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证监会会计部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805家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质量较好。2018年共计111家A+H公司首次适用新收入准则和新金融工具准则,新旧准则过渡平稳;市场对共性、典型问题的会计处理口径趋于一致;备受市场关注的商誉问题,因对高溢价并购和商誉减值的监管趋严,上市公司商誉余额出现下降,商誉减值等风险逐步释放。
同时,审阅中重点关注了年度报告所反映的上市公司突出问题以及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形成本监管报告。
一、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上市公司问题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问题
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和投资价值。我们在年度财务报告审阅过程中关注到,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缺陷。
1. 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控股股东或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利益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关联方通过违规担保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多种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产生影响。
一是向设立时间短、规模小、与上市公司业务无关联的企业支付大额预付账款。个别上市公司存在大额预付账款,预付对象为成立时间很短的新设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很小甚至无实际出资,且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毫无关联。
二是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或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个别上市公司在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关联方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债务发生逾期,上市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或履行担保责任,因此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同时上市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由于涉诉被冻结,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得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三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存贷双高”等异常情况。个别上市公司拥有大量非受限的银行存款,同时又有大额有息负债,部分债务甚至出现违约,可能存在资金被挪用、资产受限或被质押等未充分披露的情况。
四是上市公司疑似通过对外投资向关联方转移资金。上市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金额重大,且上市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存在关联方关系。上市公司支付投资款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后续却以投资款可能被其他合伙人挪用为由,对投资全额计提减值,报表上列示重大损失。
2. 上市公司并购冒进,投资失误,导致财务状况不佳
部分上市公司高杠杆并购,扩张过程中未识别相关风险、未履行充分的决策程序,导致大额亏损,甚至出现流动性风险和持续经营风险。
一是跨行业跨区域并购中,上市公司未充分识别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及其他风险,导致大额亏损。个别上市公司跨界收购新能源汽车公司,受新能源汽车行业政府补贴政策影响,不能及时收到政府补贴款项,出现流动性风险。同时,应收政府补贴价款无法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导致报表上出现亏损;个别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传媒等新兴行业公司,决策并购交易时上市公司未能充分考虑业务及交易对方信用等风险,购买日后发现原控制方伪造合同、资金挪用、违规担保等情况;个别上市公司海外并购时未关注标的公司以往纳税情况,被当地税务机关稽查后要求补缴大额税款及罚金。
二是并购协议不规范,导致业绩补偿难以计量。个别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不够明确,双方就关联交易是否计入标的公司业绩等事项存在重大争议,导致对业绩补偿形成的金融资产难以进行计量。
三是上市公司对并购标的未形成有效控制。某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51%的股份,原创始人兼任管理层持有剩余49%股份,最终并购对价视业绩情况而定,管理层拒绝上市公司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双方就财务、审计、人事等事项的董事会议案争执不下、对薄公堂,上市公司面临无法有效控制标的公司的风险。
四是未关注并购对手方是否具有履约意愿或履约能力,导致无法收回业绩补偿款。部分上市公司并购时签订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交易对手方应在标的资产业绩未达标、资产减值时以股份作为补偿,但并购完成后业绩承诺方将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全部质押,导致其无力履行业绩承诺及资产减值补偿义务。
五是上市公司盲目投资高风险金融工具,损失本金。个别上市公司追求高额回报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期末存在大额保理款逾期未收回的情况;个别上市公司投资预期回报率远高于平均水平的高风险资管计划,资金被管理人挪用,投资到期无法收回,产生大额投资损失。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年报审阅过程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跨期调节利润、选择性确认与披露,以及构造交易等问题,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1. 通过多种手段跨期调节利润
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手段跨期调节利润,虚增利润或者业绩“大洗澡”。
一是随意改变对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个别上市公司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仅通过派驻董事或将部分表决权暂时委托其他投资方等方式,改变对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从而确认大额投资收益;个别上市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对发生亏损且净资产为负的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据此不再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从而产生大额子公司处置收益。
