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zx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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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交易方法》-每日学习一点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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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gz 发表于 2010-3-22 22:02:08

第三章 交易系统的检验方法



一、交易系统检验的基本原则

“接近实战”是交易系统检验的基本原则。交易系统检验时的条件越接近实战果件,则检验结果越具有实际应用的可靠性。
有丰富实际操作经验的系统研究者与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的系统研究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明了什么是实际操作条件,从而能在系统开发时充分考虑到这些条件,并能在市场条件变比时,预先估测到该变比对系统表现的可能影响。而缺乏实际操作经验的系统研究者,例如市场分析师、数据商、计算机软件商及某些学术研究人员等等,往往在系统开发时倾向于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使交易系统的评估带有不同程度的倾向性。
按照“接近实战”的检验原则,作者在长期实践中体会到,在系统检验时如果面临多种条件的选择,应遵循“宁可从严,不可从宽”,“宁可不利于己,不可有利于己”的原则。遵循该项原则,研究者在对交易系统进行统计检验之前,还必须对下述条件进行分析,并将其参数编入计算机程序。

(一)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指执行进出场指令所发生的直接成本。交易成本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即不变成本(手续费)和可变成本(指令执行价差)。
手续费是指经纪公司对执行交易指令收取的交易费用。
指令执行价差是指预期交易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的差。
当然,交易成本中还包括其他若干杂项成本。
手续费作为交易成本中的固定成本,其标准因国家、因市场而有很大差别。以美国为例,股票交易的手续费通常是按交易股数收取,交易股数越大,平均每股支付佣金越低,而期货交易通常按交易合约数的事先约定佣金标准收取,即无论是股票交易和期货交易,股票价位和期货价位的变动通常不影响手续费的收取标准。这一点对系统交易检验较为有利,因为可设定为一个固定参数值。
在中国,按目前的市场条件,股票交易收费与期货交易收费通常都与股票价应和期货价位有关,因为手续费通常按交易额的一个比例收取。这种规定使手续费成本的确定增加了难度。另外,对小额股票投资资金来说,一些经纪公司对未成交单也要收取费用,等等。总之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手续费比较西方发达国家增加了若于不确定因素。在系统检验中,应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即宁可高估手续费成本,也不要低估手续费成本。
指令执行价差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市场中是一个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由于买卖差价的存在及市场流动性变动的影响,指令执行价差变动范围很大,通常可为手续费的一至两倍。
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由于进出场指令较为单一,通常只接受限价单,因此通常不存在显性指令执行价差的问题。对个别服务较好的经纪公司,可安排市价单指令,这时便会产生指令执行价差的问题。但是在中国目前市场服务较为单一的条件下,虽然通常不存在指令执行价差的问题,但研究者必须注意“隐性”指令执行价差的问题。由于中国股票与期货市场不设有场内经纪商与场内交易商制度以及单一限价指令制度,使得交易信号发生——给出指令——执行指令这一过程所需时间要大大长于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市场进行交易,这一差别同样造成预期理想交易价位与实际交易价位的差别,而目有时这一差别还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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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gz 发表于 2010-3-22 22:02:39
为什么要如此认真地考虑交易成本的影响?因为:
1、交易成本是决定交易系统表现的重要条件之一。请看以下举例说明。设有两个交易系统:交易系统1和交易系统2
假设经过六个同的操作,各项数据如下
                      交易系统1     交易系统2
      所需操作资金       5 000        5 000
      盈利(佣金前)     1000         1000
      交易次数             5            20
很明显,对交易系统1而言,其临界交易成本为200;对交易系统2而言,其临界交易成本为50。若交易成本大于50,则交易系统2成为亏损系统。只有当交易成本大于200时,交易系统1才成为亏损系统。因此,当评估或比较交易系统时,交易成本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2、交易成本是决定交易系统类型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任何交易系统而言,都存在一个临界交易成本。而对任何交易系统而言,依作者多年实践经验的体验和理论研究的心得,如果一个交易系统有能力成为一个实用的系统,则应当有能力在任何波长上交易(在下考虑成本和指令下达方式的条件下)按照Chase理论,模式结构在任何一个层次上都是相同的。这就是说,从单纯交易信号的角度来评价,交易波长应当不影响交易信号的成功率。比方说:如果一个人研究出一个交易系统,在日线上检验是成功的,但放到5分钟线上则存在明显缺陷,那么依作者多年实践经验,这样的系统是非常值得怀疑的。反之,如果一个系统在例如5分钟线上是成功的,但在日线上是不成功的,这个系统同样不可信任。如果一个交易系统的信号成功率在各层次波长上保持稳定,则可认为是一个稳定的系统。这时,该系统的最小交易波长,由交易成本和指令周转时间来决定。依作者多年实践经验,最小交易波长应当最好大于交易成本的5倍,最低不能小于3倍,否则会必然成为一个亏损系统。例如,SP500指数期货的交易成本中佣金设为50美金(一口合约),相当于10点图上运动。SP500的法定最小运动距离(1 Tick=5点。假设指令执行成本为50美金,则交易成本=100美金=20点运动。设经过统计研究SP5002分钟线上的平均波长为100点。则知2分钟波长=5X交易成本。由此可知,单由交易成本决定SP500的最小交易波长区大于2分钟线。同时,由指令周转时间也决定交易波长不能小于2分钟。依同样的原则,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各证券和期货交易品种都可找到其最小交易波长。若交易周期小于最小交易波长,则必定成为一个亏损系统,而只能是一个对经纪公司有利的系统。
大多数投资人通常都忽略了这样一个重要研究:即进入任何一个市场之前,都应先确定该市场的最小交易波长。因此,在选择交易系统类型时,无论是长线系统、中线系统、或短线系统,交易成本都是一个重要决定因素。交易波长越大,交易成本越低,单次交易风险越大;交易波长越小,交易成本越高,单次交易风险越小,单次交易成本与单次交易风险的关系是相互消长(Toadeoff)关系,投资人的投资技巧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能够在这种相互消长关系中寻找到动态平衡点。
交易成本的研究目的是:①确定交易系统的最小交易波长。②在交易成本与交易风险间寻找到动态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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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gz 发表于 2010-3-22 22:04:03
(二)市场价格运动模式

