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uzi_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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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应该私有化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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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zi_8888 发表于 2010-5-27 20:39:18
第二,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刚性看私有化的不可行性。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意识形态在人类社会制度变迁中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不考虑意识形态就无法理解制度的路径依赖问题。诺斯(2005)指出:“人类演化变迁的关键在于参与者的意向性……,人类演化是由参与者的感知所支配的”,“理解经济变迁过程的关键在于促动制度变迁的参与者的意向性以及他们对问题的理解……,人类所持的信念决定了他们的选择,而这些选择反过来又构造了人类处境的变化”。我国从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实行了“大包干”,但农地集体所有制却没变,这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有重要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必须实现公有制,否则就会改变我国基本制度的性质。农地的私有化是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向违背,很难被群众接受。农地集体所有制经过五十多年坚持、完善,已深入人心。正如调查所表明的,据一项对1080户农民所作的调查,57%的农民认为农地属中央政府所有,16%的农民认为农地归村庄所有,仅有9%的农民认为归自己所有;另一项调查也表明,46.5%的农户认为农地归村集体所有与48.3%的农户认为农地归国家所有,仅有2.5%的农民认为归自己所有(韩俊,1999);最近的调查也表明,大部分农户认为农地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只有极少数人认为农地归自己所有(史清华,卓建伟,2009)。可见,草率地实行农地私有化不仅不符合经济演化的规律,还会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所不容、为人民群众所唾弃。
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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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zi_8888 发表于 2010-5-27 20:39:57
第三,从科斯定理看农地私有化的不可行。根据科斯第一定理,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产权的初始界定清晰,并允许当事人进行谈判交易,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该定理表明,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讲,把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分配给谁都是不重要的,也即农地的私有制或公有制都不影响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但现实经济中存在着交易费用,于是才推论出了科斯第二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这说明,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农村土地是选择私有制还是选择公有制,直接会影响到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如果产权制度的最初选择无法兼顾公平,就会影响效率。笔者以为,我国农村土地选择私有制很难做到公平原则,由于每户农户的人口结构具有异质性以及每户农户的资源禀赋不同,不论是按照人头来均分农地,还是按照劳动力数量均分土地都难以做到公平,这就会使经济效率受损。其实,只要使用权得到有效界定,使用者是否拥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可能并不重要(程承坪,2009)。当然,科斯定理成立的前提是产权清晰,但很难确保产权清晰,或者界定产权是有成本的,因为产权具有多元属性,产权的某些属性可能被置于公共领域了,容易产生外部性。正如邓宏图与崔宝敏(2007)所论证的:在给定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政府政策不稳定所引致的风险存在的前提下,由于农地产权具有外部性与规模效率性,联合起来共同经营的集体制要优于私有制(邓宏图,崔宝敏,2007)。国内许多学者都把私有产权的效率神圣化了,没有认识到私有制的局限性。当务之急,是要确保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这比农地的私有化更重要、更有意义。
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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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zi_8888 发表于 2010-5-27 20:40:12
第四,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来看私有化的局限性。我国目前实行的双层经营制度,一方面以农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另一方面以集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前者有利于发挥家庭经营的激励作用,后者有利于充分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级范围内的经营与管理所提供的一系列具有规模效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活动,如农业机械、农作技术、供电检修、治虫防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农业技术传授、新品种推广及产品销售等农业服务项目(孔泾源,1993)。这些项目是单个农户无法提供的,只有通过集体统一管理、供应,才能节约成本、发挥规模效应。许多农业服务具有公共品性,能给社会带来明显正的外部效应,无法限制某些农户“搭便车”消费行为,提供者的边际私人收益必然小于其边际社会收益,为整个村社提供了具有公共品性质的农业服务,却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农户必然选择减少农业服务的供给,这就会造成农业服务的有效供给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集体统一经营才能克服“搭便车”问题。两个经营层次若相互结合,克服各自的弱点,发挥两者的优势,则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必能提高农地生产率,大大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许多地区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充分利用了原来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基础设施,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各种配套制度建设,这就解决了“大包干”后广大农户极为需求但长期办不了或办起来也不经济的各种农业服务项目的供给问题(孔泾源,1993),充分展现了“双层经营”的制度优势。农地公有制是发挥集体统一经营的基础,而农地私有化是无法发挥集体统一经营的规模效应的,却有可能使我国农业陷入日本“高价农业”的困境中。日本以农地私有化为基础的小规模家庭经营方式不仅延缓了日本农业现代化进程,还造成了其高昂的农业生产成本和农产品价格,还使大量的农用机械严重闲置,甚至成为日本经济的一个大难题(张宇贤,尹龙植,1990)。“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日本农业发展史告诉我们,不要轻易地实行农地私有制,当然,我国的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要加强集体统一经营,使集体所有制名符其实,不加强集体统一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就可能半途而废,这一点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另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建设,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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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zi_8888 发表于 2010-5-27 20:40:35
第五,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认识私有化的不可行性。农业劳动力严重过剩与人地矛盾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存在的基本国情(温铁军,朱守银,1996)。由于我国耕地资源少、人口增长快,保证吃饭问题就成了国家的头等大事,在一定程度上说,土地问题就是生存问题。人地矛盾高度紧张的现实状况必然意味着农村土地所承担的社会稳定功能远远大于其经济功能。现有的农地制度不仅能解决新增人口的吃饭问题,还有助于社会稳定,比如,城市犯罪案件中有很高的比例都是无法就业的流动人口引起的,而拥有大量潜在失业者的农村却没有多少人去犯罪。可见,我国目前的农地制度具有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如果硬要实行农地私有化有可能使分散、弱小、低效的小农户破产,使农村大量的潜在剩余劳动力变成“流民”,进而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尤其是在我国经济结构扭曲,难以在短期内创造充足的就业机会的形势下。
再有,对我们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说要保证粮食安全,就必须立足于国内农户的粮食生产,这也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国情。国际的粮食进口具有很大的不确定,这也是许多国家自己生产的粮食成本很高,甚至国内的粮食生产成本高于进口价格却依然维持国内的粮食生产的原因。在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很难想象农户还会继续生产“高投入、低产出”的粮食作物,也很难想象国家能够低成本地管制农户的生产决策。农地私有化论者指出,农地私有后国家可通过土地管理法来约束农地用途的改变,从而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很难成立的,要想对广大分散的农户在私有的土地上种植何种作物进行监督是很困难的,不仅监督成本很高,而且也会导致广大农户的变相抵抗,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谐。
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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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zi_8888 发表于 2010-5-27 20:40:57
总之,不论从理论层面来看,如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客观规律、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刚性及科斯定理等方面,还是从实践操作方面来看,如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村土地的私有化不仅不能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还会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 “枷锁”,引发一系列的更加严重、更加复杂的问题。那么在当前“三农”问题越发严峻的背景下,如何对症下药呢?针对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诸多缺陷,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人民群众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制度创新来完善它,理论界对此进行了归纳概括,总结出两田制、农地股份合作制、规模经营、“四荒”地使用权拍卖等农地制度的创新形式。但由于各地的具体条件差异很大,无法总结出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模式来统一完善我国农地制度,或者说,对于如何具体完善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已成为理论界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攻关难题。笔者以为,农村改革的逻辑起点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还得在土地制度上“下药”,“药方”就是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继续完善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至于如何具体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笔者拟另文论之。
邵少

