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07日 14:21 来源:解放日报 【字体:↑大 ↓小】
绿水柳岸边,一排排整齐的公寓房配备了太阳能热水器,在绿色田野的映衬下格外整洁明亮。新的社区服务中心里,卫生、劳保、养老等服务一应俱全……记者在苏南农村采访时,经常能看见此般景象。这就是未来农村的样子么?美景背后,农民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城乡一体化的内涵究竟如何与之匹配?日前,全国县域城乡一体化与农业现代化研讨会在江苏常熟召开,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业部的专家以及全国各地的新农村建设负责人,聚焦研讨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创新探索和面临的问题。
从常熟农民换角色看生活巨变
常熟沙家浜镇常昆村农民老余10年来一直种着2亩地,一半水稻一半水果,农闲时到附近工厂打点零工,每年纯收入不超过5000元。2008年开始,村里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村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把这些土地出租给几个大户搞水产养殖和高效农业,所得租金按比例返还农民。老余不用自己种地,每年还能收取土地股份“分红”。接着,老余参加了当地苗木基地的护养工作,变成了农业工人,每月领取工资。最近,村里又实施了宅基地换公寓房的集中居住试点,老余一家按面积分到了两套公寓房,一套自住一套用来出租,又是一笔收入。在集中居住区,老余走几分钟路就能看医生、读书报、打麻将、逛超市买东西,坐门口的公交车半小时就能到市区。老余说,不但收入增加了,住得也更舒服了,真没想到自己的生活能跟城里人一个样啊!
常熟市市长惠建林说,近年来,常熟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思路体现为“三集中”、“三置换”:三集中即农民居住向新型社区集中、农业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村工业向园区集中;三置换即集体资产所有权置换股份合作社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保障、宅基地置换住房。
目前,常熟的做法在苏州、苏南乃至长三角已遍地开花,成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统筹城乡发展的成功模式。苏州市委副书记徐建明在会上透露,目前,苏州75%的农村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56%的承包耕地实现规模经营、33%的农户迁入集中居住点。大力推广成立各种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后,全市农村集体总资产超过700亿元,村级集体总资产达330亿元。农民专业合作、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资产合作“三大合作”组织累计达到2821家,持股农户占90%以上。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2987元,连续七年实现两位数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多年维持2:1低位运行。
县域是推进城乡一体化重点
常熟的做法能否在全国推广?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张红宇说,城乡一体化并没有一定之规,必须按照当地实际量力而行。常熟等苏南城市的城乡一体化,选择的是“就地城镇化”路径,着力建设小城镇,就像德国,德国超过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没几个,而有星罗密布的小城镇。再如日韩大城市东京、首尔,这种情况就是向周边农村地区扩张的城市化。这两种路径都有成功的例子。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城乡一体化的重点应放在县域上。对于农民来说,在大城市落户“门槛”太高,而小城镇、县城相对容易解决。
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黄守宏说,城乡一体化是个涉及社会深刻变革、利益重大调整的复杂课题,关键在于处理好人员、资金、土地、权益四大问题。首先是人往哪里去?如果大量农民涌入城市超出了城市的承受能力,必然出现贫民窟,从这个角度讲,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小城镇和农村新社区建设,不失为可行之策。再是资金从哪里来?城乡一体化所要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各方面都需要大量资金来缩小城乡差距,尽管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支农财政资金的要求从“三高于”提升到今年的“三优先”:确保财政支出优先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优先投向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民生工程,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总体来说财政支农资金还远远不够。特别是市管县体制加重了财政资金的“城市偏斜”。这种体制出现了地级市与县级争利、财富日益向市级集中、财政投放重点日益集中在市本级的现象,带来了县与县以下政府促进发展和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公共资源严重不足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认为,我国已涌现了一大批人口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小城镇,而这些小城镇行政管理权不足,财力不足,难以适应城乡一体化所要求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因此,实施财政“省直管县”改革是加速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
保障农民土地增值收益
城乡一体化还有两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民的“土地”和“权益”。土地是核心内容。四川省成都市是国务院批准的 “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成都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主任杨东升介绍说,在“集中”、“置换”等措施推进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产生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农民土地权益特别是增值收益如何保障?“确权”是基础。在成都,经调整、公示和政府部门认定,农民拿到了多个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耕地保护合同(以及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卡)、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股权证等。这些权证,以法律文本的形式,明确了农民的财产权利,构成了土地流转的基础。
不仅是承包地可以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可通过实物或指标的方式流转。成都锦江区农民集体成立的农锦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以每亩地80万元的价格出让了集体建设用地40年的使用权;成都远郊的农民把通过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指标转给近郊区作为“占补平衡”之用,他们就得到了平均每亩2万元的收入;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则带给腾出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每亩15万元-20万元的收益……在普遍确权的基础上,建设一个公开、公正流转的土地市场,就能够释放储存在农村资源存量里的收入流量。
在农民土地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其他如医疗、社保、养老等权益保障都应该逐渐达到与城市居民同等水平。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黄守宏说,城乡一体化不等于城市化,土地城市化也不等于人口城市化;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不仅是农民本当应该享有权益的归还和复位,而且应是我国经济转向内需发展的主要动力。(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