交易系统检验过程就是交易系统仿真过程。在系统检验中,除必须考虑交易成本因素外,还必须对市场价格运动模式作如下研究:
1、指令类型与成交机会:实际成本与机会成本。很多交易系统的研究者由于本身缺乏操作经验,在交易系统检验过程中.往往忽略对成交机会的研究,而结果往往是高估了交易系统的表现。交易系统检验必须考虑机会成本因素。因为交易指令条件越灵活,则实际交易成本越高;交易指令条件越固定,则实际交易成本越低。但与此同时,交易指令条件越灵活,则机会成本越低;交易指令条件越固定,则机会成本越高。
因此:交易指令条件越灵活——实际交易成本越高——交易机会成本越低;
      交易指令条件越固定——实际交易成本越低——交易机会成本越高。
很明显,在指令执行的实际成本和机会成本之间,存在着相互消长关系(trade off)。这种相互消长关系,是正确评价交易系统真实表现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系统研究者和系统使用着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缺乏国际市场操作经验的国内投资人,更应从国际市场操作规则中,了解正确判断市场操作机会成本的重要性。
在美国证券与期货市场上 有下列主要的交易指令:
1)市场价指令(Marketl order)。市场价指令,是指在现有市场价格水平上指令买进或卖出。市场价应是场内经纪人在执行指令时所能尽力得到的最先价格。在存在买卖差价的情况下,投资人得到的通常是对其不利的价格。市场价是成交可能性最大的指令形式。
2)限定价指令(Limit order)。限定价指令,是指在成交价不少于指定买入价或卖出价的价格水平上指令买进或卖出。限定价是在市场价格经过指定价位时,成交可能性最小的指令形式。这里应注意在美国等国外市场上限定价和中国目前市场条件下限定价之间的区别。在国外市场上,限定价的执行时机一定是在指令下达后,市场价格达到并通过指定价格之后。在中国目前市场条件下,限定价的执行时机不一定要等到市场价格达到并通过指定价格之后。在国外市场上,限定价的实际执行价格往往对指令发出人最有利,但成交可能性最小。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中国现行的限定价制度是同时具备了国外市场价与国外限定价的缺点。因此,在交易系统检验时,研究者应待别注意对成交条件和成交机会的研究。
3)止损价指令(Stop order)。止损价指令,并非顾名思义单纯被用于土损。在很多情况下,止损价指令被投资人用于进场指令。在用于进场指令时,止损价指令是一种顺势操作指令,在用于出场指令时,是一种上损方式。止损价指令,是指令在市场价格达到并通过指定价格时,以市场价指令形式按不利于指令发生操作方向操作的指令。
例如,卖出止损价指令(sell stop order)要使指定卖出价低于现行市场价格。买入止损价指令(buy stop order)要使指定买入价高于现行市场价格。换句话说,止损价指令是一种市场价格越跌越卖,市场价格越涨越买的指令形式。
4)目标市场价指令(market If Touched order)。目标市场价指令,是指在市场价格达到指定价位时,以市场价指令形式按有利于指令发生操作方向操作的指令。例如,卖出目标市场价指令(sell MIT)要使指定卖出价高于现行市场价格。买入目标市场价指令(buy MIT)要使指定买入价低于现行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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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gif 发表于 2010-3-23 08:11:49
交易系统的系统介绍,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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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gz 发表于 2010-3-23 10:03:46
4)目标市场价指令(market If Touched order)。目标市场价指令,是指在市场价格达到指定价位时,以市场价指令形式按有利于指令发生操作方向操作的指令。例如,卖出目标市场价指令(sell MIT)要使指定卖出价高于现行市场价格。买入目标市场价指令(buy MIT)要使指定买入价低于现行市场价格。
换句话说,目标市场价格指令在用于进场指令时,是一种逆势操作方式。在用于出场指令时,是一种盈利出场方式。目标市场价指令是越跌越买,越涨越卖的指令形式。
上述四种基本的指令形式,按成交机会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 Market Order, MIT Order, Stop Oder, Limit Order
这里需强凋指出,在目前中国的市场条件下,虽然在交易所水平上和经纪公司水平上不能接受这些指令形式,但是有条件的投资人可以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近以地以人工方式模拟这些指令形式,从而获得类似的操作效果。
由上述四种基本的指令形式出发,还演化出下列常用的指令形式:
仅由收盘价止损指令(Stop close only order)
仅执行开盘价指令(opening only order)
按限定价止损指令(stop With Limit order
优于指定价止损指令(stop limit order
收盘时按市场价指令(Market on Close)(MOC
先执行指令撤销未执行指令(order Cancels order)(O_C_O
等等。对这些指令形式,这里就不再作详细解释。因为不论指令形式如何变化,它们都必然遵循下列原则:
交易指令条件越灵活——实际交易成本越高——交易机会成本越低。
交易指令条件越固定——实际交易成本越低——交易协会成本越高。
从以上关系变比我们也可以看出,在交易系统的研究开发中,为什么要坚持“接近实战”的原则,为什么要遵循“从难从严”的原则。如果系统的设计者有意低估系统的交易成本以增加系统的表现,则市场一定会以提高交易机会成本的方式来惩罚系统的使用者。在商业化交易系统市场上,被系统设计者有意低估的系统交易成本最终会以机会成本提高的方式转嫁给交易系统的使用者。因此,如果系统研究者最终是系统的使用者,那么他一定不要因低估实际交易成本而导致最终承受增加的交易机会成本。如果系统的使用者是商业化交易系统的购买者,那么他一定要注意所购系统的交易条件,以防止系统开发者向自己身上转移交易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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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gz 发表于 2010-3-23 10:06:14
根据作者多年来在系统研究开发中的经验,作者本人一般都遵循“最差”进出场价格原则,即“价位最差,时间最差”原则。例如,在系统检验时如果以日线为信号波波段。那么作者通常规定买入价(或做多价)为信号发生后第二线的最高价,买出价(或做空价)为信号发生后第二线的最低价,即:


