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鼎证券:服务费典型案例
甲因扩大投资急需资金,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乙,乙答应提供70万元贷款,期限3个月,利息按月3%计算,并收取5%的服务费。甲虽然觉得条件苛刻,但确实急需这笔资金周转只好同意,收到70万的资金后,甲出具一张70万元借条。3个月过去了,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甲未能按期清偿,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服务费,乙的主张是否合理?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规定,法院保护未超过24%的年利率,反对超过36%的年利率,对超过24%未超过36%的年利率保持中立,因此3%月利率(等于3%*12=36%年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目前民间借贷中,虽然贷款年利率24%是公开的标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早已突破这一红线,并通过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头多样的收费形式将借款人的“差额”补足。
第三,乙要求甲支付5%的服务费,因本案中约定的利息已超过法院保护的24%年利率,原告依法可以取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利息之外再约定5%的服务费,变相提高了贷款利率,显然是为了规避法律关于利息“不得超过24%年利率”的规定,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天鼎证券:结合服务费本案,乙的主张不合理,甲仅需支付70万元本金,以及70万*2%*3=4.2万元利息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