二是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随意性强。个别上市公司在子公司业绩明显下滑、未实现业绩承诺时,少确认甚至不确认商誉减值损失;收购的子公司在承诺期内业绩不达标或踩线达标时,不计提商誉减值,承诺期满后大幅计提商誉减值。
三是利用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调节利润。个别上市公司在原有坏账计提方法的基础上,新增“低信用风险组合”,转回大额坏账损失;在当年盈利无望时,对按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确认大额坏账损失,存在业绩“大洗澡”的嫌疑。
四是收入确认不满足条件。个别上市公司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全额确认收入(包括政府补贴款),但补贴款项的取得需满足一定条件,公司在收入确认时未充分考虑补贴收回的不确定性,节能家电行业公司对节能补贴的确认也存在类似问题。
五是混淆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估计变更。个别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实际发生费用与以往年度估计计提的金额不符时,未区分原因,全部作为前期差错更正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以避免新增的费用计入报告期损益;个别上市公司因合同纠纷被起诉,一审判决已败诉,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义务,但未确认预计负债,而是在实际赔偿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计入赔偿当期损益。
2. 选择性确认和披露
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选择性会计确认和信息披露的情况,未能完整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
一是未将实际控制的有限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个别上市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有限合伙企业,并作为唯一的劣后级持有人,综合考虑基金的设立目的等因素,上市公司很可能对该基金存在控制,但未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有的上市公司为有限合伙企业优先级投资人提供担保,直到2018年该合伙企业亏损需要上市公司对优先级投资人进行补偿时,才将该合伙企业纳入合并范围。
二是在很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未确认未决诉讼相关损失。部分上市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未决诉讼,在法院已经判决其败诉并要求对原告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仍以上诉为由未确认相关损失和预计负债。
三是未确认因资产弃置义务形成的负债。个别上市公司从事矿山开采等业务,根据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应承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义务,公司未及时确认上述义务所导致的负债,直至被要求开展环境恢复治理等特定事项时才确认。
四是存货出现大额减值或核销,以前年度可能未足额结转营业成本。个别上市公司当期确认大额存货跌价准备或者将存货大规模结转成本,金额远高于历史水平;个别上市公司通过自查确认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存货盘亏,这些情况表明上市公司以前年度可能存在存货结转不及时、少计营业成本导致存货不实等问题。
五是未充分披露持续经营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风险。有的上市公司受政策、市场等重大不利因素影响导致业绩大幅下滑,并且该不利影响可能会持续;有的上市公司流动资产远远小于流动负债,营运资金为负,不得不出售经营性资产以缓解资金紧张,这些迹象很可能表明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但公司未明确披露或避重就轻仅简单披露其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问题。
3. 通过构造交易调节利润
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多种方式构造不实或不公允交易,调节利润,以实现“保壳”等目的。
一是通过构造没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调节利润。有的上市公司通过小幅增加对联营公司的持股比例,认为能够控制该联营企业,据此对原持有的股权进行重估,确认大额收益;有的上市公司通过高价处置子公司小部分股权并认为丧失控制,对剩余股权进行重估并确认处置收益。前述仅通过高价买卖小比例股权的方式产生重估收益,缺乏商业合理性。
二是通过年末突击交易增加利润。有的上市公司在临近年末挂牌出售土地并确认处置收益;有的上市公司在年末挂牌转让子公司股权,签订相应资产转让协议并于当年确认处置收益。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公司较难满足搬迁、解除抵押等土地交付条件或完成控制权的转移,这类因业绩压力而进行的突击交易合理性存疑。
三是通过关联方交易虚增利润。部分上市公司出于业绩压力,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非流动资产转让给关联方,转让价格显著高于市场价格;有的上市公司当年利润的主要来源是向关联方出售厂房等资产。上市公司因资产处置确认了大额收益,关联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以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值得关注。
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执行问题
总体来看,上市公司能够较好地理解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执行会计准则不到位、会计专业判断不合理、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商誉减值、收入确认、金融工具、股权投资、合并财务报表、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
(一)商誉减值和相关信息披露问题
1. 商誉初始确认虚高
(1)未考虑业绩承诺的影响导致商誉虚高
年报分析发现,以高业绩承诺为基础的高估值并购现象较为普遍,高业绩承诺意味着并购方很可能在标的资产业绩不达标时收到来自对手方的或有对价(现金或股份),并购方应在购买日估计可能收到的或有对价,并单独确认为金融资产。年报分析发现,仅有少数公司能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充分考虑可能收回的或有对价,在确定合并对价的同时考虑应单独确认的金融资产。多数公司在购买日确定企业合并成本时未考虑应确认的或有对价因素,导致在商誉初始确认时高估其金额。
(2)可辨认净资产确认不充分导致商誉虚高
年报分析发现,并购重组交易中普遍存在对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确认不充分并低估其公允价值的现象。这一现象在新兴行业(如医药生物、传媒、计算机等)表现尤为突出,这些行业的并购标的多为轻资产公司,其商业价值很可能来自于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如客户关系、合同权益等),对这类资产辨认不充分导致商誉金额在初始确认时被高估。
2. 商誉减值测试问题