16
lishengji 发表于 2010-5-27 20:47:57
永远也得不到永远也得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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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dzz 发表于 2010-5-27 20:52:52
不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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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zi_8888 发表于 2010-5-28 17:12:26
一、对农村土地私有化之四大经济效应的质疑
农地私有化论者从农地产权的稳定性、农地所有权的流动性、农村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以及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等方面论证了农地私有化的所谓“经济效应”,还驳斥了两种观点,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论”与“农地国有永佃制论”,最后推论出农地私有化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必要前提之结论。笔者在此先申明自己的观点:坚持现有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制,并逐步完善该制度。对农地私有化论者的所谓四大经济效应,现逐条驳之。
第一,农地私有化论者认为,在农地私有化下,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都属于同一个行为主体,这不仅能稳定农民的长期预期,从而增加对农地的长期投资,而且还能大大降低产权交易成本,并推论出:农地私有化有利于农地产权的稳定性。笔者以为上述观点是有问题的,有必要对其正确性进行探讨,以正试听。不容置疑,农地产权的稳定性对我国农业生产确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稳定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方法有很多种,没有必要非得选择农地私有化。我们以为只要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足够长,作为有限理性的农户必然会考虑是否要增加对农地的长期投资。若长期投资所带来的未来贴现总值大于其投资成本,则农户必然要作出对农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决策;否则,就是农地私有化了,农户也未必增加对农地的长期投资。从中央出台的延长农地承包期的政策来看,自1993年中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后,国家最高层领导人在各种场合多次重申农村土地承包期要长久化,如温家宝总理2006年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说“农民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就是永久不变”,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视察安徽小岗村时也说“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中共中央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可见,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并且不停地通过相关政策来确保农地产权的稳定性,我们相信,只要从立法上确立了农户承包经营权的长久性,就能保障农地产权的稳定性,当然还需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加以配合。
农地私有化论者还认为,农户可以把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因而农地私有化能够解决农业融资问题。而笔者以为,农业融资之所以难,是因为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容易受自然力与环境影响,具有高风险与低积累率并存的天然弱势,而且我国农业很不发达,农产品的生产成本高,科技含量偏低,从而使农业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率要低于一般产业的收益率,这势必导致农业对外部资金缺乏吸引力,大量资金从农业中流出去,结果形成经济领域内的“马太效应”。因而,不解决农业的比较优势问题或不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就是农地私有化了,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业融资问题。
邵少

19
jjrjjr 发表于 2010-6-12 17:59:13
在社会福利保障落实到农民之前,土地不能分!否则分土地的政治家必定是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

20
zenglin1309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1-4-24 16:12:23
恩 有点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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