由此可以推知,作者在系统研究时规定的操作条件,通常都劣于实战条件,以保证交易系统能最大限度的接近实战条件,并给系统的实际表现留有余地。因为在系统研究时,如果一个系统按假设的最坏市场操作条件都可以有令人满意的表现,那么系统在实战中的成功机率便可大大提高。
下面再看一个实际例子来说明为什么在系统检验时通常应规定较严的进出场条件。
        例:上海股市:辽宁成大  此例为实战例子        L=最低价
图片2.png
从上可以看出,14·00是短期支持价位,如果以限定价形式进场,设限定价为14·05,那么在1996103日,109日,1010日,111日,1122日 都几乎不可能做到,只有127日才有较大可能。这是实际挥作情况但是如果以该图数据作为历史数据作系统检验,系统研究者如果假设在上述日期都可以在14·05以下价位成交,结果则会大大夸大系统在该阶段的表现。
2、价格涨跌停板。国内外一些市场规定有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其具体规定因市场不同而有很大差别,而且其具体规定又常会因时间推移而有所变化。价格涨跌降板是一种“有行无市”的市场状态,是市场供求关系极度失衡的结果。
对交易系统研究开发人员来说,必须认真排除涨跌停板对系统检验的影响。停板对交易系统检验的主要影响可归纳如下:
1)若交易系统为趋势跟进类型,则涨跌停板会严重夸大系统表现。
2)若交易系统为反趋势类型,则涨跌停板不会严重影响系统表现。
3)若交易系统为其他类型,则涨跌停板的影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趋势跟进类交易系统中,由于交易系统遵循的投资哲学是“越涨趋买,越跌越卖”,在价格涨跌停极发生时,因为有行无市,因此不可能买入或卖出。但是在利用历史数据进行系统检验,时如果不特别设计价格运动模式识别程序,则计算机无法识别涨跌停板,并会接在“涨停板时能够买入”和“跌停板时能够卖出”的结果处理。很明显这样做严重违背了实际们况。
例:上海国债期货92506(见图31
注意图上用箭头标出的涨跌停板区域。同时,注意如果按照慢速KD信号作为进出场信号,则涨停板价位为操作信号执行价位,这时如果假设该公位为系统检验所用信号数据,则会高估系统操作表现,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该次交易无法进行,而在系统检验中则会进行一次“纸上”交易。

