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辖区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监管提示
新年的钟声迎来了2020年,也开启了上市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倒计时。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重要的环节和最核心的内容,全面反映公司经营运作、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为做好上海辖区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 2019年监管发现的主要问题
2019年,上海证监局在辖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大额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应收账款存在较大风险、公司资产被冻结查封、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公司重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股东权益变动信息,高管或股东等特定股东违规减持,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等会计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二是公司治理方面,主要涉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理财产品、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日常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存在问题、董事未对个人薪酬和考核审议情况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档案不完整不规范等情况。三是内部控制方面,主要涉及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未在账面真实反映,对抵押物及存货管控不足,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而无相应审批限,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募投项目进展缓慢且进度晚于预期等内控薄弱的情况。四是内幕信息管理方面,主要涉及内幕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定期报告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知悉时间晚于实际知悉时间等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五是承诺履行方面,主要涉及股东、高管未按期履行增持承诺,违反相关不减持承诺的情况。六是中介机构履职方面,主要涉及审计机构存在出具的资金占用专项说明未如实反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未保持职业谨慎性对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进行原件核对等未勤勉尽责的情况,财务顾问或保荐机构存在未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情况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的大量资金往来未入账等不规范执业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证监局共对各相关市场主体出具行政监管措施42份,其中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造假、信息披露失真、不及时等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21份,对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出具行政监管措施14份,包含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人员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22家次。
二、 聚焦风险点,给投资者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大力强化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年报披露期间,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年报编制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履行年报披露义务,切实提升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充分揭示相关经营和治理风险,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年报披露
2019年1月1日,上市公司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2019年11月8日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也具有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中国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及各类法律文件,尤其是对收入确认与计量、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分类与确认、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资产处置损益及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等领域,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真研判交易的商业实质和业务流程,正确运用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应认真组织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做好年度报告的审阅及书面确认意见的签署,严格按照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向投资者展示一个真实的上市公司;应配合年审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充分、必要的财务资料。
(二)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严禁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工作备忘录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中详细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事项,若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应充分披露有关情况;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要求,核实并准确披露股东质押及冻结相关信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等事项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情况,应尽快启动内部追责,限期清偿占款或解除担保。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高比例质押或冻结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信用、资金以及相关纾困安排等情况,评估股份质押冻结事项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严格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公司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资金占用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对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缺乏有效监督,甚至存在控股股东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况。近年来,国内经济面临下行压力,融资环境发生变化,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融资需求迫切,股权质押风险突出,加剧了资金占用的风险。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通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中国证监会一直把化解股权质押风险作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票高比例质押的上市公司持续高度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合理控制质押风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不得发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侵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将股票质押变动情况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年报披露期间以内控评价为抓手,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特别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计的合理性及实际运行的有效性,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分开以及机构、业务相独立,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的行为规范的约束。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和管控资金使用、担保业务、关联交易、大宗采购及供应商选择、大额销售及客户选择、工程项目立项及施工方选择、大额投资等事项,有效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内审机构的监督作用。
(三)持续披露承诺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应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业绩承诺期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若公司或相关资产2019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补偿进展及上市公司已经或拟采取的督促措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相关方按期依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对于在业绩承诺期内置出不良资产的,应严格进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对于承诺方未足额履行、超期未履行、变更业绩承诺或其他违反业绩补偿承诺的行为要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追责追索。
(四)持续披露重组进展,做好商誉会计处理及披露
近年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步伐不断加快,叠加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并购标的承诺业绩不能兑现的情况屡有发生,相应地,上市公司往往面临对商誉进行大额减值的问题。商誉减值因实务操作的复杂性、后续计量的高度不确定性,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审计及评估的难点问题,也是直接影响上市公司业绩的重点领域。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关注并购重组实施进展,确保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在年报中做好持续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披露重组整合的具体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对交易标的进行整合的具体措施、是否与前期计划相符、面临的整合风险与阶段性效果评估等内容,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同时,上市公司应遵循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8号——商誉减值》等有关内容,合理判断并识别商誉所在资产组在宏观、行业、实际经营等方面的减值迹象,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恰当计提商誉减值损失,并充分、准确、如实、及时地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上市公司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不得通过计提商誉减值掩盖以往财务问题,不得通过“集中、随意、突然”商誉减值进行业绩“大洗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审慎评估进行减值测试的合理性,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部授权,履行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上市公司应会同年报审计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商誉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核实。
(五)及时提示退市风险,禁止违规“保壳”
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面对经济下行压力风险集中暴发,因重组退市、触及财务类指标退市、重大违法退市、面值退市、主动退市等情况陆续出现,退市制度改革初显成效。2019年全年,全国共有18家公司终止上市,其中上海辖区1家公司完成主动退市。
出现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应担负起主体责任,破除“等、靠、要”的思想,尽早筹划,主动应对,及时做好风险揭示,使投资者有所预期,为后续退市风险的平稳化解夯实基础。前述上市公司,特别是以前年度出现连续亏损的,应确保年报披露中财务处理的合规性,不得通过突击确认关联交易、资产交易、政府补助、捐赠,少计提资产减值、转回前期应收账款及存货等减值,变更会计估计或会计政策等不当方式调节利润、避免亏损。公司董事会应严格履行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高度关注审议事项的经济实质,督促管理层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及披露,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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