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折旧方法 整理:田成杰
以一项买价为1000美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残值为0的设备为例,折旧会计的目的是将净成本1000美元作为费用分别记入10年期间,计算每年应提多少费用?
这个问题不能通过观察资产在某一给定年度内耗用的实物价值来直接做出回答。实物形态上,设备一直是设备,通常并没有什么可直接观察到的迹象表明资产的有用性下降了,而且,这个问题也不能用当年该设备市场价值的变动来回答,因为折旧会计关注的是成本的摊销而不是市场价值的变动。因此必须采用间接的方法。任何“系统的、合理的”方法都可以采用。下面讲述三种从理论上看待折旧过程的观点和由它们引出的方法。
直线折旧法。一种观点认为一项固定资产是以水平流动的方式提供服务的,也就是说,在资产的寿命期内每年提供的服务(使主体获得的收益)相等,就像一份三年期的保单一样,在三年中的每一年提供等额的保险。这种观点引出了直线折旧法。直线折旧法将资产的净成本等份计为各年费用。对一套净成本为1000美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的设备,第一年的折旧费用就是1000美元的1/10(﹩100),第二年的折旧费是另一个1/10,以此类推。换句话说,就是设备每年的折旧率为净成本的10%,这个比率在预计使用寿命期内各年相等。
加速折旧法。第二种观点,认识到由一项资产带来的收益流不可能是均匀的,资产使用寿命中的第一年提供的收益可能最高,最后一年提供的收益可能最低。这种模式之所以产生是因为随着时间推移,资产的机械效率趋于降低,维修保养成本随使用时间的推移趋于提高,或者由于先进设备即将出现,使老设备过时的可能性提高。通常当一项设施不能以其正常的生产能力工作时,就成为不适用的旧设备。因此就有人认为购买一项资产时,应该考虑到初始期间的获利会高于以后期间,并在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反映这种事实。这种观点引出了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在资产使用期的开始几年内记入费用的成本要高于后面几年。
1954年起,加速折旧法首次被允许用于计算所得税时,一些公司就开始在财务报告中采用。下面讲述两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或简称为年数法)。这两种方法都是在资产预计寿命期的前半部分注销掉2/3的成本,而在直线折旧法下,资产预计寿命期的前后两半部分各注销掉一半的资产成本。因此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折旧法相比,早期折旧费用高,而后期折旧费用低。
采用余额递减法,每年的折旧费是通过将年初时资产的账面净值乘以折旧率得出的。(在直线折旧法下,是用折旧率乘以资产的原始成本减去其预计残值,而不是资产的账面净值。)资产在一个时点上的账面净值是指用其原始成本减去到这个时点为止的累计折旧后净额。采用余额递减法,如果有残值,残值也不影响每年的折旧费,因为折旧费不包括在资产账面净值的计算中。
余额递减法的折旧率是直线折旧法折旧率的一定百分比,对一项使用寿命为10年的资产,(直线折旧法的折旧率为10%),200%余额递减法的折旧率就为20%(200%×10%),150%余额递减法的折旧率为15%。200%余额递减法又称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因为其折旧率是直线折旧法折旧率的2倍。
经过几年的折旧后,用余额递减法计算的年折旧费就会低于用直线折旧法计算的年折旧费。这时一般的做法是转用直线折旧法作为资产剩余寿命期的折旧方法。
在年数总和法中,要将年数1、2、3、……N加总在一起,这里N是预计使用寿命年数。这个和数也可以通过下面的等式得出(以10年为例):总可用年数=N(N+1)/2=10(10+1)/2=55。每年的折旧率是下列数字中的一个:分母是各年可使用年数总和,第一年的分子是N,第二年的分子是N-1,第三年的分子是N-2……以此类推。因此,对一项使用寿命为10年的资产,第一年的折旧率就是10/55,第二年的折旧率是9/55,第三年的折旧率是8/55……以此类推。像直线折旧法一样,用这些折旧率乘以资产的净资本,即原始成本减去残值后的净额。
生产量法。第三种关于折旧的观点也是将资产看作服务的集合,但是它不像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那样,假定这些服务是以数学化地分成时间段的方式提供。相反,这种观点认为一个期间的折旧与资产在该期间内提供的服务量有关。
由这种观点产生了生产量法,生产量法中单位服务量的成本是用资产的净成本除以服务总量得到的。一个期间的折旧费就是那个期间消耗的服务量乘以单位服务量的成本。一辆卡车,预计净成本为60000美元,预计提供的服务量为运行300000英里,那么,折旧率就是20美分/英里($60000/300000英里),若一年内卡车运行50000英里,则该年的折旧费就是10000美元(20美分/英里×50000英里)。
折旧方法的选择
决定选用哪种折旧方法编制财务报告,并不代表计算所得税采用何种方法折旧。计算所得税时,公司大多数情况下采用税收法规允许的加速折旧法,以便尽可能快的收到与折旧相关的税收节余。
关于财务报告,我们前面已经指出:每一种折旧方法——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生产量法都有自己的有关资产提供服务模式的理论依据。理论上,公认会计原则允许公司选择折旧方法以便使折旧方法与公司从资产中获取收益的模式相匹配。严格的说,这意味着在特定的公司中,不同类型的资产应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但很少有公司在为财务会计选择折旧方法时考虑受益的模式。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的所有折旧资产只采用一种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折旧法。
(www.earm.cn/田成杰2020-3-5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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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编自《会计学:案例与教程(第九版)》,[美]罗伯特·N.安索尼、詹姆斯·S.里斯、朱利·H.赫特斯坦/著,骆玽 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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