图片3.png


例:上海股市  活力28
19961212日   O 13·26     H 13·53     L 12·15     C 12·50
       1213日     13·30       12·50       11·51       11·60
       1216日     10·44       10·44       10·44       10·44
       1217日      9·40        9·40        9·40       9·40
       1218日      8·51       10·20        8·51       10·00
其中1216日,1217日为全日跌停板,1218日为开盘至跌停板。
假设按照美国其著名交易方法,则199611月~12月的一次交易如下:
19961126日    O 9·56      H  9·70     L  9·31     C  9·45
       1127日      9·65          9·95        9·51        9·72
进场点:9·70  进场方式:buy Stop 实际进场时间19961127
出场点:11·51 出场方式:Sell stop 实际出场时间19961218
                             “纸上”出场时间19961216
在实际操作中,19961127日可望顺利进场。当日市场不活跃,成交价应在原订计划9·70附近。按预定出场计划,预定出场价为1151
如果1216日股票不是开盘跌停顿并保持全日无交易,而是逐步下跌,则可望在11·51附近出场。但是按实际操作情况,由于受《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影响,上海深圳股市连续数日跌停板,使实际出场只可能在1218日以后。假设实际出场价为1218日中位价,即9·36,则出现以下情况(见下页列表)。

图片2.png (7.98 KB)

图片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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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gz 发表于 2010-3-24 00:14:17
其中1216日,1217日为全日跌停板,1218日为开盘至跌停板。
假设按照美国其著名交易方法,则199611月~12月的一次交易如下:
19961126日    O 9·56      H  9·70     L  9·31     C  9·45
       1127日      9·65          9·95        9·51        9·72
进场点:9·70  进场方式:buy Stop 实际进场时间19961127
出场点:11·51 出场方式:Sell stop 实际出场时间19961218
                             “纸上”出场时间19961216
在实际操作中,19961127日可望顺利进场。当日市场不活跃,成交价应在原订计划9·70附近。按预定出场计划,预定出场价为1151
如果1216日股票不是开盘跌停顿并保持全日无交易,而是逐步下跌,则可望在11·51附近出场。但是按实际操作情况,由于受《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的影响,上海深圳股市连续数日跌停板,使实际出场只可能在1218日以后。假设实际出场价为1218日中位价,即9·36,则出现以下情况(见下页列表)。


