



2.对利润水平的干预


政府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限制一个企业自由赚取利润。最常用的办法是,


1.对特定类别的企业自由赚取利润进行限制。剩余要么交给当局(比如市政府),要么作为奖金分给雇员,或是通过降低利润率或消费价格而消灭之。

2.当局随意决定价格或利润率,企业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接受。它运用这种权力阻止所谓的超额利润。

3.企业不能自由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只能在实际成本之外,再加上由当局确定的一定数量,它是成本的一定百分比,或是一笔固定的费用。

4.只要市场条件允许,企业可以自由地挣钱。但是税收拿走了一定数额之上的所有利润或大部分利润。


这些手段的共同之处是,企业不再关心增加利润。它失去了降低成本、高效率工作和厉行节俭的动力。但是另一方面,对改进工作程序和努力减少成本的所有约束依然如故。企业仍然要承担与新的节约成本的方式联系在一起的风险。他无法摆脱因为对抗雇员对更高工资和薪水的要求而引起的不和。


公共舆论受到社会主义者的虚假神话的误导,轻率地谴责企业家。据说,是他们的不道德造成了效率的下降。假如他们像无私的公务员那样有良知,致力于促进公共福祉,他们就会始终不渝地会尽力改进服务,即使这同他们自私的利润无关。他们卑鄙无耻的贪心,损害了利润机会有限的企业的运行。一个人,即使他从最有益的尽职尽责的表现中得不到预期的个人好处,为何就不应当尽力而为呢?


以这种方式让官僚成为企业家的楷模,简直是荒唐透顶。官僚并不能自由地致力于改进。他必须服从上级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条例。假如得不到上司的批准,他没有权利从事创新。他的职责和美德是惟命是从。


我们不妨以军队的生活为例。军队肯定是最理想、最完美的官僚组织。在大多数国家,它们是由军官指挥,军官忠实地致力于唯一的目标:让国家的武装力量尽可能保持效力。然而,军事事务的管理,却是以顽固对抗一切改进为特点的。经常有人说,总参谋部总是为上一次战争备战,却从来不为将来的战争备战。任何新思想,总是会遇到那些管理者的顽固反对。鼓吹进步的人有着最伤心的经历。没有必要揪住这些事实不放,大家对它们耳熟能详。


这种令人不快的状况的原因显而易见。任何进步总是不符合既定的旧观念,因此也不符合它们所形成的一套规矩。前进的每一步,都是包含着严重风险的改变。只有为数不多的人具备不同寻常的能力,以及筹划新事物和识别其益处的才干。在资本主义体制下,创新者可以自由地致力于实现自己的计划,即使多数人不愿意承认它的优点。只要他能成功地说服一些明事理的人,借给他启动资金,也就够了。在官僚体制下,却必须说服头头,他们通常都是上了年纪的人,习惯于照章办事,不愿再接纳新思想。在第一步需要获得老人同意的处境中,不能指望任何进步与改革。新方式的先驱被视为捣乱分子,并且会被如此对待。对于官僚的头脑来说,遵纪守法,即墨守成规,才是第一美德。


对一个受着利润机会限制的企业的创业者说,他应当“像有良知的官僚那样做事”,这等于是让他回避任何改革。没有人能够即做一名正确的官僚,同时又是一个创新者。所谓进步,也就是那些规则和条例预见不到的事情。它必然处于官僚的活动领域之外。


利润体系的优点是,它为改进提供了极高的奖赏,使人愿意冒很大的风险。假如取消或大大缩减这种奖赏,也就不会存在任何进步了。


大企业把数量可观的钱财用于研发,是因为它渴望着从新的生产方法中获利。每个企业家总是在研究如何改进;他希望从降低成本或完善产品中获利。公众只看到成功的发明,他们不知道有多少企业因为错误地采用了新工艺而失败。


要求企业家像预期利润会使他发财时的情况那样,在没有利润激励的情况下也致力于改进,是没有用处的。自由企业家做出他的决定,要严格而细致地审察一切利弊因素,衡量成败的机会。他对可能的收益和可能的损失进行权衡。他本人的未来不是遭受损失,就是面对收获。这才是关键所在。用政府或别人的利润机会来抵消个人损失钱财的风险,意味着从十分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


但是还有一些更重要的事情。无效的发明不仅造成投资损失,它同样也会减少未来的利润。假如赚到了这些利润,它的大部分将流入国库。而现在,它们的减少影响到政府的收入。政府不会允许企业家拿政府的收入去冒险。它会认为,授予企业家权利,让他拿着本质上属于政府的钱去冒险,是不公正的。它会限制企业家管理“个人”事务的自由,实际上这种事务已经不再是他本人的,而是政府的。


我们已经处在这些政策的起点上。在成本加费用的合同中,政府不但要搞清楚合同一方宣布的成本是否发生,而且要看看它们是否得到合同条款的允许。它把成本的任何减少都视为理所当然,可是它不承认那些在雇主、也即官僚看来不必要的成本。由此造成的结果是:订立合同的一方把一部分钱用于减少生产成本。假如他取得成功,那么——在采用成本再加一定百分比的成本的情况下——他的利润被剥夺。政府不补偿相关的费用,他损失惨重。对传统生产流程进行变革的任何努力,肯定对他有害无益。对于他来说,避免受罚的唯一办法,就是不去改变任何东西。


在征税领域出现的一项新发展,是限制薪水。目前,这些限制只影响到较高的薪水,但是它们很难就此止步。一旦采用这一条原则,国内税务局便有权宣布,某些成本、减免或亏损是否合理,在另一些成本项方面,企业家的权力也会受到限制。这样一来,管理者在着手任何变革之前,必须搞清楚税务当局是否批准必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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