(1)未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在会计期末以被并购企业实现当期业绩承诺为由,认为商誉不存在减值迹象,未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2)未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合并时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是否发生减值。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合并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未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或未按照合并日母公司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3)随意变更商誉所涉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无合理理由随意变更商誉所涉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如商誉减值测试时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与商誉初始确认时的不一致,或不同会计期间将商誉分摊至不同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部分上市公司因重组等原因导致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发生改变时,未重新认定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重新对商誉账面价值进行合理分摊。
3. 商誉减值披露不充分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充分披露商誉减值的相关信息,如对于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的披露过于简单,未充分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在可收回金额釆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定时,未能根据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重要假设及其理由、关键参数(如预测期增长率、稳定期增长率、利润率、预测期、折现率等)及其确定依据等重要信息。
(二)收入准则相关问题
1. 新收入准则实施相关问题
和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不同的业务类型,而是要求所有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采用统一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同时对于收入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年报分析发现,新收入准则实施对A+H上市公司影响总体不大,在首次执行日存在因重新计量而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不到20%,调整净资产的金额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很小。但是,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新准则理解不到位、披露不充分的问题。
(1)首次执行日的累积影响数的调整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新收入准则对于上市公司的某些业务产生重新计量的影响,个别上市公司仅在2018年财务报表中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未将相关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例如,个别上市公司在2018年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将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长期应收款项原确认的相关折现息调整当期财务费用净额,但是未对期初留存收益进行调整;个别上市公司在2018年度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对于客户奖励积分的分摊方法由剩余价值法,改为按照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及奖励积分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但是未对期初留存收益进行调整;部分上市公司对执行新收入准则导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时,错误地将影响金额全部计入未分配利润,未相应调整盈余公积。
(2)对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重分类调整金额不正确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对首次执行日的资产负债表按照新收入准则进行调整时,直接将原计入存货的已完工未结算款和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重分类为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而未将原计入存货跌价准备的亏损合同产生的预计合同损失重分类为预计负债,亦未将原预收账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予以扣除。
(3)新收入准则披露问题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未遵循新准则规定对收入相关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例如未结合公司具体业务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而是完全照搬准则规定;未按收入主要类别披露收入的分解信息;在披露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影响时,仅列示影响的相关项目和金额,未披露调整性质及原因等信息;未披露与原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等。
2. 收入确认时未考虑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收入要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当结合与客户交往的经验、政府有关政策、银行等其他方面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
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上市公司的商品销售对价中包含来自政府的补贴,该补贴的申报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即确认收入,而未考虑商品销售价款收回的不确定性。例如,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要求部分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规定公里数才能取得补贴资金。公司应根据政府补贴政策,结合以往卖出车辆的行驶数据、买方实际运营能力、信誉状况以及销售合同条款中有关车辆所有权、在买方无法获取补贴款时对相关价款的追偿权等,判断商品销售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车辆,应根据销售合同中有关车辆所有权、无法获得补贴款时对客户的追偿权等约定,结合车辆的损耗情况以及买方的还款能力等因素,估计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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