由此例可以看出停板制度对实际交易的影响。由于停板发生导致市场完全丧失流动性使一次获利的交易成为亏损交易。而从系统检验的角度来说,尽管发生了连续跌停板,如果不在计算机中编入特别说明程序,则纸上作业仍有对短期操作而言不错的获利,但实际作业效益则会劣于纸上作业。
3、跳空。跳空是指价格无成交区段。价格跳空现象对交易系统检验的影响同停板相似,主要对趋势跟进类系统以及按StOP进出场方式操作的系统较易产生影响。特别是对以开盘价作为进出场时机的交易系统影响最大。
当市场发生开盘跳空时,往往说明在两个交易日之间有严重影响市场供求关系的事件(或信息)发生或预期瞬即发生。这时如果投资入按STOP方式交易并选择以开盘为进场时机,则经常会受到价格波动的不利影响。
在美国等国,开盘价是场内经纪人和场内交易人在开盘价格区(opening range)内对供求关系进行平衡后的平衡点。这一工作在市场实际开盘前进行。如果投资人指令以开盘价交易,那么他实际得到的成交价并非事后公布的当日开盘价,而可能是开盘价格协议区内的任何一点且通常是对于他不利的一点。如果投资人选择在实际开盘后下达指令进场,那么由于跳空的产生是由于两个交易日之间市场供求关系产生失衡或市场心理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在实际开盘后的短时间内往往是急剧变动时期,这一时段有经验的投资家都了解通常是对场外投资人不利的进场时期。
因此,跳空行情增加,通常对投资人意味着交易成本增加。如果投资人使用较多的开盘进出场操作方式,在跳空行情增加的时期,则会显著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在进行系统检验时如果数据中包括较多的跳空行情,这时如果使用开盘价作为所用的进出场价格,则会夸大系统的表现。
     例:上海股市   哈医药
                         O         H         L        C
      19961217日   7·29     7·97     7·29    7·29
      1997312日   10·28    10·37     9·98   10·37
      1997313日   11·41    11·41    10·37   10·95
19961217日处于下跌趋势中,开盘价处于当日最低价一端。
1997312日,313日处于上升趋势中,开盘价接近当日最高价一端。
注意这时如果投资人的操作方向与跳立方向一致,则开盘时期的价格趋于对他不利,开盘时进场趋于增加交易成本。
尽管跳空行情对投资人的影响是有选择性的、局部的,取决于投资人所用交易系统的类型,所选择的进场时机和进场方式,但是跳空仍是一项值得投资人严密注视的市场现象。如果跳空行情出现的频率提高,则说明市场流动力趋于不足,投资人应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并逐步减轻对该市场的参与程度。
在交易系统的研究检验过程中,研究者也必须充分估计到跳空行情时系统操作的不利影响。“最差”价位和时间进出场原则,基本上可以排除由跳空行情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对系统实际表现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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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gz 发表于 2010-3-24 00:14:39
(三)回波效应

