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下:
绍兴县马鞍镇湖安村桥下夫自然村,自从2000年12月以来村民就饱受湖山石料场的炮声之苦,许多村民的房子都因此出现了裂痕,有的时候石头被崩出来也让村民受尽了惊吓,甚至村民傅华婷的儿子要结婚,对方父母认为这样的环境无法让女儿居住而不让自己的女儿过门。严重影响了该村村民的生活。但湖山石料场的场长韩军也是颇感委屈,他有一堆各类证件,有合法的手续保证自己的权利是合法的,他对生产的安全也非常重视。他本人也承认对村民造成了伤害,决定给自然村村民每人1000元的补偿,但只有8户人家收了钱,大家对价格可能不太满意。这件事情向县镇有关机关反映过,石料场亦遵从了意见书,作出了很多牺牲,受到了不少损失。但问题并为解决,该自然村24名妇女从5月29日起开始,在石料场门口拦车,他们意欲阻止石料场施工。6月2日,双方发生了争执和打斗,各有受伤和损失。尽管当地的多个石料场和老百姓有矛盾,但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因为马鞍镇地靠杭州湾,滨海工业区以及围海造田,都需要大量石料,所以双方矛盾虽多,但石料场的生意依然红火。
如何来分析这一案例?应该说,石料场的产权是界定清晰了的,镇政府和该石料场签订的五年合同,五年内石料场有权开采山石,那么,村民呢?村民也有享受安静的居家生活的权利,双方的权利界定的十分清楚。如果按照庇古的分析,我们应该罚石料场,但这根本无济于事,首先政府也需要石料场的石料供给,村民的权利应该保护,但为了正常的生产和工程开发,石料场的权利也应该保护啊?所以,外部性的概念在这里就遇到了困境,手心手背都是肉啊。那么,按照科斯的方法又会如何呢?按道理,只要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是完全可以由牛和麦子的例子中得到相类似的结论的。但是,我们要看到与村民就价格的订约成本实在很高,很可能高过石料场的底线,因为,谈判是要一家一家的进行的,很可能有的人对平静生活的要价很高才肯放弃,而所有的人又都会按这一高价成交,所以,交易成本可谓极高,因为预期要一致实在要付出更高的代价。使村民迁徙的成本也很高,石料场迁徙更不可能,他几乎得不到补偿,因为村民是不可能补偿给石料场的。这也是个悖论。这个案例使我们认识到,在产权的背后,在交易成本的背后,应该还隐藏着其他的因素,对权利的保障所受到的影响往往并非双方的,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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