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gq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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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赤道原则的实施与启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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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了赤道原则在我国该如何本土化的问题。文章首先介绍了赤道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其次重点叙述了赤道原则的实施案例萨哈林2号石油天然气项目,紧接着分析了赤道原则的不足,由于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领域的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最后就我国银行加入赤道原则面临的问题提出了独特的解决方式。    关键词:赤道原则,融资额度,本土化
    环境问题已经威胁到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备受人们关注。以前人们仅仅把责任推到直接造成环境危害的相关企业,而忽视了企业背后的力量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企业进行融资,就代表其认可企业的项目,可见金融机构是造成环境危害的罪魁祸首。这种舆论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各方压力接踵而至,内部压力主要来自于关注环境和社会问题的董事会成员和银行对环保风险的分担,外部压力主要来自于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机构、环保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等等,给银行形成一种无形的威慑力。面对各方压力,国际上提出了赤道原则,即非南非北,居中间赤道,以示公平。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
    一、赤道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2002年10月,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在伦敦主持召开了一个由9个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会上花旗银行提出动议,认为国际金融界应尽量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则来解决这些问题。随后,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和花旗银行同意成立一个任务工作组来起草一个框架供其他金融机构参考,他们在国际金融公司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共同起草了一套针对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风险的指南,即赤道原则。
    2006年3月,赤道原则经历了一次较大的修订,这次修订广泛争取了各非政府组织、非赤道银行和ECA机构的意见,并于7月份发布实施,修改后的赤道原则具有如下主要特点:1,把赤道原则从行业方法上升到行业基准的高度,从总体上提升了执行的标准;2,适用范围扩大,降低了符合项目融资条件的规模和入门银行的门槛,由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改为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受约束的范围由投资、贷款行为扩展到财务顾问行为,同时对于已有项目的扩建或改建也要求执行赤道原则;3强调社会问题和环境问题并重,而不是只重视环境问题,如改环境评估为社会和环境评估,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好的协商机制。
    赤道原则的适用对象为项目融资,是一种融资方式,贷款方主要以单一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与风险的抵押品,银行对借款人本人或实体无追索权,而只能就项目资产行使追索权。赤道原则将贷款项目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项目是指有可能对社会或环境造成多种多样的、不可逆转的或前所未有的重大负面影响的项目;B类指有可能对社会或环境造成一定程度负面影响的项目,但这些影响数量较少、基本上只覆盖本地区、很大程度上可以逆转、并且通过缓解措施容易得以改善;c类指对社会或环境只造成最小程度的影响或没有影响的项目。
    二、赤道原则实施案例分析
    赤道银行在实施时,首先要审查是否是项目融资;其次是将其分类或看分类是否准确,最后就是对《环境评估报告》、《环境管理方案》和贷款协议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主要审查这些文件是否充分考虑到环境与社会问题,是否违反了赤道原则。在审查时不能仅限于发起人提供的材料和专家,而是要银行委派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对材料进行核实,以确定环境和社会风险系数。
    萨哈林2号石油天然气项目是投资规模最大和争议最多的项目之一。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位于俄罗斯远东的萨哈林岛,包括海上石油平台、海上和陆地输油管道、陆地炼油工厂、液化天然气厂和石油天然气出口设施等众多子项目。该项目的主要平台位于仅有的、濒于灭绝的灰鲸的捕食海域附近,长达800公里的项目管线计划穿越24个地震多发带、200条河流及其支流(这些河流是野生大马哈鱼的产卵地)。
    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发起人为几个大型跨国公司,1994年它们签署了项目产品分成协议(PSA),总投资初期预算为100亿美元,后追加到220亿美元,预计于2008年初投产。为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瑞士信贷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瑞穗实业银行和荷兰银行等6家赤道银行和2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在开工初期就遭到了众多非政府组织的强烈抗议,随着项目建设的进展,非政府组织的抗议活动愈演愈烈,最终采取了法律诉讼形式。根据赤道原则第一条“审查和分类”,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属于A类项目,对于A类项目,合格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是赤道银行能否提供融资的关键性前提。因此,赤道银行必须对借款人提交的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报告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在萨哈林2号油气项目建设过程中,为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都纵容了借款人违反赤道原则的规定。并错误地提供了融资便利。2006年9月,俄罗斯有关法院判决撤销了该项目的建设许可证,已经完成80%工作量的萨哈林2号项目于2007年1月停止建设。