回波效应,是指资金进出场对市场价格产生的影响。回波效应的发生会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但是回波效应又不同于前面提到的“指令执行差价”,尽管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指令执行差价”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可以预估的,投资人可以把它看成为回波效应的下限。也就是说,大额资金由于回波效应而增加的交易成本平均不会小于小额资主中的“指令执行差价”。
在交易系统的研究和检验中,必须首先确定该系统所操作的资金数额是否有回波效应。主要方法有:
1、经验法。如果投资人具有丰富操作经验,那么凭经验一般都可以判断出回波效应的存在与否及其大小。在美国市场上,交易指令执行后投资人迅即得到一张确认单,以后并会有一张正式的核对单。投资人从确认单上就可以看出是否有回波效应。在投资资金量大的情况下,成交会成为批次成交。若成交批次越多,批次间时间间隔越长,批次间成交价格分布越分散,则说明回波效应越大。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有条件的投资人也可获得类似信息并可据以进行判断。
2、数据检验。主要按前文所说,对市场流动性进行详细检验。
在上述两个基本方法中,经验法最为可靠。
投资资金是否会带来回波效应,其结果对交易系统的表现有很大影响:
1、影响交易系统交易类型的选择:如果交易系统属于趋势跟进类型或统计模式类型,则回波效应的存在会对系统使用有很大影响,表现在交易成本增加,进场时间加长,严重时会使交易系统无法使用。因为,此类模型对进出场的条件限制较严,一般要求进出场快速准确。
2、影响交易系统交易波长的选择:如果回波效应还没有严重到必须否定所选择的交易系统类型,但是本身却大到足以影响系统的日常操作,那么系统研究者可以通过调整提高交易波长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资金数量和交易波长的选择关系为:资金的全部进出场时间应小于市场数据的间隔时间。例如,如果系统所指挥的操作资金不能在60分钟内完成一次进场操作或出场操作,则从系统交易的角度看,则不适于以60分钟数据为基础的交易周期。
对机构投资人和大额投资人来说,注意排除回波效应对交易系统的影响十分重要。因为回波效应不但对交易系统的表现有负面影响,严重的甚至会使交易系统失去效用。交易系统的研究和检验必须充分考虑到回波效应带来的交易成本及操作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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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gz 发表于 2010-3-24 00:15:00
(四)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对全球政治经济形势产生重大影响的突然爆发的事件。例如,战争、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核事故等),国家元首被刺、政变,等等。这些事件的特点是完全不可预测(如地震),或可预期时间极短(如战争),同时对全球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对交易系统的检验来说,一个交易系统的检验数据库必须覆盖一个以上的突发事件时期。也就是说,对设计中的交易系统,除了要检验它在市场正常运行时期的表现外,还必须考察它在市场非常时期的表现。
对交易系统在市场非常事件时期的检验,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排除获利的原则”。如果交易系统的操作信号捕捉到突发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即交易系统在突发事件时期是获利的,则应当在交易系统的总体盈利表现中排除突发事件时期的获利。也就是说,不把非常事件时期的获利看成正常盈利,而是看成“意外之财”。例如,一个交易系统的操作信号如果与1987年美国纽约股市的大崩盘,与黄金与外汇市场在海湾战争爆发时的市场波动,与前苏联的解体与政变,与前苏联核电站爆炸等事件对市场的最初影响相一致,则应当在系统检验时扣除该时期的获利。
当然,这不是说,一个好的交易系统,就没有能力捕捉到突发事件的影响。恰恰相反,作者一直认为,一个好的交易系统,应当有能力捕捉到突发事件的影响。从投资哲学的角度讲,市场上没有任何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的。突发事件本身只相当一个“导火索”。如果它真正能够对市场产生爆炸性的影响,必须在市场上有“炸药包”本身的存在,即某种市场供求状态的积累和发展。突发事件只能对这种已经存在的市场关系起到某种催化剂的作用。市场永远只选择它愿意选择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永远不能使市场作180度的大转弯。突发事件永远只能使市场在原先已决定的轨道上加速或减速行进。
但是,突发事件既然是突发事件,由要发事件所引致的获利就是非正常非利,而不应该据此夸大交易系统的表现。
1198710月美国股市崩盘(见图32)。在198710月“黑色星期五”之前SP500指数已经连续下跌两个星期。整个跌幅为美国历史上第二大股票指数跌幅。按期货合约计算,跌幅超过每一合约6万美元。
2:海湾战争爆发前后黄金期货价格(见图33)。战争爆发前,以美军为首的联军与伊拉克军队屯兵备战。一些人认为按战争规律“炮声一响,黄金万两”, 黄金价格被一些人预期看涨。但战争实际打响,黄金价格暴跌。如果观察黄金价格长期走势,海湾战争前后黄金价格一直处于疲软走势中,海湾战争未能改变黄金价格长期走势。
2、“包括亏损的原则”。如果交易系统的操作信号不能捕捉到突发事件对市场的影响,同时又由于突发事件的发生而形成亏损则应当把该种亏损归入交易系统的表现。这就是说,一个有实战价值的交易系统,必须有能力抵抗突发事件对系统表现的不利影响,有能力承受突发事件不利影响所造成的亏损。系统研究者不能认为这是突发事件造成的亏损而故意忽略不计,从而有意夸大系统的表现。
一些有坚实统计学基础的系统研究者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有意无意的忽略突发事件的影响,即“小概率”事件的影响。因为根据经典统计学理论,他们假设“小概率”事件的影响等同于“大概率”事件,同时只由于心理学规律的作用,即人们趋于认同对他们预期结果有利的事件,因此这些系统研究者所开发的交易系统,没有特别的考虑和加强对突发事件的抵抗能力,导致这些系统在经过一段良好表现后最终无法承受该种沉重打击而失败。
一个有实战价值的交易系统,必须做到即使不能在操作信号上捕捉到突发事件的有利影响,也要在风险管理上有能力抵抗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一个交易系统在研究开发阶段,不但要注意检验系统在市场正常运行期间的表现,而且一定要注意检验系统在市场非常时期的表现。一个交易系统在实际使用阶段,不但要注意监测它在市场正常运行条件下的表现,并且一定要有有力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随时准备承受非常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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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xgz 发表于 2010-3-24 00:15:19
二、检验数据的准备

