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农地私有化论者认为,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农地私有化有助于提高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效率,从而加速城市化进程。对此看法,笔者不敢恭维。首先,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并不是我国农村劳动力迁移的主要阻碍因素;其次,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能否高效率地流向城市主要在于城市中的非农就业机会的多少。我国城市中的就业机会非常有限,并且还有大量的下岗工人在等待就业,在此背景下,就算实现了农地的私有化也无法促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迁移,难道要让大量农民工住进城市中的贫民窟(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形成了大量贫民窟)吗?我国农村情况比较复杂,东西部农村的情况差异很大,比如,西部的农民就是想把农地卖出去,也未必有人愿买,再退一步来讲,就是能够侥幸卖出去那几亩贫瘠农田,也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在城市安身立命,在城市就业不稳定的前提下这一点尤其明显。试问,农民工的工作不稳定、收入偏低,如何确保他们持续性地在城市生存?显然,农地私有化无法保障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高效率迁移,更无法促进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地私有化所引致的问题比其要解决的问题更复杂、更可怕。
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经验表明,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发展是促进农户流转土地的客观物质基础,非农产业的比例越高,非农就业机会越多,愿意迁往城市就业的农户比例也就越高,因此,只有为农户提供足够多的非农就业机会,提高农户非农收入的期望值预期,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我们当前的工作是要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改变靠投资推动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一方面要提高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是要大量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就业作为经济工作的第一要务。此外,还有一个因素已成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迁移的瓶颈——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体制,正是这城乡分割对立的二元结构将农民束缚在有限的耕地上(温铁军,2002)。因而必须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将土地流转制度与户籍管理改革结合起来,优化农民融入城市的渠道和政策环境,为更多的农民能进城务工创造平等的条件,才能减轻农民对农地的依赖性,进而加快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杨云彦,秦尊文,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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