    此后,由日本瑞穗实业银行作为牵头行,参与融资的赤道银行对项目重新开展实地考察与尽职调查,并聘请专职环境顾问与企业共同编写《行动计划》,重点采取了输油管线重新布局,招聘当地工人,确保只在冬天开工以保护海洋生物捕食和繁殖水域,不会对下游的水资源、居民生活和鲸鱼的生活造成影响,提高对土著居民补偿等措施,从而大大降低了项目对当地环境和社会的不利影响。目前,项目已经完成施工建设进入运营,参与融资的赤道银行仍然在密切关注该项目的运营情况。可见,如果不遵循赤道原则,将会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即使经改革服从了赤道原则,也会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赤道原则存在的缺陷
    尽管赤道原则在2006年进行了修善,但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赤道原则适用范围制定不合理。以投资额为标准决定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太科学,因为位于敏感区或发展中国家的5000万或1000万美元以下的小项目仍可能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Manzella,2006)认为,赤道原则适用于融资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过于狭窄。赤道原则的反对者甚至主张,合理的门槛应当根据最有可能造成环境与社会不利影响的项目类型,而非根据项目融资额。第二,赤道原则有时可能被企业恶意规避。由于赤道原则仅针对银行而言即间接融资,因此企业可通过非银行融资的其他融资替代方式而恶意规避,如利用项目债券或类似的资本市场产品来融资;项目发起人也可能会把大项目肢解成几个1000万美元以下的小项目。第三,赤道原则有时得不到切实执行。基于赤道原则的自愿性,缺乏一个强制执行的机关,某些银行并没有真正按照赤道原则开展业务;同时,EP-FIs对项目的影响也是有限的,因为他们在项目前期介入比较困难,一般是项目定下来之后,发起人才向金融机构融资。
    四、我国大部分银行为什么不加入赤道原则
    虽然赤道原则存在缺陷,但截至目前,加入赤道原则的银行已有68家,其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项目融资总额占全球项目融资市场总份额的85%。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领域的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而我国仅有兴业银行在国际金融组织的帮助下宣布加入赤道原则,其他银行迟迟没有反应。本文认为,我国大部分银行没有加入赤道原则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国内非政府组织对商行的威慑力较小。刘勇(2008)采用“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压力”问卷,收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数据,建立LISREL模型。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压力主要有三大类:“政府的规制压力”、“市场压力”和“公众与非政府组织的压力”。其中:“政府的规制压力”是主导压力,对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压力最大:“市场压力”居于第二位,而“公众与非政府组织的压力”最小,居于第三位。而国外主要是非政府组织对EPFIs形成一定的威慑力。而由于我国大型的银行都是国有银行或国家参股的银行,因而政府对银行的规制压力也远远达不到效果。另一方面是由于采用赤道原则可能会使银行的盈利能力下降。就商业金融机构而言,遵守Eps不但将增加项目的经营成本,而且也将减少项目融资的可行性,而经营成本越高,从还本付息中获得的净营业收入也就会越少。而且赤道原则第8条规定了违约救济制度,如果借款人没有遵守环境和社会约定,赤道银行将会迫使借款人尽力寻求解决办法继续履行,对加入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构成一种挑战。赤道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标准,总体上比我国目前的绿色信贷指引政策更具体、更严苛,所以国内银行对加入赤道原则也持一种观望态势。
    五、赤道原则本土化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对外投资的大国,国内外环境要求我们的银行业要加快与国际金融体制接轨,改善中国的金融生态环境,争取有利的竞争地位。尽管赤道原则存在一些缺陷,但赤道原则已经成为项目融资领域的国际惯例和行业标准,故中国不能成为赤道原则的“缺席者”。但是,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有特殊的国情,因此应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让赤道原则本土化。在我国,政府的规制压力对银行是一种主导压力,尽管加入赤道原则是一种自愿性的行为,但我们仍可以让政府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来限制银行不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同时,银行也应将企业分类,对进行环保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而对黑名单中的企业严格信贷,并对贷款的企业实行相应的持续跟踪监测机制,通过政府、银行和企业的配合来弥补我国非政府组织较弱的现状。而且,面对我国非政府组织对银行的威慑力比较薄弱的状况,我们可以让外部效应比较高的媒体来对银行和企业进行监督。另外,我国融资规模一般也达不到赤道原则要求。国际上,赤道原则主要是针对总融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但目前,在中国对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多半是中小企业,其融资规模远远小于1000万美元,故我们应根据我国国情,确定适合我国的融资规模,而不一定要完全照搬照抄赤道原则。



作者:刘庆娟 来源:《北方经济》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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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赤道原则 国际金融公司 我国商业银行 出口信用保险 摩根大通银行 石油天然气 项目融资 关键词 文章 国际

沙发
Andy-zhou 发表于 2010-7-7 22:47:5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环境保护方面的东西很受用,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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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aithmzb 发表于 2012-2-10 17:07:2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绿色信贷的东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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