(一)检查数据的完整性

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准备应视交易系统的用途进行。除前文已提到的数据库的长度标准以外,还应注意下列价格成分是否完整: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成交量以及对期货合约而言的持仓量。在检验数据库中,应当尽量做到无间断、无遗漏。检验数据库是否全部包括听列电部价格成分,应视交易系统的性质而定。例如,如果交易系统只使用收盘价,则检验数据库可以只包括收盘价。但是一般来说,虽然系统操作信号的检验可以口使用某一种价格成分,但是系统风验管理规则的检验则必须使用全部价格成分。因此检验数据库应尽量做到完整。例如,如果设定所用交易系统的操作信号只依据收盘价,同时该系统的风险控制操作也只使用收盘价,对用于期货合约的交易系统而言,是根本不可行的。因为两个收盘价之间的日间价格波动,振幅可能大到使交易保证金低到不符合交易所或经纪公司的约定,从而导致可能的强制平仓。

(二)检验数据的连接方式

1、股票数据。股票上市公司在股票价格达到某一水平后,为了方便交易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有时会采取对股价以大小的做法,国外称之为SPLIT(国内称为“除权”)。当除权发生后,如果对股价不采甲适当的连接方式,则会破坏股价记录的连续性。
美国等国对除权的处理方式是,以除权发生当日股价为基准,以分解比例为依据,对以前所有历史数据按教学运算规则作技术处理,使得除权发生前后股价不发生间断性跳动,同时在数据软件中存入相应资料及公式,使用户在必要时可根据需要使股价恢复其历史实际状态。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①保持了股价运动历史的平稳性。②给用户按个同情况相机处理的灵活性。
目前中国市场的数据商一般下对除权做任问处理,采取按实际市场价格记录的做法。这种做法虽然节省了数据商的工作量和数据软件的技术含量,但会给按技术分析方法做决策依据的用户造成不便。
1:对除权股价进行技术处理可保持股价运动平滑性(见图34):
西南贝尔公司(美国太平洋证券交易所)。美国西部公司(美国证券交易所)。
图中箭头及数字表示除权发生日期及比例。注意除权发生后价格为现实市场所用实际价格,除权发生前标价为按比例降低后的价格。
2:对除权不进行技术处理造成股价运动不连贯性(见图35)。
上海股市。湖南海利(钱龙软件)。注意由除权造成虚假的图形下跌及虚假的指标下跌。
对除权前后股价进行枝术处理及不进行技术处理对系统交易方法有以下影响:
1)实施股价的技术处理可使股价运动体现真买的历史趋势,不实施技术处理可破坏图形表示股价运动的真实历史趋势。例如,前例所举的西南贝尔公司与美国西部公司,其股价从1984年至1992年始终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这种增长势头从图形上可以一目了然。相反,尽管上海股市一些联系上市以来同样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但是,增长势头越大,进行除权次数越多的股票,其股价越呈现一种水平移动的态势。这种态势不利于投资人从图形上观察比较股价增长的历史趋势。
2)实施股价的技术处理有利于交易系统的研究开发、数据检验与实际操作。不进行技术处理的数据不利于交易系统的开发使用。
对于增长型股票而言,除了以基本分析为基础的交易系统外,股价运动的间断会对交易系统的操作信号产生重大干扰。例如,上例所举上海股市湖南海利由不进行技术处理产生的价格噪音会破坏买入后持股策略的实施,导致交易系统可能产生虚假的出场信号,从而削弱交易系统的实际盈利能力。
