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帖子还是太长了,只能拆分成两个了
一般的捐赠支出不符合税收法规,是不能够税前扣除的,而特殊的捐赠支出,比如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护的捐赠支出就有特殊的规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小僧之前的文章:个人或企业能够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吗?进来看看就懂了(所得税篇),关于捐赠的新规频出,那现在捐赠支出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小僧这就为您道来;
目前对于捐赠支出的规定如下: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
1、必须通过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才能税前扣除。
什么是公益性社会组织?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每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及相关部门会确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格并进行公布。
公布的名单仅在公布所列明的年度内有效,公益性社会组织因违反相关规定或其他原因,是会被取消其公益性社会组织资格,被取消资格后,企业对其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所以必须以公布的名单为依据确认是否为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布却不是很及时,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在2019年5月21日发文,公布的是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这时候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都快要截止了,所以请持续关注官方动态。
通过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需注意其行政级别
对于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请注捐赠对象的行政级别,必须是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才能够税前扣除。
另外请注意部分地区的行政级别较为特殊,如北京国税之前在做汇算清缴解答的时候,曾指出“按照行政级别,我市乡镇政府与省以下的县级政府级别相同,因此企业通过乡镇政府或其部门进行的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要求。”所以,对于特殊地区如直辖市等,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对受赠方的行政级别如有疑问,请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2、向符合规的组织或单位进行捐赠后,应取得加盖受赠方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以此为入账凭证留作备查,票据上应注明捐赠的金额,捐赠金额确认方法如下:
①、货币性资产捐赠,则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认;
②、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方在捐赠时,应当提供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捐赠购进的资产,购进和捐赠的时间间隔不大,则以购进的市场价格确认捐赠资产价格,购进发票可以作为证明资料。
③、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这里所说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3、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是慈善活动和公益事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小结: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是: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捐赠,②取得符合规定的捐赠票据、③捐赠支出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和学习,在实际应用中,请以国家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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