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的合并、分立,被合并、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经过限额计算后,可由合并企业、分立企业继续进行弥补。
案例4(特殊性企业合并转入亏损)
E公司2019年3月完成对F公司(2018年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吸收合并,2013-2015年F公司每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经过限额计算后,可由E公司继续弥补的亏损均为-10000元,2019年度《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局部)的填报如下图所示:
看到上面的申报表示例,
您是不是也有很多问号呢?
今天带你逐一分析!
为什么E公司是一般企业,为什么2013年转入的亏损还能够在本年进行弥补呢?
那是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虽然E公司是一般企业,但由于F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其2013-2017年的亏损可以结转10年,因此亏损转入E公司后,结转年限仍然可以按照10年计算,2014、2015年转入的亏损同理。另外,如果E公司本身就是高新技术企业,那么无论合并、分立的企业转入的亏损的弥补年限是5年还是10年,都可以按照10年进行结转。
为什么E公司2014年的待弥补亏损有40000元,但是只弥补了其中的30000元呢?为什么2018年的亏损先于2014年的亏损进行弥补了呢?
这仍然是弥补亏损顺序的问题,与案例2-2的分析相同,按照亏损结转的到期年限顺序,先到期的先弥补,同时到期的,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
E公司2014年待弥补的40000元亏损中,其中30000元为自身经营亏损,弥补亏损结转到期时间为2019年,另外的10000元亏损是合并F公司转入的,结转年限到期时间为2024年,2015年的待弥补亏损同理。再看2018年的亏损,由于只能结转5年,于2023年到期,所以2018年的待弥补亏损就要先行进行弥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