因此,系统研究者对目前通行的在中国市场上不采用任何技术处理措施的原始股票市场数据,在系统检验的可考虑以下校正措施:
1)按历史资料对原始数据进行技术处理,消除人为因素造成的价格间隔。这种处理后数据是最理想的股票数据。因为它既保持了最新时段价格的原始性,又保证了历史时段价格的连续性,从而既有利于交易系统的研究开发.又有利于交易系统的直接操作。
2)如果无法对原始数据进行技术处理,那么交易系统必须建立相应的除权发生前后交易信号的校正规则,以期尽可自地排除价格噪音的影响,包括对进场规则进行噪音发生后的补偿,对出场信号进行延迟处理以及增加再进场规则,等等。
总之,由价格间断造成的交易系统噪音是一个相当严重的问题,需要系统研究者认真加以区别和处理。
2、期货数据。大多数期货合约的合约约定寿命在两年以下,实际交易活跃期的寿命在3个月以下。期货合约数据的短期性质不利于运用技术分析方法以及系统交易方法的使用。因此,投资人为了检验和实际使用交易系统,必须根据某些技术原理时分别的期货合约数据加以连接,使其已有足够的使用长度。
如果投资人使用的是已经由数据商加以连接的期货合约数据,则必须搞清数据商对数据连接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以明了这种数据是否能满足自己的投资需要。
对绝大多数期货和约来说,绝大多数投资人仅集中交易最活跃的期货合约,一般为最接近交割明的期货合约。这一时期的交易对整个期货合约而言最具代表性。因此交易系统的检验和使用应集中引为期货合的交易的这一时段。
为解决期货合约寿命较短下能满足所需数据长度的矛盾,期货合约数据可按以下连接方式加以延长:
3、连续数据。连续数据,是指将交易最活跃期的期货合约依一定规则依次加以连接而成的合成数据。其合成方式最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1)依合约交割期日加以连接。每一合约到期,即开始最接近之下一合约。
2)依特别指定日期加以连接。对最接近交割期日的合约,格定交割日前的某一日为准,作为停止合约开始新合约之日期。
3)依合约交割期日,逐年更替。以交割期日为准,连接各年度同一交割月份的合约。
连接数据最主要的长处是具备可交易性,即每一最近期段的数据都是交易最活跃期间的合约数据,因此能够最直接地反映该期货品种的市场特征。
连续数据最主要的缺点是数据缺乏平稳住。由于期货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仓储成本的变化,资金成本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使各个不同交割期的合约之间产生所谓“升水”或“贴水”现象,即对同一期货品种在不同交割期之间在同一交易日产生价差。在时期货数据按指定方式联接时该价差会使连接点出现价格空档,形成一个跳空点。该种跳空点会对以技术分析为基础的交易系统产生影响。
4、永久数据。永久数据,是指将最接近交割期前后的两个期货合约依加权平均方法处理后,形成的期货数据。永久数据由于对连接点前后的期货合约经过加工整理,因此通常能有效地消除连接点上的价格跳空现象。永久数据具有良好的平滑性,非常适于技术分析及系统研究。
永久数据的主要缺点是不具备可交易性。因为永久数据是经过重新计算后得出的数据,不是直接的市场数据,因此无法据此直接进行交易。
系统研究者应当注意检查根据永久数据开发出来的交易系统,是否对直接的市场数据具备完全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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